北京高血壓防治協會

北京高血壓防治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Hypertension Association,縮寫BHA)成立於2002年8月22日,是由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心血管病醫院教授、中國高血壓聯盟主席、北京高血壓聯盟研究所所長劉力生髮起,並聯合我國著名心血管病專家自願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高血壓防治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HypertensionAssociation
  • 簡稱:BHA
  • 成立時間:2002年8月
  • 協會性質:社會團體
  • 會長:王增武
協會宗旨,工作內容,組織機構,常務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協會宗旨

北京高血壓防治協會的宗旨是聯合北京地區有志於防治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心血管病、腦卒中、糖尿病、腎臟疾病等)專家學者、疾病防治專業人員、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者、相關企業,通過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科學研究、轉化醫學等,開展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的防治工作,以實現“健康中國”之夢。本團體在工作中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和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工作內容

開展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的人群防治工作,深入基層對居民、農民、職場工作人員開展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編寫高血壓防治讀本,普及科普知識,抵制偽科學。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參加政府組織的服務民生和大型公益活動。承辦國際和全國及地區醫學學術交流會議(含中國高血壓日、世界高血壓日的系列活動)。承辦國家級和北京市級年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組織或參與制定(或修訂)全國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的防治指南;宣傳、推廣全國或北京市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的防治指南、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規、相關的工作規劃。組織專家編寫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學術著作和科普讀物;承接國際、國家和北京市醫學科研項目,如科技支撐計畫項目,以及大規模臨床試驗科研課題。推動“轉化醫學”的開展,將臨床試驗、科研課題等所取得的新成果、新技術、新方法推廣到醫療機構和社區,開展社區防治工作,惠顧民生,造福百姓。制定和推廣血壓測量指南或規範;開展血壓計質量評估;推動環保型血壓計和規範化測量血壓工作;促進家庭血壓測量。
北京高血壓防治協會承辦的各類項目合作形式,主要包括以協會為主導與相關團體聯手合作承辦的項目;以協會主辦與協辦單位攜手合作計畫的項目;以協會主辦爭取兄弟單位參與計畫開展的新項目。
北京高血壓防治協會在市衛生健康委和市民政局的領導下,在中國高血壓聯盟、北京高血壓聯盟研究所的鼎力支持下,在兄弟協會/學會大力幫助與協作下,在全體理事共同努力下,不忘初心、牢記使命,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提倡 “預防為主,關口前移”“三高共管”理念,切實開展高血壓及相關疾病全面防治及規範化管理,為北京乃至全國的高血壓防治工作做出應有的貢獻,“健康血壓• 健康中國”。北京高血壓防治協會,自2012年至今連續被北京市民政局評為中國社會組織5A級團體。

組織機構

一、科研部:國內外科研工作。
二、學術會務部:組織策劃國內外學術研討會議
三、人群防治部:承擔高血壓防治科普宣傳工作,組織策劃高血壓日主題活動、
科普讀物編輯、協會高血壓網站工作
四、繼續教育部:繼續醫學教育培訓工作
五、秘書處:在理事會統一領導下,負責協調協會全面工作
六、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

常務理事成員

劉力生(終身名譽會長、常務理事)王增武(會長、常務理事)王叢妙(法人、副秘書長、理事)王文志(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吳兆蘇(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吳海英(副會長、常務理事)張宇清(副會長、常務理事)方向華(副會長、常務理事)楊新春(副會長、常務理事)霍勇(副會長、常務理事)陳偉偉(副會長、常務理事)華琦(副會長、常務理事)米傑(副會長、常務理事)孫寧玲(副會長、常務理事)朱俊(副會長、常務理事)趙冬(副會長、常務理事)杜雪平(副會長、常務理事)曾正陪(副會長、常務理事)徐曉莉(秘書長、常務理事)楊軍(副秘書長、常務理事)李靜(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鐘久昌(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任旭鍇(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孫曉光(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湯麗川(副秘書長、理事)于海洋(常務理事)東黎光(常務理事)栗克(常務理事)程紅(常務理事)陳應軍(常務理事)田小園(常務理事)陳源源(常務理事)程文立(常務理事)劉靜(常務理事)李潔(常務理事)董忠(常務理事)

組織章程

《北京高血壓防治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高血壓防治協會 (英文名稱是Beijing Hypertension Association,縮寫BHA)。
第二條 本團體由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心血管病醫院教授、中國高血壓聯盟主席、北京高血壓聯盟研究所所長劉力生髮起並聯合我國著名心血管病專家自願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聯合北京地區有志於防治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心血管病、腦卒中、糖尿病、腎臟疾病等)專家學者、疾病防治專業人員、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者、相關企業,通過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科學研究、轉化醫學等,開展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的防治工作,以實現“健康中國”之夢。本團體在工作中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在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大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和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甲36號百朗園A-2段72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的人群防治工作,深入基層對居民、農民、職場工作人員開展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編寫高血壓防治讀本,普及科普知識,抵制偽科學。
(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參加政府組織的服務民生和大型公益活動。
(三)承辦國際和全國及地區醫學學術交流會議。
(四)承辦國家級和北京市級年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五)組織或參與制定(或修訂)全國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的防治指南;宣傳、推廣全國或北京市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的防治指南、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規、相關的工作規劃。
(六)組織專家編寫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學術著作和科普讀物;管理北京高血壓防治協會網站(www.chl-bha.org)、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網站(www.bhli.org.cn)和提供專業技術諮詢服務。
(七)承接國際、國家和北京市醫學科研項目,如科技支撐計畫項目,以及大規模臨床試驗科研課題。
(八)推動“轉化醫學”的開展,將臨床試驗、科研課題等所取得的新成果、新技術、新方法推廣到醫療機構和社區,開展社區防治工作,惠顧民生,造福百姓。
(九)制定和推廣血壓測量指南或規範;開展血壓計質量評估;推動環保型血壓計和規範化測量血壓工作;促進家庭血壓測量。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從事高血壓及其相關疾病防治領域的醫務工作者、疾病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管理工作者。
單位會員: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從事醫療及與高血壓及慢病相關領域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所準備的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二十七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王叢妙擔任,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全面工作;
(二)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
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9年1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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