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是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章程檔案,經 2004 年 12 月 9 日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英文譯名為 “ BEIJING 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OCIETIES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高校學生社團自願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的學生社團是指北京高校學生基於共同興趣愛好自發組成、自願參加,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促進成員個體發展、實現成員共同願景,經所屬高校批准成立的,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社團。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帶動各會員單位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為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和社團成員的成長成才,最佳化學校的育人環境,弘揚先進文化,服務首都建設發展作貢獻。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 在學生社團中廣泛宣傳科學理論,保證學生社團正確的發展方向;
(二) 根據學生社團的自身特點和發展狀況,制定發展規劃;
(三) 整合資源,搭建平台,服務於會員單位健康發展和共同進步;
(四) 組織開展全市性學生社團活動;對會員單位社團活動進行指導;
(五) 代表北京高校學生社團與國內外其他地區青年社團進行交流合作。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會員對象是在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國家教育部門批准成立的依靠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學校)的學生社團。
第八條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是經過所屬高校批准成立的,承認本章程的學生社團,有加入本會意願,經本會確認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社團章程等規章制度;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進行公布確認。
第十條 會員的日常管理由批准其成立的學校社團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相關活動,閱讀本會有關檔案;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和決定;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支持本會的工作和活動;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由秘書處正式公布確認。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推選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任免常務理事;
(三) 任免理事長;
(四) 聘任秘書長;
(五)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
(九) 決定工作規劃大綱並監督實施;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設立榮譽職務;
(十二)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受其監督;
(十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的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八、九、十項的職權,並指導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40 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理事任期一年,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如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行使其他應該由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任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為: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制度、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四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政府資助;
(二) 在本會工作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 捐贈;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 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04 年 12 月 9 日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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