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國語大學章程》 是北京外國語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北京外國語大學章程》共十章九十五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教職員工、第三章學生、第四章學校的權利和義務、第五章學校治理結構、第六章學院、第七章外部關係、第八章投入與保障、第九章學校標識、第十章附則。
《北京外國語大學章程》2014年6月17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7月21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外國語大學章程
- 外文名: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Charter
- 發布單位:北京外國語大學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3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6月17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7月2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4年1月3日,北京外國語大學在行政樓配樓二層多功能廳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章程修訂草案進行審議。校領導和學校第八屆教代會代表參加了會議。副校長彭龍代表章程修訂領導小組,向教代會匯報了章程修訂的總體情況。校長助理、發展規劃處處長楊建國代表章程修訂工作小組,匯報章程文本的主要特色和內容。
2014年6月17日《北京外國語大學章程》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由校長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2014年7月21日《北京外國語大學章程》經教育部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3號》正式頒布,學校章程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2013-2014學年第2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北京外國語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7月21日
章程內容
北京外國語大學章程
序言
北京外國語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成立的第一所外國語學校,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學校前身是1941年成立於延安的中國人民抗日軍政大學三分校俄文隊,歷經軍委俄文學校、延安外國語學校、華北聯大外國語學院、中央外事學校等主要階段,至1949年發展成為北京外國語學校,1954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北京外國語學院,1959年與北京俄語學院(其前身為成立於1949年的北京俄文專修學校)合併,組建成新的北京外國語學院,1994年更名為北京外國語大學。
學校堅持“外、特、精”辦學理念,以建設國際一流、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外國語大學為辦學目標,以培養高層次國際化人才、研究和傳播中外優秀文化、探索新知、推動世界文明多樣性發展為辦學宗旨,追求卓越,精益求精,致力於成為中國外語教育發展的引領者,服務國家全球戰略的智庫,中華文化向世界傳播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北京外國語大學,簡稱北外;英文名稱為BeijingForeignStudiesUniversity,縮寫為BFSU。
學校的網址是(請查詢參考資料)。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其主管部門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重要事項,須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遵循國家教育方針和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全面提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水平。
第六條 學校以外國語言文學為基礎,學科專業設定涵蓋文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學科門類。學校發揮多語種特色和優勢,創新發展人文社會學科和交叉學科。
第七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不斷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為國家和社會培養具有中國情懷、國際視野、社會責任感、思辨能力和跨文化能力的複合型、復語型、高層次國際化人才。
第八條 學校倡導科學研究,引導教師關注學術前沿和重大現實問題,鼓勵教師自由探索,加強交流與合作,在相關學科領域做出創新性貢獻。
第九條 學校以推動社會進步為己任,積極投身社會服務,通過志願服務、知識普及、文化傳播、智庫諮詢、繼續教育等多種形式,致力於將特色優質資源轉化為促進社會發展的成果。
第十條 學校從文明多樣性的角度貢獻於文化的傳承與創新,促進中外文化的交流與融合。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尊重學術自由,充分發揚民主。學校以師生為本,充分發揮師生員工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通過多種途徑保障師生員工參與學校事務。
第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檔案,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以及開展社會合作,應以本章程為基本依據。
第二章 教職員工
第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四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十七條 學校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按規定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的機會。
(五)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享受相應福利待遇。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申訴、複議、訴訟或申請仲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教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珍惜、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師發展制度,鼓勵並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條 學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享受和承擔與教師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但專屬教師職責的權利與義務除外。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益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員工申訴機構,受理教職員工申訴。
第二十五條 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學校規章制度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教學和研究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崗位,積極引進符合條件的外籍專業人員擔任專、兼職教師,從事語言與相關專業教學及研究工作。
外籍教師實行崗位聘用制,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契約約定,享有與其他教師同等的教育教學權利,享受相應福利待遇,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章 學生
第二十七條 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學資格,在學校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外國留學生依照本章規定享有權利和義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科技服務、勤工助學、學生社團、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按照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取得與學業水平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時,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申訴、複議或訴訟。
(九)獲得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校規校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按照國家和學校的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三)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四)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和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和研究任務;
(五)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目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愛國守法、誠實守信、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支持學生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建社團,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支持和幫助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合法收益。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貧困學生救助制度,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於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根據相關的入學協定、培養契約等確定。
第四章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學校舉辦者依法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和監督,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基本保障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主要領導,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支持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學校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適當開展非學歷教育。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合理確定區域分布,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外國留學生,創新留學生招生及培養機制。
為培養國家亟需的特殊語言及相關領域專業人才,學校依法依規實行自主招生制度,並建立規範的自我約束和監督保障機制。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和教學大綱,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一條 學校堅持特色辦學,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需求,結合學校發展規劃、辦學定位和實際情況,依法自主設定、調整學科和專業,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學校建立健全學科專業自我評估制度,接受法律規定的監督和評估。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自主開設覆蓋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外國語言和文化課程,培養具有多語言溝通能力的國際化人才。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和人才培養需要,在具有比較優勢和發展潛力的學科或專業,結合深入了解、研究其他國家和地區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的需要,依據國家學位授權單位學科設定的規定,自主設定並開展相應專業、層次和類型的研究生教育。新設的研究生教育參照國際標準或者國內同類專業的一流水平設定課程、組織教學,通過引入社會評估機制、接受社會公信力評價等方式提高培養質量,形成教育特色,滿足國家和社會的人才需求。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制定學位授予的基本要求和實施細則,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招聘教職員工。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定位和學科發展規劃,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行使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任職資格評審權。
學校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辦法,通過校內專家與校外專家共同評審的方式,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第四十七條 學校自主確定與自身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收入增長機制,保障教職員工的合理待遇。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設定附屬單位,附屬單位接受學校領導。
附屬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對附屬單位以出資人名義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辦學經費和資產,依法接受監督。
學校依法擁有、保護併合理使用和開發校名、校徽、校譽、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未經學校授權,校內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學校無形資產。
學校對教職員工和學生的職務作品和職務發明創造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協同創新、社會實踐等。
第五十二條 學校結合自身優勢和特點,積極拓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依法自主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應以引進國外、境外優質教育資源,培養國內緊缺專業的高素質國際化人才為目的,在平等合作的基礎上,採取設立合作辦學項目或者合作辦學機構等方式進行。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託多語種、多學科優勢,通過海外孔子學院建設等多種形式,傳播中華文化,促進中外文化交流。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辦學和管理行為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學校治理結構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外國語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五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外國語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對學校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黨委會每屆任期五年,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校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人才。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學科調整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發揮積極作用。
(六)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共產黨北京外國語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出席黨委常委會的正式成員為校黨委常委。根據工作需要,非中共黨員的校長、副校長和有關院系、部門的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如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委託校長(中共黨員)或黨委副書記主持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的1/2,會議方可舉行。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出席人數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出席會議的常委有表決權,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為通過。
第五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外國語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整合監督力量,推進懲治預防腐敗體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擬訂學校總體發展規劃,整體運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
(三)組織開展學科建設與調整、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國際合作與交流;
(四)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校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五)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依照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簽署國際、國內合作交流協定和其他涉外檔案,也可委託或授權相關人員代行簽署;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負責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的方案,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對學校重大行政事務進行決策。
出席校長辦公會議的正式成員為校長、黨委書記、副校長。根據工作需要,由校長或受校長委託的校領導確定,可以視情況邀請黨委副書記、有關單位和部門的負責人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參加或者列席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如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委託黨委書記或副校長主持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的1/2,會議方可舉行。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如果出現意見不一致的情況,應將不同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條 涉及學校全局性的黨務工作,應當由黨委書記或者副書記提請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涉及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等重大問題,應當由校長或者主管副校長提請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在實行民主程式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涉及學術事務的事項,在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前,應當依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提交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諮詢學術委員會意見。
涉及教職員工直接利益的重大事項,在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前,應當依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校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本章程,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保障學術委員會根據其章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校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範,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並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與授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等工作。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招生事務的咨議與監督機構,負責審議學校的招生政策、規章與程式,監督招生活動,裁斷招生糾紛,維護招生公平公正。
招生委員會委員應有一定數量的教師、學生和校友以及其他相關方面的代表參加。
第六十四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行使有關職權。
第六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權利、履行職責。
第六章 學院
第六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中心、所、部等)兩級管理體制。具有獨立建制的院、系、中心、所和部均統稱學院。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院的設立、變更與撤併,由校長依據學校的整體布局和學科發展需要,在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
第六十八條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學校通過預算方案劃撥學院日常經費和其他資源。
第六十九條 學院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學校章程和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學院管理制度。
(二)按照學校總體發展規劃、規定或授權,制定並組織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教學改革,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三)教育和管理本院學生,提出學生獎懲意見。
(四)經校長授權,聘任本院教師及工作人員;制定本院教師及職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推薦本院教師申報專業技術職務。
(五)依法管理和自主使用學院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開展對等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條 學院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落實,支持院長履行職責。
第七十一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報告工作。
第七十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院長、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根據需要學院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七十三條 學院設立基層學術委員會。基層學術委員會依據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制定其章程。
學院在作出涉及學術事務的重大決策前,應當聽取基層學術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學院可根據學科專業建設需要,提出設定院系級教學科研機構的方案,經過基層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報學校相關部門備案。
第七十五條 學院通過多種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合作,促進產學研一體化,推動協同創新,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積極開展與國際社會的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境外教育和科研機構等的交流與合作,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
第七十七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發揮董事會在促進社會合作、拓展辦學資源、擴大決策民主和實施社會監督方面的功能。
董事會根據其章程組織並開展活動。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學校教育基金會是爭取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增加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促進學校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
教育基金會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九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校友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校友是指在學校(包括學校前身、附校等)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以及曾被學校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或者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章 投入與保障
第八十條 學校經費以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規範學校經濟秩序;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八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根據辦學特色和功能定位規劃校園建設,注重學校的可持續發展,以服務師生為中心,突出學校的文化內涵,實現全方位的育人功能。
第八十四條 學校構建新型後勤保障體系,為學生及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徽是由學校中、英文名稱組成的盾牌形複合圖案,內含學校成立年份“1941”字樣和校名英文縮寫“BFSU”,盾牌形圖案中間構成一個“大學”字樣“U”,顏色由黃、黑、藍、白相間協調組成,白色為底色。
圖示: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2號旗幟(長2.4×寬1.6),背景以純紅色(大紅色為主)為基調,黃色中文校名放置其中,左上角配以學校校徽。
第八十七條 學校中文校名字型采自毛澤東手稿集字。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北外之歌》。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訓為“兼容並蓄,博學篤行”。
第九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六。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由校長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九十二條 學校應當保持章程的穩定。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可以對章程進行修訂。
章程修訂應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1/5以上代表提議,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教育部核准。章程經核准後,學校重新發布。
第九十三條 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北京外國語大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自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並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