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人力資源服務商會

北京青年人力資源服務商會

北京青年人力資源服務商會,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於2016年12月在京正式成立,是北京市工商聯的單位會員、非盈利社團法人。本商會是全國第一家省級人力資源服務商會,北京市唯一的人力資源服務商會,秉承“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文化傳統,充分發揮青年人創新創業的首創精神,融匯老中青三代人的力量和智慧,擁有十五個專業委員會,涉及人才和人力資源服務的全部業務領域,並與社會各界積極對接。本商會與中國人力資本研究院、HR電商網構成三位一體的專業服務平台,並作為“王通訊人才工作室”的實踐基地,孕育並傳播先進的人才和人力資源管理理論,以知行合一的高效實踐,打造中國式的人才和人力資源產學研用綜合服務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青年人力資源服務商會
  • 外文名:Beijing youth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chamber of commerce
  • 性質:非營利性社團團體
  • 成立時間:2016年12月
商會簡介,章程,安全責任制度,

商會簡介

北京青年人力資源服務商會,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於2016年12月在京正式成立,是北京市工商聯的單位會員、非盈利社團法人。本商會是全國第一家省級人力資源服務商會,北京市的人力資源服務商會,秉承“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文化傳統,充分發揮青年人創新創業的精神,融匯老中青三代人的力量和智慧,擁有十五個專業委員會,涉及人才和人力資源服務的全部業務領域,並與社會各界積極對接。本商會與中國人力資本研究院、HR電商網構成三位一體的專業服務平台,並作為“王通訊人才工作室”的實踐基地,孕育並傳播先進的人才和人力資源管理理論,以知行合一的高效實踐,打造中國式的人才和人力資源產學研用綜合服務模式。
北京青年人力資源服務商會是在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工商聯、民進等大力支持下,在國內著名專家學者的指導下,由北京及周邊人力資源服務企業、人力資源專家學者和企事業單位從業者等自願組成,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激發和推動創新創業、促進實現相關資源最佳化配置、促進官產研學緊密聯繫、促進產業行業繁榮發展,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法人和非盈利性組織。
北青HR服務商會以社會責任、經濟繁榮、民族昌盛為己任,旨在成為黨和政府在社會就業、人才培養領域的得力助手,廣大人力資源研究者和從業者共同的專業舞台、事業平台和精神家園,是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深入交流、團結協作、共同發展的高效平台和有效機制。公益性、民間性、自律性、法人性、創新性、政策性是北青會的基本工作特長,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服務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是北青會的奮鬥目標。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北京青年人力資源服務商會(以下簡稱北青HR服務商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youth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為BYHRSC。
第二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由北京邦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北京誠智光輝科技有限公司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的宗旨是,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激發和推動創新創業、促進實現相關資源最佳化配置、促進官產研學緊密聯繫、促進產業行業繁榮發展,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北青會以社會責任、經濟繁榮、民族昌盛為己任,旨在成為黨和政府在社會就業、人才培養領域的得力助手,廣大人力資源研究者和從業者共同的專業舞台、事業平台和精神家園,是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深入交流、團結協作、共同發展的高效平台和有效機制。
第四條 北青HR服務商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的辦公住所: 北京市延慶區延慶鎮百泉街9號1幢4層4-401B。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進行人力資源行業調查,開展政策與理論研究,研究解讀人力資源相關政策和重要信息,獲取、研究、運用人力資源大數據,定期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有關人力資源行業的調查報告,全面反映人力資源行業存在的發展情況、研究和反映相關的問題及建議,協助政府做好社會管理;
(二)協調本商會內外的關係,促進對內對外橫向經濟聯繫,加強同行業合作,促進會員間信息交流與合作;推動和保障人力資源行業內交流、共享、共建,聯絡連線其他各行業,構建產業經營生態圈;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資質審核、市場準入資格認證、人員培訓、項目論證、創優達標考評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工作;
(四)調解內部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密切商會與政府、商會與會員和商會與社會的和諧關係;
(五)選樹青年人才。按照複合型、高層次、國際化的要求制定青年商界人才評價標準,定期開展企業及品牌人物評選評選活動,展示會員風采,樹立青年人學習榜樣;
(六)組織會員對企業的現狀和發展狀況進行調查研究,給會員提供法規、政策諮詢,聽取並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協調落實,為會員服務;
(七)指導並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資源共建共享,增強整體實力,為企業轉型升級、投資和科技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推動人力資源創新創業,聯繫項目資金支持;為會員企業提供人力資源學術、核心理論和技術支持,提供人力資源業務所需社會資源;推動實施行業人才聚集及人才共享;為人力資源各業態、業務和各項目提供積極扶持;
(八)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舉辦各種類型的展覽會及參加國際性展覽會,促進商會內部及國際間的溝通和聯繫,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
(九)開展有益於商會發展的其他活動,開展行業自律活動,避免惡性競爭,維護市場公平正義;
(十)承辦政府及市工商聯委託的工作,發揮北京青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客戶交流和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十一)給政府及企業提供公平的人力資源服務項目招投標平台,做好平台管理維護,服務社會和會員。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北青HR服務商會的會員,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
(一)擁護北青HR服務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北青HR服務商會的意願;
(三)申請團體會員的,均需要在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具有一定的業務規模,經營時間一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沒有出現過違法違規經營情況,主要負責人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四)申請個人會員的,均需在人力資源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原則上本科及以上學歷,擔任主管或主持過諮詢項目或相關課題研究,或企業人力資源經理,且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願意服從北青HR服務商會的管理規則和管理模式;
(六)經由北青HR服務商會現有各負責人、各會員、社會知名專家學者、人力總監及以上管理人員等書面推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推薦書;
(二)經秘書處進行資格審核和背景調查;
(三)經會長辦公會批准;
(四)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北青HR服務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表決權;
(二)請求商會維護會員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獲得北青HR服務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北青HR服務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參加或承辦商會活動;
(六)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北青HR服務商會的決議;
(二)反對和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商會和行業的合法權益與社會形象;
(三)完成北青HR服務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接受商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所需資料;
(六)積極宣傳商會,協助發展新會員;
(七)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提前應書面通知北青HR服務商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北青HR服務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處核實,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會議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開會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遇有特殊或重大情況下,可以由秘書處提議並組織召開(臨時會員)工作大會,工作大會不定期。
第十七條 北青HR服務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北青HR服務商會開展工作的領導機構,直接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其他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指導北青HR服務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北青HR服務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七)制定、修改章程;
(八)決定會員入會以及退會等有關事項;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 北青HR服務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三)領導北青HR服務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北青HR服務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五)決定會員入會以及退會等有關事項;
(六)批准北青HR服務商會各專業結構、各分支機構、各內部組織的設立、運行以及取消,批准各主要負責人人選和任命。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根據需要召開。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四條 北青HR服務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根據情況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人員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三)領導北青HR服務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討論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北青HR服務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六)決定會員入會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北青HR服務商會設秘書處,秘書處人員包括秘書長、若干副秘書長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處在《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確定各項工作事項,按照通報程式進行通報;
(二)不需要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定的重大問題,由秘書處書面提議,會長辦公會審議,會長決定,之後由秘書處負責落實,落實結果按照通報程式進行通報;
(三)遇特殊情形或對於特殊重大問題,由秘書處提議並經過會長辦公會討論,會長決定後,直接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工作大會。
第二十四條 北青HR服務商會設理事長一人、監事長一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根據需要設定。理事長與會長可以兼任,副會長與秘書長可以兼任。理事長、監事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北青HR服務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或秘書長。 北青HR服務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北青HR服務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理事會召開討論事宜;
(二)主持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代表北青HR服務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參加對外的重大活動。
第二十七條 北青HR服務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召集或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代表北青HR服務商會簽署分工內或相關檔案;
(四)參加日常或其它對內對外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及所轄各部)全面工作和日常工作,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精神,組織制定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進行新會員入會的資格審核和背景調查,批准審核和調查結果;組織進行現有會員退會的審核和報告工作;
(三)負責北青HR服務商會組織機構設定工作,提議各部機構、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定,經會長批准後,協調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交會長辦公會討論,會長批准後負責實施;
(五)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具體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提名和任用;
(六)代表北青HR服務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組織籌備、安排召開各種會議;
(八)確定各副秘書長的具體分工,領導各副秘書長開展工作;
(九)對北青HR服務商會的管理和發展等重大事項,具有提議權、審議權。
第二十八條 北青HR服務商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列席和參加會長辦公會議 ;
(三)監督北青HR服務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北青HR服務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北青HR服務商會成員違反北青HR服務商會紀律,損害北青HR服務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北青HR服務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北青HR服務商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秘書處內設機構(根據需要及工作開展情況調整或增加)
(一)辦公室
(二)會員及組聯部
(三)宣傳及外聯部
(四)理論研究部
(五)法律諮詢部
(六)會務組織部
第三十條 北青HR服務商會設立各專門委員會,如下:
(一)顧問及專家諮詢委員會
(二)人才招聘與測評專業委員會(包括獵頭)
(三)薪酬激勵專業委員會(包括股權、績效等)
(四)培訓與職業發展專業委員會
(五)勞動關係與HR外包服務專業委員會
(六)組織管理與資格資質專業委員會(包括職業考試)
(七)海外留學遊學專業委員會
(八)eHR和大數據專業委員會
(九)人力資源創投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北青HR服務商會設各直屬組織,如下:
(一)各區(縣)分會
(二)高端青年人才聯誼會(秘書處代管)
(三)優秀青年企業家聯誼會(秘書處代管)
(四)校企聯盟(秘書處代管)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北青HR服務商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北青HR服務商會將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北青HR服務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並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制度。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北青HR服務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北青HR服務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一條 北青HR服務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北青HR服務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北青HR服務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12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北青HR服務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全責任制度

為加強北京青年人力資源服務商會(以下簡稱本會)安全工作的管理,確保本會落實安全經營管理目標責任制,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要依法管理好本會的安全工作,完善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會的安全管理組織體系,明確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結合本會實際設立安全機構或分管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做到具體工作有領導,有分工,有人管。
三、落實安全責任制度,本會法人代表是本會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按照“一崗雙則”的要求,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好安全經營管理目標責任制。結合本會實際,分解安全工作指標,責任安全要落實到每個領導、每個員工、每個經營場所。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權利、義務和責任。
四、建立健全本會內部的便於考核,易於操作,責任明確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五、建立安全會議制度,本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貫徹落實有關安全工作的會議、檔案精神和相關法規政策,分析本會的安全狀況,部署安全工作任務,並做好規範的會議記錄。
六、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本會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全面安全檢查,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要求,做好檢查記錄,由檢查人員在檢查記錄上籤字並存檔。
七、建立安全隱患整改制度,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立即整改,按照“誰整改誰負責”的要求,由整改人員在整改記錄上籤字並存檔。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除落實責任人,加強防範措施外,要落實整改資金投入計畫,限期進行整改。按照市安委會等部門的統一部署,落實好安全治理工作任務。
八、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好安全教育培訓計畫,培訓計畫要形成書面材料,做好培訓記錄。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要積極參加安監等部門組織的安全管理資格證書的培訓和考核。
九、 建立安全生產經營檔案管理制度,做到檔案資料完整,以備查本會的安全管理情況。
十、建立事故上報制度,一旦發生事故,要立即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十一、建立安全工作獎懲制度,要把安全工作列入本會的考核機制,對安全工作執行情況進行獎懲。
十二、建立安全保險制度,要按照有關規定,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
十三、及時落實好安委會、安監、消防等部門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
十四、本制度經2016年11月20日北京青年人力資源服務商會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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