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北京鋼結構行業協會(簡稱北鋼協)(Beijing Steel Structur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BSSIA)是經北京民政局核准的,由北京及周邊地區鋼結構行業工程總包、建設、設計院所(最佳化設計)、鋼結構設備、鋼結構製造、安裝、軟體、諮詢、監理、原材料、輔助材料、屋面材料、維護材料、項目管理、鋼結構檢測、鋼結構建築加固以及輕型鋼結構(集成)房屋、裝配式建築的研發、生產、製造行業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的社會團體。
使命 引領行業健康發展;打造綠色智慧企業;搭建產學研政銷平台;提供專業專心服務
願景 成為北京權威的專業協會,成為全國有影響力的社團組織
宗旨 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準繩;以“推動企業發展,促進行業提升,解決企業訴求,協調行業自律”為宗旨;以“服務企業,搭建橋樑”為理念;以打造創新型協會為目標,通過“搭建服務平台、拓展服務渠道、強化服務手段”等一系列措施,推動北京鋼結構行業健康快速發展,立足京津冀,面向全國。
任務 開展行業交流、行業自律,制定標準規範,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居間服務協調,行業獎項評定、接受委託開展資質和職稱評審,編輯行業刊物網站等。
組織機構 北京鋼結構行業協會組織結構圖如右
北京鋼結構行業協會組織結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鋼結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或本團體)英文名稱是Beijing Steel Structur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BSSIA。
會議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及周邊地區鋼結構行業工程總包、建設、設計院所(最佳化設計)、鋼結構設備、鋼結構製造、安裝、軟體、諮詢、監理、原材料、輔助材料、屋面材料、維護材料、項目管理、鋼結構檢測、鋼結構建築加固以及輕型鋼結構(集成)房屋、裝配式建築的研發、生產、製造行業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的社會團體組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準繩;以“推動企業發展,促進行業提升,解決企業訴求,協調行業自律”為宗旨;以“服務企業,搭建橋樑”為理念;以打造創新型協會為目標,通過“搭建服務平台、拓展服務渠道、強化服務手段”等一系列措施,推動北京鋼結構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豐臺區馬家堡東路106號自然新天地大廈9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緊緊圍繞北京加快推進綠色建築和建築產業現代化的總體要求,主力抓好鋼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接受相關部門的委託,對北京及京津冀地區鋼結構行業進行調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工作
(二)搭建好產、學、研、政、銷服務平台,做好產業銜接工作。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開展居間諮詢服務。
(三)開展對北京鋼結構行業企業、企業家、企業總工和優秀(金獎)工程的評定表彰工作;開展行業誠信\質量誠信自律工作。
(四)開展平台搭建對接服務。組織召開行業研討會或高峰論壇;組織鋼結構行業全產業鏈供需對接活動。
(五)辦好行業發展內參、刊物和網站,加強信息交流,為會員企業提供國內外相關信息,增強競爭力。
(六)組織會員企業出國考察、交流,學習國外先進的設計、施工、管理經驗,提高北京鋼結構行業綜合水平。
(七)開展鋼結構行業職工技能再提高培訓工作;定期組織“京津冀鋼結構焊工職業技能邀請賽”活動,提升鋼結構企業焊工素質和焊接質量。
(八)成立專家委員會,積極開展技術論證、科技創新、成果鑑定、成果推廣等方面的工作;協調鋼結構企業技術創新、產品研發和標準編制;完善專家服務工作,組織專家為北京鋼結構行業發展獻計獻策。
(九)制定行業規範、行約、行標,監督並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
(十)基本任務的實施由本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和當時工作重點提出實施方案,並擬近期與中期工作計畫,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北京及周邊地區鋼結構行業工程總包、建設、設計院所(最佳化設計)、鋼結構設備、鋼結構製造、安裝、軟體、諮詢、監理、原材料、輔助材料、屋面材料、維護材料、項目管理、鋼結構檢測、鋼結構建築加固以及輕型鋼結構(集成)房屋、裝配式建築的研發、生產、製造行業等企事業單位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會議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證收回。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證收回。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會議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開會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後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辦理成立登記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必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 ,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6年8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服務 1、接受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相關部門的委託對北京地區鋼結構行業進行調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會議
2、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進行行業信息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3、開展北京市鋼結構行業製造企業、企業家、企業總工和工程的優秀評選工作和質量誠信評選工作;
4、組織召開行業研討會、高峰論壇、協會年會;
5、做好“北京鋼結構金獎”評定工作,積極組織企業申報,樹立北京鋼結構企業整體形象;
會議
6、組織召開每年一屆的京津冀鋼結構焊工職業技能邀請賽;
7、做好“北京市集成房屋企業資信等級”評定工作,規範市場的同時,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8、舉辦或組織鋼結構行業設計、原材料等上下游對接活動,降低鋼結構加工製造成本;
9、辦好行業發展內參、刊物和網站,加強信息交流,為會員企業提供國內外相關信息,增強競爭力;
會議
10、組織企業管理人員、項目經理人員出國考察、交流、學習國外先進的設計、技術、施工、管理經驗,提高北京鋼結構行業設計、加工的綜合水平;
11、開展鋼結構行業職工技能再提高培訓工作,開展關鍵崗位培訓工作;
12、擴大專家隊伍,完善專家服務工作,組織行業專家為行業企業發展獻計獻策;
13、制定行業規範、行約、行標,監督並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