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鋼結構協會是由中國鋼結構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企業家自願組成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國性行業經濟技術團體,組建於 1984 年 6 月。協會由原冶金、建設、石油、化工、機械、船舶、電力、鐵道、交通、航空等十餘個部委、總公司下屬的設計、研究、製造、安裝、鋼鐵生產廠等 2600 余個團體會員單位組成。
協會管理登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主管單位為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協會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
道德風尚,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科學發展觀引領行業發展,發揮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鋼結構事業發展,組織與鋼結構行業有關單位進行跨部門、跨行業、跨學科的聯合,把協會建設成國內有威信、國際有影響的行業組織。
協會2010年通過民政部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評估,被授予AAAA等級。
建設宗旨
協會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
道德風尚,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科學發展觀引領行業發展,發揮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鋼結構事業發展為,組織與鋼結構有關單位進行跨部門、跨行業、跨學科的聯合,把協會建設成國內有威信、國際有影響的行業組織。、
主要職責
1調查研究鋼結構行業國內外基本情況,技術發展,市場變化;
2了解科研,設計,製造,施工,套用中的存在的問題;
3總結,推廣套用鋼結構經驗,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經濟技術政策方面的建議;
4協助有關行政部門組織綜合研究,聯合公關,制定推廣技術措施,對標準,規程,規範提出建議和參與編制工作;
5開展國內外有關鋼結構的經濟,技術交流,舉辦學術討論會,科普講座,技術培訓,展覽,經貿洽談,出國交流考察進修等;
7編輯出版有關鋼結構的情報資料,圖書,刊物等;
8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鋼結構行業管理方面的有關業務。
組織機構
中國鋼結構協會組織結構圖如右
業務範圍
( 1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行業需要和特點,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
行業自律機制,不斷規範行業行為。進一步開拓鋼結構市場,促進鋼結構研究、設計、製造、施工、維護、檢測等領域水平提高,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 2 )調查研究本行業國內外基本情況、技術發展、市場變化,了解科研、設計、製造、施工及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組織收集整理經營、管理、經濟、技術等信息,進行分析評價,為企業和政府提供諮詢服務。積極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企業要求,爭取政策方面的支持。
( 3 )積極推進鋼結構事業的發展,開發系列的綠色、環保、節能、可重複利用的鋼結構體系,為建設節約環保型社會做出貢獻。
( 4 )組織和參與制訂、修訂鋼結構行業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規範及辦法,積極推進會員單位貫徹實施。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他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 5 )組織鋼結構製造企業開展
行業自律,協調、規範製造企業市場行為,反對低價無序競爭,總結、宣傳、推廣優秀企業的先進管理典型經驗。開展中國鋼結構製造企業資質等級評定工作,及定期複查、復檢工作。研究制訂鋼結構製造與施工相關的技能、職稱評定標準與考核辦法,組織開展鋼結構行業技能競賽,提高職工的專業技能水平。
( 6 )開展國內外有關鋼結構套用的技術、經濟交流活動,國家大型重點項目技術攻關。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講學,定期舉辦學術研論會、展覽會、高層論壇,舉辦科普講座,技術、
業務培訓等活動,提高全行業綜合技術水平。
( 7 )組織國內有關企事業單位開展與國際同行業組織、企業的交流與合作,保持與周邊國家及國際上有關鋼結構協會組織的緊密聯繫,互通信息,協商對話,促進友好往來。
( 8 )推動科技創新、管理創新與新產品開發,組織行業共性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組織開展中國鋼結構協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獎勵工作和國家有關獎勵的推薦工作。
( 9 )編輯出版《鋼結構》及有關鋼結構行業的信息、書刊、音像資料、企業名錄、年鑑等。建設和發揮網際網路作用,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行業信息的交流溝通。
( 10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交辦的其他事項,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專項諮詢服務。
理事成員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鋼結構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 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 ,縮寫為 CSCS 。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鋼結構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企業家自願組成,是按照本章程開展行業活動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引領行業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
道德風尚,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本協會以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宗旨,以促進我國鋼結構事業發展為目的。本協會堅持依靠企業辦協會的工作方針,堅持以市場為導向,規範運作,建立和完善行業協調和自律機制,努力發揮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組織與鋼結構行業有關的製造、施工、科研、設計、院校、使用等單位及鋼材生產企業等進行跨部門、跨行業、跨學科的聯合與協調工作,加強新型鋼結構製造業的建設,提高全行業的社會經濟效益。進一步加強本協會自身建設,努力把本協會建設成國內有威信、國際有影響的行業組織,為建設強大的鋼結構行業而努力奮鬥。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擁護本協會章程,並按規定繳納會費的有關鋼結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可向本協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協會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八條 會員的類別與條件
( 1 )本協會團體會員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及有關科研、設計、院校等單位;
( 2 )本協會個人會員應是對發展鋼結構事業和推廣套用高性能鋼材有貢獻的,在鋼結構領域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企業家;
( 3 )外籍會員:在鋼結構事業上有較大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協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企業家。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1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2 )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會議、展覽、信息發布等活動;
( 3 )優先參與協會組織的行業考察、資質評審、成果評獎等,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的信息、技術諮詢服務及有關資料;
( 4 )協助本協會研究解決在推廣套用鋼結構的科技開發、經營管理等方面聯合與協調問題
( 5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1 )遵守本協會章程規定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決議;
( 2 )維護本行業、本協會合法權益;
( 3 )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 5 )向本協會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反映情況 。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由本協會在一定範圍內公告。
會員如果連續 2 年不交納會費並不說明情況,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 3 )審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4 )決定終止事宜;
(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5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 7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8 )制訂行規行約和相關管理制度
( 9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得無故缺席理事會,確實因工作不能參加會議的可委派代表參加。連續二次無故缺席並不請假者,將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要求更換或罷免。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 1 、 3 、 5 、 6 、 7 、 8 、 9 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不得無故缺席常務理事會,將提交常務理事會(會長聯席會)要求更換或罷免。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5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6 )在行業中威望高、具有重要影響的企業家、專家、學者。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 1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聯席會,代表理事會作年度工作報告;
(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3 )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 4 )提名聘任本協會顧問。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 1 )協助會長(或常務副會長)開展工作,受會長委託負責本協會有關業務工作和主持辦事機構(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 本協會建立會長聯席會制度
會長聯席會是協會高層領導對行業、協會工作導向、政策建議、自身建設的最高領導層,行使以下職責:
( 1 )審議提交常務理事會的事項;
( 2 )討論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定;
( 3 )審定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 4 )審定聘任本協會顧問;
( 5 )研究討論行業中重大事件和市場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做出決定和採取相應措施;
( 6 )討論決定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顧問。本協會顧問應是鋼結構行業有影響的、資深的人士,為本協會作出過重要貢獻,未在其他單位擔任實職。顧問任期為四年,一般不超過兩任。顧問受會長的委託,對行業發展中的某些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顧問不直接參加
行政領導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 1 )會費;
( 2 )捐贈;
( 3 )政府資助;
(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
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是本協會依法開展行業經濟、技術活動重要依據,是各分支機構和全體會員單位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凡是以協會、分會(委員會)名義舉辦的重大活動,須提前報告並將執行情況匯報協會秘書處。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07 年 10 月 29 日 中國鋼結構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