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醫科大學校友會(Beijing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是由國家教育部、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記證:社證字第3921號)於1992年9月28日成立的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活動、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醫科大學校友會
- 外文名:Beijing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2年9月28日
- 批准部門:民政部
組織概況
發展簡史
組織宗旨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醫科大學校友會(Beijing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簡稱北醫校友會 (下同)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大學醫學部。
第二條 本會為北醫校友自願聯合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海內外廣大校友,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和校友之間的聯繫和交流,開展科技合作,進一步發揚北醫的優良傳統,為母校事業發展,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祖國統一事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任務:
1、溝通母校與校友的聯繫;
2、傳遞母校和校友之間的信息;
4、團結廣大校友,實現本會宗旨。
第七條 凡在北醫各個時期〈包括北京醫科專門學校、國立北平大學醫學院、北京大學醫學院、北京醫學院、北京醫科大學、北京大學醫學部〉的畢業生、肆業生、進修生及工作過的教職工,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2、校友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各地校友會與本會取得聯繫,可集體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對行為違背本會宗旨或有礙本會名譽的會員,本會可以取消或停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會員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和理事會領導人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3、有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各種活動、會議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的各項法規,積極履行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積極促進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交流與合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為搞好本會工作貢獻力量。
1、批准或修改本會章程;
2、通過本會理事會成員名單;
3、聽取批准本會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4、通過或決定關係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理事候選人由各地校友會和校友推薦產生。理事任期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可以不定期舉行會議。如遇重大問題需理事會作出決定時,由會長臨時召集。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解釋《北醫大校友會章程》;
2、推舉名譽會長、選舉會長、副會長、推薦下屆理事會候選人;
3、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及重大問題;
4、對外代表本會;
5、決定取消違背本會宗旨的會員資格;
6、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另設名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議產生。
會長職責是:
1、召集並主持本會理事會議;
2、對外代表本會及理事會;
3、批准較大數額的經費支出;
4、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校友中較有影響;
3、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會章所規定的工作;
5、未受過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協定等。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3、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的辦事機構是校友工作辦公室,在理事會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暫委託計畫財物處代管,會長定期向理事會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