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鄲城商會

北京鄲城商會

北京鄲城商會是由鄲城籍在京企業界人士自願聯合發起,經鄲城縣工商聯、民政局批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於2013年11月1日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商會目前會員企業經營範圍涉及建築、房地產、汽車服務、網際網路、文化傳媒、食品加工、服裝製造、休閒娛樂服務等眾多行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鄲城商會
  • 地點:北京
  • 時間:2013年11月
  • 屬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經營範圍:建築、房地產、汽車服務等
商會簡介,商會組織結構圖,商會領導,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北京鄲城商會是由鄲城籍在京企業界人士自願聯合發起,經鄲城縣工商聯、民政局批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於2013年11月1日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商會目前會員企業經營範圍涉及建築、房地產、汽車服務、網際網路、文化傳媒、食品加工、服裝製造、休閒娛樂服務等眾多行業。商會自成立以來,已在行業內形成了一支較為代表性的會員隊伍,這支隊伍在規範、自律、團結、向上的道路上一步步向前邁進。商會將繼續為會員企業謀福利、創商機,通過各項活動的有效展開,獲得廣大會員的認同,吸收更多企業加入我們這個大家庭。本會為鄲城籍在北京投資生產經營企業的成功人士、鄲城駐京企事業機構、鄲城在京知名人士、突出專業人才等,開展合作交流、行業自律、參政議政等事項活動,並為京鄲經濟、技術、人才的協作發揮積極作用。
商會以“團結、交流、協作、服務”為宗旨,團結鄲城在京工商企業界人士,使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引導在京企業增強團隊意識,努力提高鄲城在京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競爭力,讓我們鄲城人在這片土地彰顯出強大的影響力。搭建起北京、鄲城兩地商貿、文化和社會交流橋樑,推進兩地經濟互動,為家鄉的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
商會引導會員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各項規定,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在全體理事和會員以及顧問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商會積極開展各種會務活動,竭誠為會員辦實事,助推京、鄲兩地交流合作,為繁榮北京和鄲城的經濟、增強國力做出貢獻。

商會組織結構圖

商會領導

張坤——商會會長
坤盛集團董事長
王洪軍——常務副會長
北京金巢快捷酒店董事長
張學力——常務副會長
北京海聯力通(集團)公司董事長
劉金利——常務副會長
北京福臨貝象糧油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志廷——常務副會長
北京五環莊園健身俱樂部有限公司董事長
單永明——常務副會長
北京鑽信石珠寶有限公司董事長
徐洪亮——常務副會長
湖南匯博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宗學——副會長
大望輝煌娛樂有限公司董事長
孫金彪——副會長
北京建和偉業建築裝飾裝修有限公司經理
朱傳經——副會長
北京銘世經典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總經理
段居偉——副會長
鄲城縣贏賀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晉寶生——副會長
北京中富瑞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國賓——副會長
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理
侯強——副會長
華娛百納(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董事長
姜偉——副會長
北京指路人標識標牌有限公司總經理
孫玉倉——副會長
北京蜜加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孫建偉——秘書長
北京建和偉業建築裝飾裝修有限公司總經理

商會章程

北京鄲城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命名為:北京鄲城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TheDanChengChamberofCommerceinBeijing(英文縮寫為BJDCCC)。會址:北京市大興區瀛海鎮格林摩爾生態園內。
第二條本會是由鄲城籍在京務工經商人員及黨組織倡議,經向鄲城工商聯申請同意,由鄲城縣民政局批准後成立的。是在北京經商辦企業的鄲城籍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組織。本會入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助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運營模式。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交流、協作、服務”。即團結鄲城在京企業,溝通信息、交流經驗、資源共享、協作發展、服務會員、回饋家鄉。引導在京企業增強團隊意識,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努力提高鄲城在京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同時,充分發揮本會聯繫政府和鄲城在京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在京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地方各項規定,弘揚和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本會接受鄲城縣和北京市民政局、工商聯及其它相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設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機構。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指導和監督會員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為北京和鄲城縣經濟發展及社會穩定做貢獻。
(二)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信息,做好資金、項目和人才招聘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三)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建立商會網站,採集市場信息,開通宣傳渠道,宣傳北京和鄲城兩地投資環境。不斷創造條件,逐步拓寬為會員服務的機構和服務於本商會的經濟實體。
(四)開展專業培訓,定期舉辦講座,不斷提高會員的業務、文化、法律法規知識和政策水平,培養文明經商理念。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的形式,相互間交流學習,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尋求合作,共謀發展,增強凝聚力,提高會員整體素質。
(五)深入了解會員在經營管理、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要求,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調解糾紛,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協調鄲城在京企業與企業之間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承辦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相關事項;協助搞好在北京鄲城籍經商辦企業人員的管理。
(七)立足推動首都建設再創業績,回報家鄉,回報社會。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接受本會的章程,按規章繳納會費;
(三)單位會員對象為鄲城籍人士在京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及分支企業或辦事機構;
(四)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經營穩定,聲譽良好;
(五)熱心公益事業,具有社會責任感;
(六)其他異地城市的鄲城籍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七)在相關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知名人士可聘請為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優先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足額繳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六)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樹立節能減排意識,保護生態環境,做有環保意識的企業家;
(七)推薦會員;
(八)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經提醒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重大事宜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接受鄲城在京務工經商黨組織的監督和指導。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監事長一人,監事四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背章程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一)研究、討論、決定商會重大工作事項;
(二)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增補理事,報理事會確認;
(三)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吸收團體會員;
(五)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六)決定對違紀會員、不履行職責的理事、副會長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組織協調能力強;
(二)在本會或本業務領域內威信高,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企業效益好,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四)重契約,守信用,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企業誠信經營形象好;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能勤勉盡責,為商會健康發展和商會會員需求貢獻力量;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相關組織機構審查同意並經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全面負責本會的工作,對商會工作有最後的建議權。在理事會休會期間,會長可根據需要召開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建議調整理事和副會長。
(2)召集並主持商會各類會議和活動。
(3)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5)負責商會財務收支管理。
(6)享有副會長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組織制訂並實施商會工作計畫;
(2)組織開展商會的各項活動;
(3)協調商會內外關係;
(4)幫助會員單位解決問題和困難;
(5)履行副會長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六條副會長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參加會長會議;
(2)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離京時,在會長指定下可行使會長職責;
(3)有權組織並參與商會經貿、投資等洽談會,組團或隨團對境內外開展考察活動;
(4)參與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5)參與決定相關機構的領導人選;
(二)義務
(1)執行會長會議的決定;
(2)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義務;
(3)維護商會與分支機構的團結;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會長負責;
(二)落實會長辦公會各項決議;
(三)完成會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會實行級差會費制度,分一般會員差會費、理事級差會費、副會長級差會費。會員會費的繳納、使用方法,有本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本會聘請德高望重且具有一定影響的知名人士為榮譽會長和顧問。
第三十條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監事長決定召開。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議;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實的章程、義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研究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商會章程規定收取會費。會費繳納標準及辦法,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經費支出範圍: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和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長工作會議,以及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四條本會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經費開支實行監事長、秘書長、會長三級簽字審批制,接受會員大會的審查和審計機關的檢查、監督。
經費申報程式及簽批許可權:
(一)申報程式:本會所有經費開支必須經秘書處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寫申請報告,填寫相關表格,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簽批許可權:5000元(含5000元)以上有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經辦人由下至上的順序簽批後方可報銷。3000元左右有分管財務的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經辦人由下至上的順序簽批後方可報銷。
(三)報銷依據:由經辦人實施後,出示開具的正規發票,按程式簽字後方可報銷。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訂程式
第三十八條本會章程的修訂,須經會長辦公會提議,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訂,須在會員大會通過30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3年6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鄲城商會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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