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訴梁勇勞動爭議糾紛案

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訴梁勇勞動爭議糾紛案是2014年11月21日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訴梁勇勞動爭議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1月21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其他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案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海民初字第26717號
原告(被告)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鈺,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賈永強。
被告(原告)梁勇。
原告(被告)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科瑞德公司)與被告(原告)梁勇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王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迪科瑞德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賈永強,被告(原告)梁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迪科瑞德公司訴稱,2008年,梁勇入職我公司,雙方未簽訂勞動契約。2014年2月18日,梁勇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現梁勇要求我公司支付年終獎,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同時,梁勇要求我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已超過時效。現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我公司無需支付:1、2013年年終獎13000元;2、2012年5月9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1793.1元。本案的訴訟費由梁勇負擔。
梁勇辯稱,2008年4月,我入職迪科瑞德公司。在職期間,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契約,也未安排我休年假,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綜上,我不同意迪科瑞德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我亦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要求迪科瑞德公司支付:1、2008年4月7日至2014年2月18日期間延時及雙休日加班工資11156.6元;2、2008年4月7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資
17432.18元;3、2013年年終獎13000元;4、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45498元;5、2008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6日未簽訂勞動契約二倍工資差額34100元。
迪科瑞德公司針對梁勇的起訴辯稱,梁勇在職期間不存在加班情形。梁勇在2013年已休了年假,其餘年份的未休年假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了時效。2013年以前,我公司的年終獎是根據公司業績情況發放,沒有固定數額。2013年,公司規定按照銷售業績情況發放,梁勇未完成銷售任務,不應享受年終獎。梁勇是辭職的,我公司不應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另外,梁勇所主張的未簽訂勞動契約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已超過了時效。綜上,我公司堅持我方的訴訟請求,不同意梁勇的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7日,梁勇入職迪科瑞德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梁勇的月工資標準6500元。迪科瑞德公司於每月月初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梁勇上個自然月工資。梁勇自2009年4月7日起每年應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已滿1年不滿5年),之後每為公司服務2年,年假增加1天。梁勇的工作時間:每天早8時30分至晚17時30分,中午休息1小時,周六、日休息。梁勇正常工作至2014年2月18日,迪科瑞德公司支付梁勇工資至2014年2月18日。2014年2月19日,梁勇以迪科瑞德公司未簽訂勞動契約、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未支付加班費為由與迪科瑞德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另查,迪科瑞德公司為梁勇繳納了2008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間的社會保險。
梁勇主張,其入職時擔任技術支持工程師,自2013年1月起擔任銷售人員兼技術支持工程師。年終獎是月工資的二倍。2013年約定其銷售任務是500萬元,但實際執行時公司並未給其規定具體的銷售任務,且其兼任技術支持工程師,故不適用銷售人員的獎金制度。2013年之前,其從未休年假;2013年其年假與病、事假沖抵,公司確實未扣發其病、事假的工資。
梁勇為證明其主張,提供銀行交易記錄。同時,梁勇表示下列錢款為年終獎:2010年2月2日轉入的5000元,2011年1月28日轉入的13500元,2011年9月30日轉入的11000元(含補發的工資),2011年11月2日轉入的11000元(含補發的工資),2013年2月5日轉入的15000元。迪科瑞德公司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表示梁勇所主張年終獎的情況如下:2010年2月2日轉入的5000元是2010年1月工資3400元、通訊補貼100元、餐補200元加上2009年終獎1500元;2011年1月28日轉入的13500元是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工資各4500元,2011年年終獎4500元;2011年9月30日轉入的11000元及2011年11月2日轉入的11000元是業務提成及月工資,不是年終獎;2013年2月5日轉入的15000元是2013年1月工資6500元及2012年年終獎8500元。梁勇提供迪科瑞德公司管理條例(暫行)。該條例載明:非銷售人員年終獎金,公司依據全年整體效益情況確立年終獎金係數,個人年終獎金=單月基本工資某年終獎金係數;銷售人員,年初設定每人每年全年銷售任務指標,年終根據完成任務情況,依據公司制訂的提成比例發放獎金。迪科瑞德公司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梁勇就加班一節,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
迪科瑞德公司主張,梁勇在其公司擔任技術和銷售。2013年開始,梁勇應按照銷售人員的規定享受年終獎,銷售人員的年終獎是按照實際完成的契約金額按比例發放。梁勇的銷售任務是500萬元,但其未完成銷售任務。梁勇的年假全部休了,其公司規定請事假、病假的可以與年假沖抵,不扣工資。
迪科瑞德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2013年獎金制度。該制度載明:年初設定每年全年銷售任務;實際完成契約金額低於任務指標的40%時,不享受年終獎金。梁勇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表示其不屬於該制度的執行範圍,其應當按照非銷售人員執行,且該制度也沒有實際執行。迪科瑞德公司提供梁勇2013年的銷售業績。該銷售業績顯示梁勇2013年的銷售金額為922590元。梁勇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迪科瑞德公司提供2008年4月至2012年12月梁勇的工資袋。上述工資袋顯示:2009年1月工資單中有獎金500元;2009年12月梁勇的月基本工資為300元;2010年1月的工資單中有獎金1500元;2011年12月梁勇月基本工資6000元;2011年的工資袋上有年終6000元;2012年梁勇月基本工資6500元。梁勇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
2014年5月8日,梁勇以要求迪科瑞德公司支付加班工資、未休年假工資、年終獎、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契約二倍工資差額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如下:1、迪科瑞德公司一次性向梁勇支付2013年年終獎金13000元;2、迪科瑞德公司一次性向梁勇支付2012年5月9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1793.1元;3、駁回梁勇的其他申請請求。梁勇、迪科瑞德公司不服上述裁決,均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了訴訟,迪科瑞德公司起訴在先。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工資袋、銀行交易記錄、京海勞仲字(2014)第5914號裁決書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關於年終獎一節。迪科瑞德公司雖主張自2013年起梁勇應按銷售人員的年終獎制度執行,但針對該主張,迪科瑞德公司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梁勇亦予以否認,且迪科瑞德公司亦承認梁勇的工作崗位並未發生變化。在此情況下,本院對於迪科瑞德公司的主張,不予採信。梁勇雖主張其年終獎應為月工資的二倍,但梁勇所提供的證據顯然與其主張不相符,加之迪科瑞德公司所提供的工資袋所顯示的年終獎情況亦與梁勇所主張的不相符。根據本案查明情況,結合雙方的陳述情況及支付情況,可以看出,梁勇2011年及2012年的年終獎是一個月的基本工資,故本院據此確認梁勇2013年年終獎為6500元。
關於加班工資一節。梁勇針對其在職期間存在加班的主張,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迪科瑞德公司亦予以否認,故本院對於梁勇的主張,不予採信。在此情況下,梁勇要求迪科瑞德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未簽訂勞動契約二倍工資差額一節。迪科瑞德公司未依照法律規定與梁勇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本應支付2008年5月7日至2009年4月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契約二倍工資差額。但梁勇於2014年5月8日方提出仲裁申請,鑒於此,梁勇要求迪科瑞德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契約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時效,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未休年假工資一節。迪科瑞德公司主張以病、事假與年假沖抵的方式安排梁勇休了全部年假,但迪科瑞德公司該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且迪科瑞德公司就梁勇在2013年之前休年假情況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故本院對於迪科瑞德公司的該抗辯理由,不予採信。鑒於此,迪科瑞德公司仍應按梁勇的應休年假天數及工資標準支付2009年4月7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梁勇要求迪科瑞德公司支付2008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6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梁勇以迪科瑞德公司未簽訂勞動契約、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未支付加班費為由與迪科瑞德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其中未簽訂勞動契約、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而未支付加班工資雖符合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但梁勇就迪科瑞德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卻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在此情況下,梁勇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均不符合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故本院對於梁勇要求迪科瑞德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一、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梁勇二OO九年四月七日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一萬二千七百一十五元九角六分。
二、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梁勇二O一三年年終獎六千五百元。
三、駁回梁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元,由北京迪科瑞德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十元,抗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審判員王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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