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軟體造價評估技術創新聯盟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正式登記成立,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一級社團組織。也是國內唯一一個專注於軟體造價評估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軟體造價評估技術創新聯盟
- 外文名:BeijingSoftware Cost Evalu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Alliance
- 簡稱:北京軟體造價評估聯盟
- 發證機關:北京市民政局
- 成立時間:2016年8月15日
- 主要工作:軟體造價評估技術研究與推廣、軟體行業基準資料庫建設、培訓
成立背景,聯盟宗旨,聯盟大事記,工作條例,
成立背景
為了促進對軟體費用和造價評估技術、方法和標準的研究,傳播和推廣科學的軟體造價評估理念和方法技術,提升軟體項目的量化管理水平,規範信息化軟體項目費用造價的管理,多家單位共同發起成立了北京軟體造價評估技術創新聯盟。聯盟的性質是非盈利性社團法人,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記成立。
聯盟宗旨
聯盟以“推進軟體造價評估技術創新,使軟體造價評估專業化”為目標和宗旨,聯合所有會員單位專注於軟體行業基準資料庫建設、軟體成本度量、軟體成本和費用評估等專業領域的技術研究、標準制定、方法推廣、人才培養等活動。
聯盟大事記
● 2019年11月28日,聯盟團體標準《軟體造價評估機構服務能力要求》正式發布。
● 2019年11月15日,北京軟體造價評估技術創新聯盟團體標準《軟體造價評估實施規程》正式發布。
● 2019年11月15日,北京軟體造價評估技術創新聯盟團體標準《軟體運維成本度量規範》正式發布。
● 2019年10月24日,聯盟主辦的“2019(第四屆)中國軟體估算大會”在北京成功舉辦。
● 2019年6月28日下午在北京主辦《GB/T 36964-2018 軟體工程 軟體開發成本度量規範》宣貫會。
● 2019年6月28日聯合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北京軟體和信息服務交易所共同發布“2019年中國軟體行業基準數據”。
●2019年6月28日發布《軟體工程 軟體開發成本度量規範釋義》新書。本書由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和北京軟體造價評估技術創新聯盟聯合主編的國家標準配套讀物,主要目的是支撐國家標準《軟體工程 軟體開發成本度量規範》(GB/T 36964-2018)的宣貫培訓和落地套用。
● 2018年9月,由北京軟體造價評估技術創新聯盟等單位牽頭完成的北京地標《信息化項目軟體開發費用測算規範》完成公開徵求意見。
● 2018年9月13日,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工業標準化研究院、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聯合指導下於北京主辦了第三屆中國軟體估算大會暨2018年中國軟體行業基準數據發布會,吸引了來自政府、金融、通信、能源、軍隊、科研院所等各行業代表超過600人參會。
● 2018年9月13日,在第三屆中國軟體估算大會暨2018年中國軟體行業基準數據發布會上聯合工信部標準化研究院、北京軟體和信息服務交易所共同發布2018年中國軟體行業基準數據。
●2018年3月,聯盟順利通過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公示,成為有資格從事團體標準制定的試點單位。
●2017年10月,由聯盟參編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的《軟體成本度量標準實施指南》新書正式發布。該書以電子行業標準SJ/T 11463-2013《軟體研發成本度量規範》和國家標準GB/T 32911-2016《軟體測試成本度量規範》為基礎,系統地闡述了軟體成本度量的理論體系、標準內容和實施要點,結合不同的場景和案例給出具體的套用。
●2017年11月16日,聯盟發布2017年中國軟體行業基準數據。這次發布會是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北京軟體造價評估技術創新聯盟、北京軟體和服務交易所第二次攜手打造的發布儀式。該發布會一年一次,主要對本年度的軟體行業數據進行整理、分析並發布,供軟體行業用戶參考使用。
●2017年11月16日,聯盟組織召開2017(第二屆)中國軟體估算大會。
●主辦“2017年度優秀軟體工程造價師”和“工信部行業標準 《軟體研發成本度量規範》2017年度套用示範單位”評選活動,頒獎典禮於2017年11月16日舉行
●2017年10月,由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主編、聯盟參編的《軟體成本度量標準實施指南》正式發布,本書系統地闡述了軟體成本度量的理論體系、標準內容和實施要點,結合不同的場景和案例給出具體的套用,由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
●2016年11月10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工業標準化研究院指導、北京軟體造價評估技術創新聯盟主辦的2016(第一屆)中國軟體估算大會暨2016軟體行業基準數據發布會在北京麗亭華苑酒店拉開帷幕。
●2016年11月10日舉辦的第一屆中國軟體估算大會上,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工業標準化研究院、北京軟體造價評估技術創新聯盟、北京軟體和信息服務交易所三家機構聯合共同發布了“2016年中國軟體行業基準數據”,共有來自約200家單位近500人見證了這一偉大事件。
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軟體造價評估技術創新聯盟(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名稱是Beijing Software Cost Evalu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Alliance,縮寫BSCEA。
第二條 本團體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北京科信深度科技有限公司、中國科學院軟體研究所、杭州電子科技大學計算機學院、神州數碼系統集成服務有限公司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IT造價評估領域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會員單位,通過推進軟體造價評估技術創新,使軟體造價評估專業化,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建設與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單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創業路8號5號樓5層5-7室51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開展軟體造價評估和軟體度量領域的理論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市場對接、諮詢培訓、會議會展、服務平台與大數據建設、出版內刊、承辦委託、國際交流。具體為:
1、圍繞軟體造價評估,組織承擔有關的軟課題及其它綜合性研究工作,進行技術與方法的研究、攻關和推廣,促進軟體造價評估的創新與發展。
2、組織軟體造價評估、軟體成本度量領域相關標準的研製與套用推廣工作,聯合會員單位共同為廣大信息化用戶提供第三方軟體造價評估專業服務。
3、組織行業級基準資料庫建設,每年度發布軟體造價評估工作涉及到的必要行業基準數據,包含軟體開發效率、人力費率等。
4、對軟體造價評估相關工具的關鍵技術進行研究,對會員單位研發的工具/平台進行評審和認定。
5、進行軟體工程造價和軟體造價評估領域的專業人才培養,推進軟體估算專業人才的職業化,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6、組織軟體造價評估、成本估算領域各種形式的行業交流活動(大型會議、小型沙龍和研討會等),促進行業優秀實踐的交流和學習。
7、加強國內軟體造價評估服務的行業管理,推進規範化操作,加強行業自律,創造公平競爭和協同發展的市場環境。
8、通過國際交流與合作,與國際軟體造價和度量估算領域的專業機構進行交流學習,了解和掌握國際主流方法最新進展與實踐效果,為國內方法的研究提供必要借鑑。
9、組織、研究、調研軟體評估領域共同關心的問題或其它重大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反映行業的要求和意見。
10、完成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上級主管或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事項。
11、通過多種方式,為會員業務的發展與提高,提供諮詢、輔導及其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矛盾。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指定專職聯絡人負責同本團體聯絡和溝通,開展與本團隊相關的各項活動,傳達本團體對會員發布的各類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會議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開會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管理機關同意後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出席,並經出席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9年1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