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職業經理人協會
- 外文名:BeijingAssociationforappraisalandauthenticationofProfessionalManagers
- 簡稱:北職協
- 批准機關: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 成立時間:2013年11月22日
簡介,協會章程,協會宗旨,業務範圍,
簡介
北京職業經理人協會(簡稱北職協);英文名稱為BeijingAssociationforappraisalandauthenticationofProfessionalManagers(縮寫為BAPM)。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成立的,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推進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社會化和國際化的非營利性組織。
北京職業經理人協會的成立,是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中關於推進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促進職業經理人隊伍建設及探索建立“社會化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以推進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建立社會化的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制度,完善和推進職業經理人才交流和推薦制度,健全職業經理人才服務體系為重點工作,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重要任務。
北京職業經理人協會的成立,是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中關於推進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促進職業經理人隊伍建設及探索建立“社會化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以推進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建立社會化的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制度,完善和推進職業經理人才交流和推薦制度,健全職業經理人才服務體系為重點工作,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重要任務。
全心全意為會員和會員企業服務,加強企業與政府及會員間的協作和聯繫,加快推進職業經理人的市場化配置,完善職業經理人才服務體系。以信用和能力建設為核心,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組織建立社會化的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制度,完善職業經理人社會化考試測評和資質評價的行業管理,大力培養職業經理人,成為服務和推動中小企業管理水平提升的專業化社會組織;搭建職業經理人交流與合作平台,服務職業經理人成長,推動北京市企業快速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北京職業經理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AssociationforappraisalandauthenticationofProfessionalManagers,英文縮寫為BAPM。
第二條本會由北京地區承擔組織職業經理人社會化考試和資質認證等機構自願組織建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和企業服務,加強企業與政府及會員間的協作和聯繫。以北京市企業職業經理人為主要隊伍,以服務北京市產業政策及管理創新為重點工作,以建立人才服務體系為重要內容,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重要任務,探索建立社會化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制度,提高職業化經營管理人才隊伍的整體水平,推進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和國際化,促進北京市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號院1號樓第18層20B1-B3室。
笫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產業發展政策研究。
(二)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推進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社會化和國際化。建立和完善經營管理人才交流和推薦制度,發揮社會各類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交流和推介機構的工作,充分利用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市場資源,加快推進職業經理人的市場化配置,規範職業經理人市場,完善人才服務體系。
(三)根據社會和企業的發展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職業經理人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立法等方面建議,及時反映企業、職業經理人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修訂職業經理人標準,開展行業規範工作;開展與職業經理人相關的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開發完善職業經理人測評技術;依據職業經理人國家標準開展職業經理人社會化考試測評和資質認證及服務。
(五)探索職業經理人創新培養模式,規範職業經理人培訓;評選和表彰優秀職業經理人,推動職業經理人事業健康、持續地發展。
(六)加強與國內外相關機構的交流,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等,服務會員對外交流、經濟技術合作、管理創新、學術研究等。
(七)建立職業經理人信息網路,加強與政府、企業的聯繫,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為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會員提供產業政策等相關服務。
(八)組織會員和廣大職業經理人,支持公益事業和社會各種有益活動。
(九)開展職業經理人相關數據統計,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資料和教材等出版物。
(十)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履行本會義務。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笫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笫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作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要會務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笫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笫二十六條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笫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笫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笫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笫五章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笫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會費;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笫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必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3年9月2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北京職業經理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AssociationforappraisalandauthenticationofProfessionalManagers,英文縮寫為BAPM。
第二條本會由北京地區承擔組織職業經理人社會化考試和資質認證等機構自願組織建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和企業服務,加強企業與政府及會員間的協作和聯繫。以北京市企業職業經理人為主要隊伍,以服務北京市產業政策及管理創新為重點工作,以建立人才服務體系為重要內容,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重要任務,探索建立社會化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制度,提高職業化經營管理人才隊伍的整體水平,推進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和國際化,促進北京市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號院1號樓第18層20B1-B3室。
笫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產業發展政策研究。
(二)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推進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社會化和國際化。建立和完善經營管理人才交流和推薦制度,發揮社會各類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交流和推介機構的工作,充分利用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市場資源,加快推進職業經理人的市場化配置,規範職業經理人市場,完善人才服務體系。
(三)根據社會和企業的發展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職業經理人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立法等方面建議,及時反映企業、職業經理人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修訂職業經理人標準,開展行業規範工作;開展與職業經理人相關的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開發完善職業經理人測評技術;依據職業經理人國家標準開展職業經理人社會化考試測評和資質認證及服務。
(五)探索職業經理人創新培養模式,規範職業經理人培訓;評選和表彰優秀職業經理人,推動職業經理人事業健康、持續地發展。
(六)加強與國內外相關機構的交流,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等,服務會員對外交流、經濟技術合作、管理創新、學術研究等。
(七)建立職業經理人信息網路,加強與政府、企業的聯繫,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為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會員提供產業政策等相關服務。
(八)組織會員和廣大職業經理人,支持公益事業和社會各種有益活動。
(九)開展職業經理人相關數據統計,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資料和教材等出版物。
(十)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履行本會義務。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笫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笫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作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要會務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笫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笫二十六條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笫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笫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笫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笫五章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笫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會費;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笫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必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3年9月2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自主、開放、包容、誠信的原則,將協會建設成為職業經理人“學習的基地、互助的平台、成功的階梯”打造一個開闊視野、增長知識、交流經驗、增進友誼、提升自我的職業經理人服務平台;幫助會員提升能力水平,為會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保會員權利與義務。實現“個人成功、企業發展、社會進步”的共同願景;塑造協會公益服務品牌,關注社會、服務社會、回饋社會,建設成一個有凝聚力、有活力、有實力、有社會影響力的社會團體,為構建和諧北京、推動北京市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產業發展政策研究,開展與職業經理人相關的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推進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社會化和國際化。建立和完善職業經理人制度,加快推進職業經理人的市場化配置,完善職業經理人才服務體系。
(三)根據社會和企業的發展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職業經理人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立法等方面建議,及時反映企業、職業經理人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修訂職業經理人考試測評標準,開展行業規範工作;開發完善職業經理人測評技術;依據職業經理人國家標準開展職業經理人社會化考試測評和資質認證。
(五)探索職業經理人創新培養模式,規範職業經理人培訓;評選和表彰優秀職業經理人,推動職業經理人事業健康、持續地發展。
(六)加強與國內外相關機構的交流,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等,服務會員對外交流、經濟技術合作、管理創新、學術研究等。
(七)建立職業經理人信息網路,加強與政府、企業的聯繫,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為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會員提供產業政策等相關服務。
(八)組織會員和廣大職業經理人,支持公益事業和社會各種有益活動。
(九)開展職業經理人相關數據統計,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資料和教材等出版物。
(十)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工作。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推進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社會化和國際化。建立和完善職業經理人制度,加快推進職業經理人的市場化配置,完善職業經理人才服務體系。
(三)根據社會和企業的發展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職業經理人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立法等方面建議,及時反映企業、職業經理人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修訂職業經理人考試測評標準,開展行業規範工作;開發完善職業經理人測評技術;依據職業經理人國家標準開展職業經理人社會化考試測評和資質認證。
(五)探索職業經理人創新培養模式,規範職業經理人培訓;評選和表彰優秀職業經理人,推動職業經理人事業健康、持續地發展。
(六)加強與國內外相關機構的交流,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等,服務會員對外交流、經濟技術合作、管理創新、學術研究等。
(七)建立職業經理人信息網路,加強與政府、企業的聯繫,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為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會員提供產業政策等相關服務。
(八)組織會員和廣大職業經理人,支持公益事業和社會各種有益活動。
(九)開展職業經理人相關數據統計,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資料和教材等出版物。
(十)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