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益標誌,公益項目,公益行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七章 附則,
聯益標誌
一片綠葉,代表一股公益能量;四片綠葉,代表公益能量從四面匯聚。
聯益標識以“益”字為原型。上面化身四片綠葉,意寓多方公益能量匯聚;下方化成兩朵祥雲,象徵著幸福的圖騰;祥雲承載著綠葉,構成一個益字,蘊含著聯合公益力量,共同營造幸福社會的美好寓意。
公益項目
健康夢想
2010年玉樹地震,聯益基金會把目光投向西部青海的貧困農村,在給予當地民眾物質援助的同時,走訪了青海大部貧困農村地區。在考察調研中了解到, 由於缺乏衛生知識和習慣以及必要的衛生用品,許多家長只關注孩子生病以後的治療,而忽視生病前的預防,如防疫和體檢以及個人生活衛生習慣養成,從而造成了很多隱患,使孩子的身心健康無法保障。
“健康夢想”由北京聯益慈善基金會在2011年發起,至今已連續進行了四年,“健康夢想”主要針對西部農村在校的小學生,尤其是以留守兒童為主的地區。該項目旨在通過志願者的健康宣傳,增強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知識;通過“健康包”的發放,培養西部留守兒童的良好衛生習慣,從而預防疾病的發生,幫助西部留守兒童健康成長!
陽光互助聯益基金
“陽光互助聯益基金”是設在北京聯益慈善基金會下的教育領域專項基金。陽光互助聯益基金專款專用,陽光透明,所有捐助者都可以隨時查閱資金募集和使用情況,並對項目管理和發展提出建議和意見。
目前國家對貧困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的扶持力度逐步擴大,國中生和小學生因為是義務教育,需要資助的比較少,大學生可以貸款,真正困難的是高中生。比如本項目資助的青海省海東市互助縣因為是山區,大部分孩子需要住宿,而因為不享受義務教育的政策,很多家庭交不起費用。互助縣因病返貧、因學返貧現象突出,家裡有兩個以上女孩子的,往往不讓她們讀完高中。
陽光互助聯益基金通過海東市委和互助縣教育局合作,考察互助縣的學校和貧困學生家庭後,委託互助縣教育局在中考結束後,從中考成績前800名里挑選出70名貧困孩子,由陽光互助聯益基金髮動捐款人選擇50位需要捐助的孩子,組成精英班——珠峰班。所有捐助者作為一個團體,成為珠峰班的精神導師,幫助孩子從身心兩方面全面健康發展。
根與芽
根與芽環境教育項目是珍·古道爾博士於1991年創立的青少年環境教育項目。根與芽用參與式的環境教育方式為青少年組建了一個課外活動的平台,鼓勵根與芽小組開展了各種形式的關心環境、關愛動物和關懷社區的項目活動。從1994年起根與芽在中國大陸建立了600多個根與芽小組,還有更多的學生和學校願意參與到根與芽活動中來,從自我做起,給周圍的環境帶來積極的改變!
根與芽的主要項目有機農耕環境教育項目心田計畫,簽名護鯊行動,濕地生態恢復項目,動物福利教育,手牽手打工子弟學校自然課堂及綠色陽光行動“資源”總動員等,項目活動從環境、動物和社區三個領域覆蓋到大學、中學和國小。
根與芽的使命是鼓勵年輕人行動起來關心環境,關愛動物,關懷社區,構建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
給予青年動力,共創綠色未來!
2012年9月,根與芽正式和北京聯益慈善基金會簽署戰略合作協定。
黑蘋果公益
黑蘋果青年公益創業扶持項目是由零點青年公益創業發展中心(簡稱YES)長期運行的一個公益項目。該項目通過尋找有可持續性的大學生公益項目,為 其提供啟動資金、能力培訓、項目評估、管理指導、媒介傳播等全方位的支持,從而推動大學生以專業化的方式來解決社會需求和提供適合的服務,探索大學生進行 公益創業的可行模式。
黑蘋果公益項目為聯益基金會與零點青年公益創業發展中心合作的公益活動,自2011年7月起至8月底,已先後在上海、深圳、北京完成夏花會活動總計4次, 總計收到義賣款項15695元,拍賣款項247065.5元,合計262760.5元。北京地區產生公益團隊5支,上海地區產生公益團隊8支,深圳地區產 生公益團隊4支,總計17個公益團隊。
野生救援聯益專項基金
2014年11月3日,北京聯益慈善基金會與野生救援協會WildAid共同簽訂了專項基金管理協定,野生救援聯益專項基金正式成立。
為保護瀕危物種、維護生態平衡,北京聯益慈善基金會與野生救援協會共同發起了野生救援聯益專項基金。
野生救援聯益專項基金的宗旨是支持瀕危物種和生態保護事業,實現聯結公益理想、促進公益參與。今後,專項基金將以使人們減少對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需求、保護生態環境為使命,進行瀕危動物保護和氣候變化的宣教、開展瀕危野生動物保護交流合作、組織自然保護調研和實地項目等活動。
公益行動
2014中國健康教育青海行
這個夏天,聯益慈善基金會成功舉辦了以“中國健康教育青海行”為主題的“三江源國際公益挑戰賽”,攜手國內外的志願者、各屆愛心人士,帶著健康包再次來到玉樹。4天的時間裡,長達365公里的騎行,走訪5所中心寄小、6所村小,為孩子們進行體檢,開設健康課堂,普及健康的衛生習慣,現場發放4864個健康包…
此次活動中,不僅把牙膏牙刷、洗髮露、內褲等生活用品送到孩子們手上,安排防疫、體檢,更通過“聯益健康教室”,教給孩子們養成正確的健康習慣,抵禦疾病的侵襲。同時,愛心“健康巴士”體檢車正式啟用,為當地學校學生進行心電圖檢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北京聯益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北京。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發展公益慈善事業,共建和諧社會。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支持。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 北京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乙12號1號樓03公寓K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推動各界公益行動;
(二)支持開展公益能力建設;
(三)促進公益類組織創新與發展;
(四)支持北京扶貧、濟困、賑災等慈善領域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公益事業;
(二)在公益領域有突出貢獻或較大影響;
(三)願為基金會捐贈財產或願為本基金會工作;
(四)擁護本基金會宗旨的優秀公民。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戶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來基金會擔任專職共走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愈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愈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五)擬定本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個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牌及變相攤牌。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公益服務平台建設;
(二)章程規定的慈善公益活動;
(三)日常管理及行政辦公支出;
(四)對公益類團體的資助扶持。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捐贈在10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其他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
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部的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制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公益項目;
(二)捐助其他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2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