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學章程

北京科技大學章程

《北京科技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北京科技大學第10屆黨委會第34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准,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北京科技大學章程》共九章七十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科技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8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1月20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5年3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第一階段:研究起草階段
2012年11月
專門成立章程建設領導小組和章程建設工作組
制定《北京科技大學章程制定實施方案(校發〔2012〕64號)》,明確章程起草的具體路線圖、時間表
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文獻資料等進行梳理和學習
赴兄弟院校調研學習,對中外數十部高校章程進行研究
2013年5月
形成《章程(草稿一)》
第二階段:研究起草階段
2013年6月
章程建設工作組參加相關學術培訓12次
邀請知名專家對草稿一進行論證
校領導班子組織5次集體學習,專程研究章程重大問題
2014年3月
形成《章程(草稿二)》
第三階段:意見徵詢階段
2014年4月
《章程(草稿二)》提交校內外相關群體徵詢意見
共召開9次意見徵詢座談會,累計覆蓋200餘人次
通過多種方式,擴大徵求意見範圍,總計蒐集百餘條意見
2014年6月
《章程(草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2014年10月
向學校教代會主席團通報《章程(草案)》意見的處理結果
第四階段:審議審定階段階段
2014年10月27日
《章程(草案)》經學校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
2014年11月4日
經學校黨委常委全委會審定通過,形成《章程(核准稿)》,並報教育部
2015年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5年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北京科技大學章程》
2015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8號(北京科技大學)》正式發布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8號(北京科技大學)
北京科技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0屆黨委會第34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北京科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北京科技大學的歷史淵源可追溯至1895年北洋西學學堂創辦的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礦冶學科。1952年,學校由天津大學清華大學唐山鐵道學院山西大學北京工業學院西北工學院等高校的部分系科組建而成,名為北京鋼鐵工業學院,是新中國建立的第一所鋼鐵工業高等學府;1960年,更名為北京鋼鐵學院,並被批准為全國重點高等學校;1988年,更名為北京科技大學;1997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學校原隸屬於冶金工業部,1998年劃轉教育部直屬,同年,北京冶金管理幹部學院併入。學校目前已發展成為一所具有鮮明行業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學。
建校以來,學校以“鋼鐵強國、科教興邦”為使命,積澱了“學風嚴謹、崇尚實踐”的優良傳統,熔鑄了“求實鼎新”的精神品質,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科技進步作出了巨大貢獻,贏得了“鋼鐵搖籃”的社會美譽。
面向未來,學校秉持“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和“特色化、精品化、國際化”的辦學思路,以探求真理、培育棟樑、造福社會、傳承文明為己任,主動投身於民族復興和人類文明進步,努力建成一所大師群集、英才輩出、兼容並蓄、特色突出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保障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和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科技大學,簡稱北科大、北京科大,英文全稱為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英文縮寫為USTB。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0號。
第四條 學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家舉辦,主管部門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審核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辦學行為,任免主要負責人,考核、評估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決定學校合併、分立、終止等事項,行使調整配置教育資源等職權。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保障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保障學校開展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辦學活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和辦學條件,為學校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學校是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師生為根本,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實施高等教育。
第八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教育理念,培養人格健全、專業過硬,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寬廣國際視野、突出實踐能力、深厚人文底蘊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科技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學術自由、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完善現代大學治理體系。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根據發展需要和科學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校內機構設定、崗位配備和管理辦法,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級、制定薪酬體系和相關福利待遇。
第二章 辦學功能與形式
第十二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同時開展其他類型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國家政策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依法自主確立和調整招生的標準和條件,建立多樣化選才體系,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招錄學生。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和學校發展,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確定人才培養標準,制訂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和教材建設,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法自主調整具體修業年限,建立教學質量評估保障體系。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申請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學校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可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卓越的學者或者著名的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面向科學前沿、國家重大戰略需求、行業進步、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開展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推動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
第十七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主動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建設提供服務和支持。
第十八條 學校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積極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建設特色大學文化,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為增強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和推動人類文明進步作出貢獻。
第十九條 學校推進國際化戰略,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國際教育合作。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依法開設境外辦學點,擴大國際影響力。
第三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師生員工本校各項規章規定及與本校契約約定的權利。
學校的師生員工應依法、依規、依約履行相應義務,維護本校聲譽和利益,經學校批准方可對外代表學校簽訂契約(協定),或以學校師生員工身份及其他職務身份簽訂與學校利益相關的契約(協定)。
學校建立師生員工權益的保障機制、申訴機構及程式。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專職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實行契約聘任(用)制度,公開招聘教職工。
第二十二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對教職工進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評價,其結果作為教職工聘用、調整和獎懲的依據。
學校重視師德建設,將師德作為教師績效評價、聘用和獎懲的首要標準。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獲得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任務,勤奮盡職工作;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術道德規範,尊重學術自由,提高思想政治覺悟、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三)愛校榮校,珍惜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工作期間,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是指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平等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根據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輔修或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完成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二)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及勤工助學活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和助學貸款等,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五)知悉關涉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的辦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個人修養;
(三)恪守學術道德,尊敬師長,努力學習,完成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等費用,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經學校同意,學生可以依法申請組建成立學生社團,學生社團在學校領導和管理下依法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動。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三)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
(四)保證依法治校,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
(六)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人才隊伍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和老幹部工作;
(八)黨內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北京科技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5年。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行使其職權,領導學校工作。
學校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學校黨委制定全委會、常委會議事規則,由黨委書記定期主持召開會議。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和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產生,每屆任期5年。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思想品德教育和國際交流合作;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工作許可權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負責教師隊伍建設,聘用與解聘教職工,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五)擬訂和實施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七)尊重和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權,保障其決議的執行,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決策議事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成員包括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等,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可視情況參加。會議根據其議事規則,由校長定期召集並主持召開,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原則,討論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諮詢機構,對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校務委員會成員由學校的院士代表、教授代表、領導班子成員、離退休校領導代表、基層單位負責人代表、民主黨派及無黨派人士代表、教師和學生代表等組成,主任委員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校務委員會根據其章程的規定組建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保障教師、學生在教學、研究和學習方面享有學術自由,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學術組織,管理和協調學校學術事務。學校依法保障學術組織行使學術權力,維護學術活動的獨立性。
各學術組織具體組成原則、負責人產生辦法、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依照各自章程或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有關法律、規章,負責學術事務審議、決策,學術水平評價,學術諮詢,學術不端行為調查和學術糾紛裁決等。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各學科、專業教授推薦選舉的委員和校長直接聘任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5)組成,委員人數為不少於21人的單數,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每屆任期4年,連續任職不超過2屆。校長不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學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學院或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設定分委員會或者委託教授會承擔相應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研究生教學工作諮詢、審議、決策,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授予及撤銷,新增研究生導師的審核及決定,學位授權點設定、評估、調整工作的審核及決定等。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不少於21人的單數,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4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在學院或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設定分委員會,並授權其組織學院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審查學位論文、組織答辯,就是否授予學位提出意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監督並作出最終學位授予決定。
第三十九條 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本科教學工作重要問題審議和指導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本科教學工作諮詢,重要教學事務審議或決策,教風和學風建設等。
教學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不少於15人的單數,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每屆任期4年。
第四十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條件、標準等對申報人進行評議,審定其專業技術資格。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不少於15人的單數,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每屆任期4年。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全校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其主要職權是:審議學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學校年度財務報告;審議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等;審議提案辦理情況報告;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等。
教代會主席團是教代會的常設領導機構,於教代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職權。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學校教代會可下設二級教代會,具體設立辦法、議事規則及職權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權是: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及提案辦理情況報告;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委員會;制訂及修訂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章程;討論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重大事項;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等。
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定期召開,閉會期間分別由北京科技大學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職責,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和其他民眾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學科建設、人才工作、招生、學生工作、國際交流等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各組織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與附屬機構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
教學科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撤銷須經過充分論證,校學術委員會評估後,報校長辦公會審議,並提交學校黨委會審定。
經學校批准,學校下屬機構方可代表學校或以學校機構名義對外簽訂契約(協定)。
第四十七條 教學科研機構是學校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規範有序地賦予其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其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八條 學院的職責和職權是: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行政規章制度細則;組織本單位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思想品德教育和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制訂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負責本單位教職工和學生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籌措經費,保護和管理由本單位使用的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尊重和維護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或教授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責,保障其決議的執行;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採取競聘、選舉或任命等方式產生,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4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2屆。院長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落實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會)決定的學術事項。院長定期向校長和學院教代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定學院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學院黨委(總支部)書記全面負責學院黨委(總支部)的工作。學院黨委(總支部)的主要職責是: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的決定在學院的執行;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會議依照其議事規則定期召開,討論決定學院發展運作的各項重要事務。會議議題由學院黨政主要領導研究確定,會議原則上由院長主持。
第五十二條 學院可根據需要設立教授會。教授會是學院重大事項諮詢與學術事項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審議學院發展規劃、工作計畫、重大發展事項等,對學院整體工作提出諮詢意見;推薦院長人選;選舉學院學術組織人選,根據實際情況,可代行相關學術組織職能;監督學院行政班子和學術組織工作。教授會根據相關規定組建並履行職責,原則上由教授組成,設主任1名。主任由院長提名或教授代表聯名推薦,選舉產生。
第五十三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中心、科研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等,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由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參照本章程對學院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設立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能,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圖書管理、檔案管理、網路信息、後勤保障、醫療衛生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按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六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五十六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收入為輔。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增加辦學資源。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預決算報告制度,依法、依規公開財務信息。
第五十八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依法依規自主使用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依法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在確保資產安全和完整的基礎上,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學校以及與學校密切相關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智慧財產權等其他無形資產。
第六十條 學校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為教職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和保障。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校園安全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諮詢議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為學校的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拓展學校辦學資源,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理事會由熱心學校教育事業,關心、支持學校建設發展的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校友代表組成,依法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依法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登記註冊的師生員工,獲得過學校榮譽職銜的人士,以及經校友會理事會批准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等。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向對國家和學校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或設志紀念。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通過吸收接納境內外社會各界各種形式的捐贈、募集資金等方式,增加學校辦學資源,依法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根據捐贈方的意願,在廣泛聽取意見後,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對特定校內機構、建築物、道路或景觀等予以命名或銘文紀念。
第六十五條 學校與外界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的組織機構,根據協定依法開展合作辦學、協同創新、技術開發、教育實踐等活動。
第六十六條 學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舉辦者、師生員工、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價。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訓是“求實鼎新”。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標是由兩個同心“北科藍”圓環構成的圖案。外環由北京科技大學中英文名稱和建校年份“1952”組合而成,內環以“青銅鼎”為主體造型,鼎身以小篆書寫“求實鼎新”。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為圓形,以校標為圖案。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長寬比為3:2,中央印有校標和規定字型的校名。
第七十一條 每年的4月22日為學校校慶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章程的修訂須由學校教代會1/5以上代表提議,校長辦公會根據形勢發展需要也可啟動修訂程式。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生效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有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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