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北京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北京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是由北京科技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制定的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 外文名: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Alumni Association
  • 發起單位:北京科技大學
  • 簡稱:USTBAA
  • 性質:聯合性、非營利性的民眾組織
  • 宗旨:加強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
  • 發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科技大學校友總會,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Alumni Association簡寫:USTB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科技大學校友自願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民眾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發揚北京科技大學學風嚴謹,崇尚實踐的優良傳統,為祖國的現代化建設和繁榮富強,為祖國統一、振興中華、為母校的發展和校友的事業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教育部、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北京市北京科技大學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繫和情況交流;
(二)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三)進行學術交流;
(四)組織聯誼活動;
(五)編輯、印刷《校友通訊》等內部刊物;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屬於北京科技大學校友;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北京科技大學校友:
1、北京科技大學及其前身北京鋼鐵學院的畢業生、肄業生和曾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員等,北京冶金管理幹部學院及其前身的畢業生、肄業生和曾在學院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員等。
2、北京科技大學成人教育學院、職業技術教育學院、遠程教育學院及其所屬單位的本專科生、培訓班學生等。
3、北京科技大學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校友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協助母校廣泛聯絡海內外校友和社會友好人士為母校籌資辦學、改革與發展出力。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確定下屆理事候選人;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大工作事項;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常務副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指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學校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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