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區健康促進會

北京社區健康促進會

北京社區健康促進會(BJCHPA)成立於2017年11月8日,是由本市從事促進社區居民健康生活方式和提升服務能力相關的醫藥健康專業人士、科技工作者、社會知名人士以及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等機構自願聯合發起,於2017年6月7日經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審批處批准開始籌建、於11月8日正式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社區健康促進會
  • 外文名:Beijing Community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7年11月8日
  • 英文縮寫:BJCHPA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組織架構,

協會宗旨

本團體將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在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崇尚中華傳統美德,傳遞社會文明正能量。嚴格執行《北京社區健康促進會章程》,不斷加強內部建設,積極開展社區健康服務促進的學術交流、培訓與研究、成果套用與推廣;推進健康生活方式的傳播和健康服務促進工作;加強致力於健康服務促進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單位、企事業、服務機構等會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維護社區健康促進和社區健康服務工作者、科研單位、企事業、服務機構等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區健康服務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開展社區健康相關的政策宣傳、專業培訓、專題調研、對外交流、諮詢服務、組織考察、聯誼活動及承辦相關部門的委託事項。其主要任務是在社區積極開展“預防為主”的各種健康促進活動,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和慢性病干預,將健康服務信息資源引入到社區,提升社區服務的可及性、便捷性,協助政府推動深化醫改,讓居民享有公平、有效和智慧型的健康服務與健康教育。

協會章程

北京社區健康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北京社區健康促進會(Beijing Community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BJCHP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市從事促進和提升社區居民健康服務與生活方式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社區健康服務促進的學術交流、培訓與研究、成果套用與推廣;推進健康生活方式的傳播和健康服務促進工作;加強致力於健康服務促進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單位、企事業、服務機構等會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維護社區健康促進和社區健康服務科技工作者、科研單位、企事業、服務機構等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區健康服務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芍藥居北里101號1幢21層1座25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社區健康相關的政策宣傳:社區健康促進科學理論、方法與策略的研究以及各種形式的社區健康促進學術和技能培訓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的課題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提高廣大社區健康服務相關醫護人員、工作者的學術及專業水平;
(二)專業培訓:開展社區大眾健康衛生科學知識的傳播活動,在社區居民中進行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普及;促進老年人、婦女、兒童、精神與殘疾等重點人群的社區健康照護服務,推廣事宜技術、經驗及成果;
(三)專題調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社區健康服務從業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需求;
(四)對外交流:組織社區健康服務促進相關學科的專家協助政府就社區健康政策法規、發展戰略、科技政策、技術規範和管理決策等進行論證、提供技術諮詢及政策建議;
(五)諮詢服務:支持創辦社區健康刊物,支持網站、微信公眾平台等新媒體宣傳,開展社會支持、居民參與的各類社區健康促進的諮詢、科普、宣傳、培訓、文化活動,舉辦社區健康產業、服務產業的新型科學技術成果的套用及產品的展示、交流活動;
(六)組織考察:經有關部門同意,開展國內、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同有關國際及地區學術團體、學者的聯繫;
(七)聯誼活動:開發和推廣社區健康服務、科技成果轉換,為有關企業提供科技諮詢;
(八)承辦委託:承接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從事社區健康促進與服務,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醫療衛生、科研技術及教育工作者等;
(三)有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四)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熱愛並致力於社區健康促進事業發展的有識之士,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種團體;單位會員應指定代表參與本團體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會議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開會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後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社會團體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者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7年9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圖
北京社區健康促進會組織構架圖北京社區健康促進會組織構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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