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前身是1978年創建的北京石油化工專科學校和北京化工學院第二分院。1985年,學校劃歸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管理;1992年,在北京石油化工專科學校基礎上建立了北京石油化工學院;2000年,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劃歸北京市人民政府管理。
建校以來,學校發揚“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勤奮實幹、自強不息”的精神,秉承“崇尚實踐、知行並重”的辦學理念,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立足北京、面向全國,服務能源產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已發展成為一所以工為主,工、理、管、經、文多學科相互滲透,具有鮮明工程實踐特色的普通高等學校。
面向未來,學校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定內涵式高質量發展的辦學思路,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型大學,打造新時代首善之區工程師搖籃,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做出新貢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治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石油化工學院,英文全稱為Beijing Institute of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BIPT。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為北京市大興區清源北路19號。學校設有清源校區、康莊校區和燕山校區。
經舉辦者批准,學校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是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主管。
第六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辦學,依法保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七條 舉辦者依法監督和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指導學校的辦學方向和發展規劃,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
第八條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政策支持,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和事業的健康發展,支持學校多渠道依法籌措辦學經費並自主管理使用。
第九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條 學校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職能,建設特色鮮明高水平套用型大學,培養思想純良有品質、科學素養有內涵、技藝精湛有特色、攻堅進取有膽識的套用型建設人才。
第十一條 學校校訓:寧靜致遠,務本維新。
第十二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兼有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等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依法治校、依法辦學。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督導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管理學校內部事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二)制定並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三)面向社會需求、依法依規、依辦學條件,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確定選拔錄取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四)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制訂和最佳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與評價體系,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五)依法頒發學業證書,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相應學位;
(六)根據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和舉辦者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比例,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級、完善內部收入分配機制;
(七)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對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學術誠信的教職工和學生,根據國家和學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九)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
(二)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尊重學術自由,健全學術規範;
(五)建立和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民主管理;
(六)依法公開學校信息,保障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學校黨委會討論通過,依照法定程式報舉辦者同意,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北京石油化工學院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對人才的政治把關,健全學校作為用人主體的自我約束機制。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大力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成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緊緊圍繞加強和改善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全覆蓋,堅持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過程和效果相統一。加強對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的領導,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做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黨委常委會對黨委全委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以及中央、市委和學校黨委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深入推進市屬高校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校紀委書記由市紀委任命為監察專員,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校紀委合署辦公。依法履行監察職責,對學校監察對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有關規定對非市委管理的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進行調查,並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第二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和學術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
(六)聘任、解聘教職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尊重和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權,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遇有緊急情況,決定實施法律許可的校園安全應急措施;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依據其議事規則,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常委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學校辦公室主任、紀檢監察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校長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校長綜合考慮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其章程行使職權。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設立學科建設、學術道德等專門委員會,可在學院(系、部、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專門委員會、分委員會根據學術委員會授權及其各自規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並接受其領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諮詢、評議和決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負責學位(含名譽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審核,學位爭議的裁定等有關學位事務。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和管理人員組成,經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校長聘任,任期一般為二至三年。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按學科或跨學科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授權和指導分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成立理事會。理事會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及章程修訂案;
(二)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就學校戰略目標、發展規劃、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建設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
(四)為學校開展社會服務提供支持;
(五)協助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理事會章程規定或者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相關章程開展活動,其代表由教職員工民主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經班級團支部推薦、院(系)學生會組織選舉產生,並在一定範圍內公示。代表名額一般不低於學生會組織會員人數的1%。
學生代表大會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工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對學校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群團組織和學生會(研究生會)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相關專項工作委員會、領導小組或工作小組,對學校重要事項、重大決策提出建議,協同開展工作,並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一條 教學科研機構是指學校直屬的學院(系、部、中心)(以下簡稱學院(部))、研究院(所、中心)和實驗室等,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和調整。
第三十二條 教學科研機構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進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按照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規範有序地賦予教學科研機構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其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三十四條 學院(部)院長(主任)是學院(部)行政主要負責人,負責學院(部)辦學活動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部)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院(部)級單位黨組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學院(部)黨委(總支、直屬黨支部)和行政領導班子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院(部)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七條 學院(部)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對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學科建設、教學、科研、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學術事宜進行評議、審定,對其他重大事項的決策提出建議並提供諮詢。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在學院(部)建立和完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制度,依法參與學院(部)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機構的性質、任務和權責情況,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事業發展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可與國內外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組織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依法設定、調整內部黨政職能機構和直屬機構等,各組織機構依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圍繞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建立公共服務體系,設立公共服務機構,在規定和授權的範圍內履行保障和服務等職能。
第四十三條 由學校舉辦、投資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五條 教師承擔著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崇高使命,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教師應為人師表,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忠誠於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的人員擔任。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承擔著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重要職責,是支撐學校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應由具備良好的服務意識、職業素養、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的人員擔任。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五)對聘任、待遇、獎懲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合法方式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守法愛國,規範言行;
(二)愛崗敬業,努力提高思想覺悟、文化修養和工作能力;
(三)盡職盡責,遵守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任務;
(四)育人為本,尊重和愛護每個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為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個性發展服務;
(五)為人師表,遵守職業道德,尊重學術自由,恪守學術規範;
(六)愛校榮校,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和合法權益;
(七)承擔校外兼職工作須以完成本職工作崗位任務為前提,並須向學校及所在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任制度。
(一)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務聘任制度;
(三)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師德師風表現、業務能力水平、工作實績和心理健康狀況等進行考核。考核分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不同形式。考核結果作為職務晉升、評優獎勵、崗位聘用、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等的依據。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貢獻突出、業績優秀的教職工給予獎勵;對不履行義務和聘約要求、違規違紀的教職工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或者解聘。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訓體系,不斷提升教職工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維護和保障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職業發展和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
第五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內部收入分配機制,依法保障教職工相關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 學校落實國家關於離退休人員的政策措施,關心和改善離退休教職工生活,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六條 學校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採取多種用人方式,相關人員可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第五章 學生
第五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為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以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和公共設施;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按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辯,按規定程式向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獲得學業指導、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七)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自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學術道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和合法權益;
(四)按照學校的組織安排,參加教育教學方案規定的活動,努力學習,勤於實踐,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公共設施;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制定學生管理制度,以育人為本,公平公正地開展學生管理、培養、獎懲及學位授予等工作。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對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學校發展建設的各項活動;支持和保障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依法制定章程並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可根據學校規定,推選學生代表出席或者列席與其學業、生活、獎懲有關的學校會議。
第六十二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社團,學校授權學校團委予以受理和審查。學生社團應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第六十三條 成人高等教育、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或另行約定。
第六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六十四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依法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六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完善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務信息公開制度,保障資金運行效用。
學校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設立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接受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學校審計機構對本校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
第六十六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依法對學校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嚴格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防止資產流失。
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所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八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提高經費與資產的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自然與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科學配置設施設備,建設有利於促進教學科研活動、便利師生工作和生活的人文校園、智慧校園、綠色校園、和諧校園。
第七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會服務和外部關係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主動融入社會,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二條 學校積極服務國家和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加強與各級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交流合作,推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的開展。
第七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化辦學,加強與國外高校和研究機構的交流合作,積極發展來華留學教育,提高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友包括曾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各類學生和教職工,被學校依法依規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經學校認定、熱忱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義務的社會人士。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友會是依法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發揮校友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凝聚校友力量,關心和支持校友的事業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終身培訓,及時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合作,募集資金,接受校友和社會各界的友好捐贈,推動學校事業的發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徽為雙圓套形,外環以學校中英文校名環繞,內環中心圖形是學校英文名稱首字母“BIPT”的變形組合,圖形下方有建校年份“1978”字樣。
第七十八條 學校徽章為題有中文標準字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標準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標準字校名。
第八十條 學校校慶日暨校友返校日為每年10月最後一個星期六。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訂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黨委常委會、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二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發生變化的,依據法定程式修訂學校章程。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進行制定和修改,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四條 學校辦公室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