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演出行業協會

北京演出行業協會

北京演出行業協會,是經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文化局批准成立的非贏利性組織。成立於2002年12月,現有會員單位226個。成員包括北京行政區域內有合法經營權的演出經營機構、演出場所、藝術表演團體及北京地區演出界的知名演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演出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2年12月
  • 歷任會長:王珠
  • 現任會長: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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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

北京市演出行業協會是在中國加入WTO,演出市場迅速發展,政府職能進一步轉變的大背景和行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中應蘊而生的。協會自成立以來,得到了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北京市文化局領導的大力支持與幫助。在前任會長王珠女士(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和現任會長張宇先生(中國對外文化發展集團總經理)的領導下,協會積極做好行業自律、依法維權、服務會員、促進國內外文化交流等工作。為政府與演出行業、行業與社會之間架起了一座溝通與聯繫的橋樑,對繁榮和發展北京演出市場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協會設有辦公室、對外宣傳部、人才培訓部、演出經營部。
北京,是祖國的首都,全國的文化政治、中心,文化資源極其豐富。北京市演出行業協會本著友好自願、平等互利、廣交朋友的原則,願與海外各界廣泛聯繫,就文化演出事項開展合作,為促進首都文化事業的共同發展、為把北京建成全國文藝“演出中心”作出貢獻。

協會決策

2014年8月13日下午,由北京市禁毒辦、市文化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聯合舉辦的北京市演藝界“拒絕毒品、陽光生活”禁毒主題倡議活動在北京市禁毒教育基地舉行。北京市演出行業協會與北京42家經紀機構和表演團體簽訂了《北京市演藝界禁毒承諾書》,承諾不錄用、不組織涉毒藝人參加演藝活動,淨化演藝界隊伍。

協會章程

北京演出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演出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譯名:
縮寫: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北京行政區域內、有合法經營權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等單位和在演出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嚴格執行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文化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 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方針,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改革開放,貫徹“雙百”方針,促進文化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3. 通過行業自律、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發揮政府與行業之間、行業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促進國際文化交流,使北京演出行業與演出市場得到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1. 積極配合文化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和各類行業標準,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實現行業規範管理;
  2. 組織協會成員學習考察國內外科學管理和市場運作的先進經驗,加強本協會與國內外同行的溝通與聯繫,積極推廣國內外先進科學的運作機制;
  3. 受政府委託進行各種業務培訓、資格認證及行業達標活動;
  4. 承辦演出交易會及各種大型文化活動;
  5. 建立演出市場信息網路,創辦協會期刊,積極向會員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演出市場信息和需求走勢,推介國內外優秀劇目,搞好協會宣傳;
  6. 加強對行業的規範與管理,對於違法違規的會員,應視其情況進行幫助教育和給予一定的制裁;
  7. 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
  8. 積極開展各項服務活動,解決協會經費不足;
  9. 努力完成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並根據需要設榮譽會員和顧問。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並執行本協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 凡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北京行政區域內的、有合法經營權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等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並執行本協會的章程;
  2. 具有合法從事演出經營活動的資格;
  3. 在演出行業取得一定業績、有較高知名度和社會影響的演出製作人、演出經紀人和個體演員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 由申請者(單位和個人)向協會常設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書;
  2. 經常務理事會或授權駐會常設機構審核,對於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書面批覆其為協會會員;
第十條 本協會設榮譽會員
  1. 榮譽會員在演出行業內的知名人士和社會各界支持演出事業的企業家、社會活動家等中選聘;
  2. 榮譽會員應由兩名以上會員推薦,並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同意。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
  1.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等協會證件;
  2. 協會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常務理事會或授權駐會常設機構討論通過,取消或停止其會員資格。
  3. 受到國家法律制裁者;
  4. 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損害協會聲譽者;
  5. 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視為自動退會;
  6. 參加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和團體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審議通過年度工作計畫;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1.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在必要的情況下,有權決定改變秘書長以上領導職務的人選,但其決定應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演出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北京市文化局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提出副會長、秘書長人員變動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4.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三到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 選舉產生監事長;
  2. 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3. 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 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 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 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 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和分支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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