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美瓏琥藝術館

北京清美瓏琥藝術館

北京清美瓏琥藝術館是一家從事藝術品收藏和展銷、優秀藝術家品牌運營和經紀管理、學術研討交流、教育培訓等業務的專業機構,致力於構建藝術與市場間的橋樑,實現藝術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北京清美瓏琥藝術館
  • 類別:藝術館
  • 地點:北京市西城區德外新風街2號天成科技大廈B座3015
  • 開放時間:2012年12月31日
  • 館藏精品:名家字畫、玉器、陶瓷
  • 法人盧鹹開
  • 副秘書長滕磊
藝術館章程,合作機構,內部機構,業務範圍,宗旨使命,地址,乘車路線,

藝術館章程

清美瓏琥藝術館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藝術館名稱為“清美瓏琥藝術館”,英文名稱為Beijing Tsingmei Lohu Art Museum。
第二條 本藝術館性質是“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藝術品、標本、資料、資金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社會教育和文化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公益事業)。
第三條 本藝術館的宗旨與使命是“保護和傳承中華文明,宣傳和普及收藏知識”。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藝術館行業道德規範;藝術館設立的目的是收藏、保護、研究、展示人類和自然的見證物和藝術品,為經濟社會及人類文明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藝術館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捐贈。
第五條 本藝術館業務範圍:
(一)藏品收藏:徵集古代和近現代陶瓷、書畫和各種工藝品,包括各種標本;
(二)陳列展覽:在展廳空間和網際網路上展覽古代和近現代陶瓷、書畫和各種工藝品,包括各種標本,供研究者和收藏者觀摩、研究、欣賞;
(三)學術研究:包括學術講座、沙龍、研討、交流和實地科考等形式,也可以通過網上查詢各種標本,提高鑑賞和識別真假能力;
(四)社會教育:包括書法、美術和鑑賞培訓;
(五)藏品交易:藏友之間的交流,藏品售賣和拍賣;
(六)藝術品鑑定:出具清美瓏琥藝術館鑑定證書;
(七)藝術家潤格評估:出具清美瓏琥藝術館評估證書。
第六條 本藝術館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藝術館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文化局和北京市文物局。
第七條 本藝術館的總部設在北京市西城區,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各省市成立分館。
第八條 本章程對藝術館、舉辦者、協辦者、理事、監事、館長、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舉辦者
第九條 本藝術館的舉辦者是非國有文物、藝術品、標本、資料、資金等財產權提供者和捐贈者。
第十條 藝術館應當向舉辦者簽發“舉辦人資格證明書”和“藏品/資金接受證明書”。
第十一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 成為終身常務理事,其常務理事資格代代傳承,成為家族榮譽的一部分;
(二) 在藝術館和藏品介紹資料中註明舉辦者姓名或家族,可以主要舉辦者名字命名藝術館內各主題館舍;
(三) 享有優先參觀權和各種活動參與權;
(四) 了解本藝術館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五) 推薦理事和監事人選;
(六) 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藝術館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二條 舉辦者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藝術館章程;
(二)協助理事會足額保障藝術館運營藏品或經費;
(三)不得濫用舉辦者權利損害藝術館法人獨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藝術館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資金等財產。
第三章 協辦者
第十三條 本藝術館的協辦者是非國有文物、藝術品、標本、資料等資產的另時提供者。提供展覽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十四條 藝術館應當向協辦者簽發“協辦人資格證明書”和“藏品接受證明書”。
第十五條 協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 成為理事;
(二) 在藝術館和藏品介紹資料中註明協辦者姓名,可以依法以主要協辦者名字命名藝術館內各主題館舍;
(三) 享受藝術館理事資格,享有優先參觀權和各種活動參與權。
第十六條 協辦者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藝術館章程;
(二)不得濫用協辦者權利損害藝術館法人獨立地位和利益;
(三)在藝術館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提前撤回所提供的藏品。
第四章 法人治理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本藝術館的決策機構,成員為3-25人。理事會常設秘書處(辦公室),負責理事會、監事會和藝術館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務性工作。
理事由藝術館舉辦者、協辦者、職工代表以及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一般要求是本領域專家、領導或對本藝術館有突出貢獻的人士。
第十八條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無工作報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 修改章程;
(二) 藝術館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 藝術館收藏、展覽、科研、教育的方針政策;
(四) 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 增加和處置藏品的方案;
(七) 聘任或解聘館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藝術館副館長及財務負責人;
(八) 罷免、增補理事;
(九) 內部機構設定和管理制度制定;
(十) 本藝術館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常務理事10—15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理事會還可以設立若干名譽理事長。
第二十二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藝術館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三) 處置藏品;
(四) 聘任或解聘藝術館館長、榮譽館長。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藝術館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藝術館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藝術館設立1名館長,還可以設立若干名榮譽館長和副館長。館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藝術館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藝術館年度工作計畫;
(三)擬訂藝術館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館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組建高效穩定的員工隊伍。
館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藝術館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 監事無工作報酬。監事在舉辦者、協辦者、本藝術館職工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理事、館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藝術館財務;
(二)對理事、館長執行藝術館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藝術館章程或者理事會決議的理事、館長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理事、館長的行為損害藝術館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本藝術館內部機構的名稱如下:
辦公室(秘書處)、財務部、人事處、會員部、市場行銷部、創作徵集部、學術研究部、展覽活動部、專家鑑定部、潤格評估部、教育培訓部、公益事業部、網站技術運維部、客戶服務部、法務部。
第三十三條 本藝術館設定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主要行使以下職責:
(一)指導本館業務工作長遠規劃的擬定;
(二)指導重要藏品徵集、借用;
(三)指導重點課題研究及成果推廣;
(四)鑑定和潤格評估。
第五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藝術館以有限收藏為原則,制定收藏政策、標準和規劃並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體系。
所徵集藏品的主要類別如下:
(一) 書法;
(二) 國畫;
(三) 油畫;
(四) 陶瓷。
第三十五條 藏品徵集方式包括:
(一)購買;
(二)接受捐贈;
(三)交換;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六條 本藝術館不徵集有充分理由證明其涉及非法來源的文物和標本作為藏品。
第三十七條 徵集的藏品屬於藝術館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藝術館應按照公共信託的要求,為藏品提供恰當的存放和保管的場所,對藏品進行恰當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為藏品創造和保持適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範人為或自然因素對藏品安全的威脅
第三十九條 本藝術館根據專業標準對藏品信息進行完整記錄,建立健全藏品賬目檔案。藏品總賬、檔案及時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本藝術館的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負責。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離任前,必須辦理藏品移交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藝術館應維護和壯大藏品體系。只有為提高藏品質量或改進藏品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可考慮依法註銷藏品:
(一)多餘或重複且無需用於研究之目的;
(二)破損嚴重或其惡化程度超出藝術館的保護能力範圍;
(三)與其他館藏藏品相比,品質極為低劣;
(四)獲得的方式不正當或非法;
(五)該藏品為贗品。
第四十二條 註銷藏品,必須由本藝術館學術委員會評估該物品的意義、特點、法律身份以及明確此行為是否會對藝術館及公共信託造成損害,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對已註銷的藏品,可依法捐贈、移交、交換、出售、返還或銷毀。註銷藏品優先轉讓給其他藝術館或原捐贈人。有關註銷決定、註銷藏品和處理方式的全部記錄必須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條 本藝術館積極促進與其他藝術館、教育科研機構及社區的交流合作。
第六章 終止的特殊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本藝術館以永久性為目標,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藝術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七條 藝術館終止,藏品原則上出讓給其他藝術館或原捐贈人。接受捐贈的藏品交由其他藝術館收藏時,應告知捐贈人。其他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3年1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執行館長盧鹹開與劉學思先生執行館長盧鹹開與劉學思先生

合作機構

北京清美瓏琥藝術館與故宮博物院國家博物館、中國美協、中國書協、中國書畫家聯誼會清華美院中央美院、西安美院、國家畫院、玉泉山書畫院、清華校友書畫藝術聯誼會等知名藝術機構合作,旗下擁有“清美瓏琥藝術館”、“瓏琥書畫網”和《名家書畫精品選集》(季刊)三大業務平台優勢。
劉學思題字劉學思題字

內部機構

辦公室(秘書處)、財務部、人事處、會員部、市場行銷部、創作徵集部、學術研究部、展覽活動部、專家鑑定部、潤格評估部、教育培訓部、公益事業部、網站技術運維部、客戶服務部、信息資料室、法律顧問。

業務範圍

(一)藏品收藏:徵集古代和近現代陶瓷、書畫和各種工藝品,包括各種標本;
(二)陳列展覽:在展廳空間和網際網路上展覽古代和近現代陶瓷、書畫和各種工藝品,包括各種標本,供研究者和收藏者觀摩、研究、欣賞;
(三)學術研究:包括學術講座、沙龍、研討、交流和實地科考等形式,也可以通過網上查詢各種標本,提高鑑賞和識別真假能力;
(四)社會教育:包括書法、美術和鑑賞培訓;
(五)藏品交易:藏友之間的交流,藏品售賣和拍賣;
(六)藝術品鑑定:出具清美瓏琥藝術館鑑定證書;
北京清美瓏琥藝術館
(七)藝術家潤格評估:出具清美瓏琥藝術館評估證書。

宗旨使命

“保護和傳承中華文明,宣傳和普及收藏知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藝術館行業道德規範;藝術館設立的目的是收藏、保護、研究、展示人類和自然的見證物和藝術品,為經濟社會及人類文明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德外新風街2號天成科技大廈B座3015
北京清美瓏琥藝術館

乘車路線

1、乘坐捷運,積水潭站A出口,轉乘670路在第三站德外關廂站下車;
2、乘坐83路、305路、345快、345路、880路、881路、886路在馬甸橋南站下車;
3、乘坐55路、123路、210路、315路、625路、670路、909路在德外關廂站下車。
LOGO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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