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指導案例

北京法院指導案例

內容簡介

《北京法院指導案例(第3卷)》精選了2006年北京市三級法院審理的99個案例,所選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執行各個領域,不僅內容新穎,而且具有典型性,反映了我國司法實踐的最新發展。針對每個案例,在介紹案情和審理結果的基礎上,重點對案件中的疑點、難點進行了深入的理論分析,並針對審判結果進行了充分的闡述,將法學理論和法律適用緊密結合了起來,對司法實務中對一些法律問題的認識和處理具有指導意義。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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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信息

版 次:1 頁 數:382 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司法案例與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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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指導案例(第3卷)》對加強法院審判工作具有指導作用,可作為法官、律師、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師生及有關研究人員的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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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刑事案例
1.認定轉化的共犯應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判斷
2.緩刑考驗期滿後5年內再犯罪不屬於累犯
3.勞動教養期間主動供述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4.窩藏罪行為人揭發被窩藏人所犯具體犯罪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立功
5.刑事案件終審裁定後發現原審被告人假冒姓名的案件應當如何處理
6.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罪犯可以適用無期徒刑
7.買賣偽造的普通機動車號牌的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8.謀取本身性質違法的利益和以違法手段獲取的利益應認定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9.在城市主幹道路駕駛機動車故意肇事(“碰瓷”)的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違章駕駛機動車導致交通設施損壞行為的定性
11.在城市主幹道上相互“飆車”如何定性
12.謝某某駕車撞人致人死亡的行為應定故意殺人罪
13.夥同他人預謀後到本人住所搶劫同住人的應當認定為人戶搶劫
14.共同強姦犯罪中輪姦情節的認定
15.被告人徐大連、李文兵的犯罪行為應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16.如何認定非法買賣槍枝彈藥罪中的“軍用槍枝、子彈”
17.公款挪用人和使用人之外的第三人參與挪用公款行為的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18.如何界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
19.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頒布實施前,非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可不以犯罪論處
20.如何認定強迫他人吸毒罪中的“強迫”行為
21.收受賄賂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應當如何認定
民事案例
22.內容具體確定且對契約訂立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商品房銷售廣告應視為要約
23.對契約價款的爭議應按舉證難易程度及交易的習慣來認定
24.對方不接受主要契約義務的不成立事實契約關係
25.隱瞞重要事實對契約的訂立有實質影響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契約
26.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標準應以信賴利益損失或實際損失為準
27.契約糾紛中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例外的認定
28.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原債務人不承擔責任
29.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自始履行不能的應承擔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30.連帶責任保證人之一承擔保證責任的,有權在同一案件中一併向債務人與其他保證人追償
31.商業委託契約中受託人的任意解除權應受到適當限制
32.停放在商場停車場的消費者車輛被盜應根據情況確定商場有無保管責任
33.保險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向投保人提交保險契約條款文本的不得以契約條款的內容拒絕理賠
34.如何理解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中“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逾期辦證
35.法院不能判令開發商交付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
36.拆遷房屋用途的認定應以產權證載明的用途為準
37.房屋共有與添附的區分與認定
38.有確鑿證據證明履行了出資義務的可以認定為隱名出資人
39.應當允許當事人在訴訟程式中修正股東會決議的程式瑕疵
40.全體股東未出資時公司不得單獨排除個別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41.公司解散的判定標準和認定依據
42.未被追認的代簽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43.出質人未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44.對已經國外開證申請人認可的貨物質量申請人又委託國外鑒機構認定為質量不合格不構成信用證欺詐
45.勞動者申請辭職且長期未提供勞動的勞動關係已實際解除
46.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認定及賠償責任
47.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擅自轉讓共有房屋的買賣協定應為無效
48.學術觀點批評不構成名譽侵權
49.手術時機及方式選擇不當醫院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0.城市鐵路列車運行中致人傷害的應按高度危險作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51.以民間歷史人物為原型進行文藝創作應遵循“藝術真實”原則並照顧歷史人物後人合理的情感
52.以專門為了獲得和提供藥品申請行政審批所需信息為目的使用藥品製備方法專利不侵犯專利權
53.在相同侵權的專利案件中可以適用公知技術抗辯
54.外觀設計專利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不必宣告專利無效即可判令構成侵權並停止使用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55.構成許諾銷售的前提是被告在作出即將銷售侵犯專利權的產品的明確意思表示之時其產品處於能夠銷售的狀態
56.在依據原告的註冊商標權判定被告侵權的情況下,無需對原告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57.未在我國從事經營活動但已符合馳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未註冊商標能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58.在市場上造成混淆應是對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保護的前提
59.未經許可在即時通訊系統中嵌入他人的即時通訊系統構成侵權
60.在再審程式中可準許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
行政案例
61.關於法律規範適用衝突的原則問題
62.違反“過罰相當”原則的行政處罰應予變更
63.依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作出事實推定的運用
64.行政訴訟中證據的排除與證明效力
65.城管部門發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處罰
66.利用午休時間外出辦私事受機動車傷害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67.非職業病或非事故所造成的病症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68.員工工作期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仍可認定工傷
69.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與行政起訴期限
70.對企業商號權及未註冊商標的保護原則
71.正當性使用的地名與註冊商標相類似仍構成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72.對建築名稱核准行為的司法審查
73.股東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與法律適用
執行案例
74.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按照判決或調解內容為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提供便利
75.對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可以依法予以執行
76.生效判決主文內容具有既判力的法院不得在後訴中作出與之衝突的裁判
77.申請人已交納的稅款後經法院判令應由被執行人承擔申請人在執行中不得要求稅務機關退還
78.在執行程式中追加被執行主體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79.被執行人投保的保險契約未經依法解除的,執行中法院可強制扣留、提取該保險契約收益
80.公告送達期間未滿的二審判決不能作為執行依據
81.執行到期債權應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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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我國古代司法體制及傳統法律文化中,案例或判例制度具有重要地位。案例或判例被稱為“比附援引”或“比附斷案”。秦有“廷行事”、漢有“決事比”、宋有“斷獄”,而明清更是律例並行。自清末修律至民國時期,我國雖整體秉承大陸法體系,但為補民國初年成文法典未頒之需,遂正式於大理院建立判例制度,“以為嗣後裁判之規則”。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雖全面廢止“六法全書”,但就法律淵源而言,成文法體系不改,排斥以判例作為判決的依據。雖最高法院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但與判例之法日行漸遠。探究其源,與一國法制不可脫離其歷史傳統與現實文化而獨行不無關係。我國古代雖有判例制度,但始終是“以例輔律”,當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時至今日,制定法與判例法兩大法系雖並行於世,界線鮮明,但已然呈現相互借鑑融合之勢。究其根源,判例法重其經驗、失之嚴謹,而制定法嚴謹有餘、靈活不足。在我國,制定法在建立國家法制、倡導依法治國方面居功甚偉,但其相對抽象、滯後的法律規則,對於應對紛繁複雜的社會生活,不免略顯乏力。而今,各界有識之士倡議重新審視判決先例的積極意義,最高法院適時提出“完善案例指導制度”,為充分發揮先前判決對審判的指導作用提供了一條可資借鑑的途徑。與判例法不同,在現行法律體系下,案例指導重在“指導”而非強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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