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車露營自駕旅遊協會

北京房車露營自駕旅遊協會

北京房車露營自駕旅遊協會是由北京地區從事房車製造、租賃,房車露營地建設、經營管理的企業,及為房車特色旅遊提供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共同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房車露營自駕旅遊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RV Camping  and  Self- Drive Tourism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6年3月18日
  • 類    別:旅遊行業組織
  • 性    質:社會團體
簡介,組織架構,團體宗旨,聯繫方式,業務範圍,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第六章 終止程式,第七章 附則,

簡介

本協會是由北京地區從事房車製造、租賃,房車露營地建設、經營管理的企業,及為房車特色旅遊提供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共同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本團體根據2015年7月24日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籌備成立“北京房車露營自駕旅遊協會”的批覆和2015年9月22日北京市民政局批覆成立“北京房車露營自駕旅遊協會”的行政許可決定書,於2016年3月18日正式成立,本團體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會員為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擁護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有一定的影響。本團體對會員實行年度註冊公告制度。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本團體設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常務理事從由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相應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組織架構

本團體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理事36人,本團體第一屆一次理事會議選舉產生了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2人、副會長12人、秘書長1人、監事長1人、常務理事15人。
本團體現任會長:王克林,法人代表:劉振金,常務副會長:李艷、石建忠,副會長:廖紅斌、韓偉、萬敏、馬磊、陳必發、王繼東、田群、陳效禹、吳傑、王北、王英壽,常務副秘書長:張雲龍,副秘書長:胡京梅,監事長:薛勝利,常務理事:18人。

團體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規範。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以服務會員、促進房車露營自駕旅遊產業發展為宗旨,推動房車露營自駕旅遊產業健康發展,為促進北京市旅遊產業升級做出積極貢獻。

聯繫方式

本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豐臺區射擊場路15號園博園4號門。

業務範圍

1.貫徹國家及北京市關於發展房車露營自駕旅遊業的方針、政策,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2.系統調查、收集、研究、整理國內外有關房車露營自駕旅遊業的信息、資料,做好市場發展趨勢的預測,及時為主管部門和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3.宣傳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並教育會員遵紀守法。規範會員單位的企業行為,保護企業合法利益;幫助會員單位在市場經濟中成為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
4.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
5. 組織開展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政策、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開展新技術的交流與推廣,推進技術創新和科學管理,提高會員單位的技術水平和競爭力;
6. 承辦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事宜;
7. 推動房車露營自駕旅遊知識的普及、展覽展示,廣泛開展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8. 建立協會網站,編輯出版房車露營自駕旅遊的有關刊物。”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房車露營自駕旅遊協會
英文名稱(暫定)是:Beijing RV Camping and Self- Drive Tourism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地區從事房車製造、租賃,房車露營地建設、經營管理的企業,及為房車特色旅遊提供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共同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規範。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以服務會員、促進房車露營自駕旅遊產業發展為宗旨,推動房車露營自駕旅遊產業健康發展,為促進北京市旅遊產業升級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豐臺區射擊場路15號園博園4號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貫徹國家及北京市關於發展房車露營自駕旅遊業的方針、政策,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2、系統調查、收集、研究、整理國內外有關房車露營自駕旅遊業的信息、資料,做好市場發展趨勢的預測,及時為主管部門和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3、宣傳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並教育會員遵紀守法。規範會員單位的企業行為,保護企業合法利益;幫助會員單位在市場經濟中成為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
4、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
5、組織開展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政策、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開展新技術的交流與推廣,推進技術創新和科學管理,提高會員單位的技術水平和競爭力;
6、承辦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事宜;
7、推動房車露營自駕旅遊知識的普及、展覽展示,廣泛開展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8、建立協會網站,編輯出版房車露營自駕旅遊的有關刊物。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15名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本會工作,工作積極,能為北京旅遊業貢獻力量。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監督、指導秘書處開展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5人組成(應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服務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一五年2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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