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愛鳥養鳥協會

北京愛鳥養鳥協會成立於1984年4月23日,是由鳥類保護管理工作者、科研教育、經營利用、宣傳工作者和願為保護鳥類資源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目前協會會員約10000多名,團體會員達到181個。北京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張正旺任協會會長。原市畜牧局黨委書記石玲、北京市三露廠董事長杜斌任名譽會長。 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下設5個部、14個工委和專家顧問委員會。本會經費主要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撥款、科研課題項目款、社會捐款、會費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愛鳥養鳥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BIRDING ASSOCIATION
  • 簡稱:BBA
  • 成立時間:1984年4月23日
  • 主管單位: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 名譽會長:石玲、杜斌
  • 會長:張正旺
簡介,活動,宗旨,章程,

簡介

北京愛鳥養鳥協會是熱愛鳥類事業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聯合發起成立的民眾性組織。1986年成立,1987年3月20日在市民政局進行註冊登記,1993年9月依據有關規定在市民政局進行了法人社團註冊。目前掛靠在市林業局。會員2631名。協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和宣傳國家關於保護鳥類,保護野生動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愛鳥知識和護鳥的意義;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保護髮展鳥類資源,維護生態平衡,豐富人們精神文化生活,增進人們身心健康,為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作貢獻。

活動

1.廣泛開展愛鳥、護鳥的宣傳。近十年來,協會組織參加有關愛鳥、護鳥活動近百場,組織懸掛鳥巢1萬餘個,還出版了《愛鳥與養鳥》、《養鴿與訓鴿》等書籍。
2.組織開展科研課題。近幾年,開展並完成了“圓明園鳥類招引與生態環境試驗工程”、“密雲水庫涵養林保護及鳥類招引工程”、“十三陵地區招鳥工程”3個科研課題,收到一定的效果。在“圓明園鳥類招引與生態環境試驗工程”中,懸掛人工鳥巢1200個,改善了洞穴中營巢的條件,每年節約農藥費5萬元,對治蟲防病起到了示範作用,記錄圓明園地區鳥類159種,鳥的種數占全市鳥類種數的46%。該項目獲得北京市科技進步三等獎,並被列入國家科技成果大全。
3.進行觀賞鳥的種源繁殖、飼料、添加劑、病防治上的研究開發,為愛好者提供服務。認真做好會員的電話、來訪諮詢服務,開辦有關鳥類及自然生態環境知識方面講座幾十場,提供鳥種、鳥源信息,進行會員經驗交流、鳥種交換等。與北京製藥二廠聯合研製出“鳥樂1號”、“鳥樂2號”、“鳥樂3號”、“鳥樂4號”,對繁殖、孵化、防病、治病起到一定的作用。與北京開元飼料有限公司北京遠翔飼料廠聯合製作百靈畫眉鸚鵡、雀類等飼料及預混料,為廣大養鳥愛好者提供科學養鳥服務。根據近年來人工繁育鳥出現的鳥依原體病毒,配製了防治病毒膠囊。

宗旨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動員和組織廣大會員和社會力量,廣泛開展科普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生態保護意識,為保護、發展、合理利用鳥類資源,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倡導社會新風尚,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做出貢獻。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組織、指導會員和野生動物經營利用單位認真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協助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法制與科普宣傳活動;支持、鼓勵會員開展野生動物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活動;開展野生動物方面的業務諮詢和技術服務;加強與全國各省級協會和國內外野生動物和自然保護組織的聯繫,參與有關的合作與交流;維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愛鳥養鳥協會”,英文名為:BEIJING BIRDING ASSOCIATION,英文名縮寫為:BBA。本會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者、科技、宣傳、教育工作者和願為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認真宣傳貫徹國家關於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為保護、發展、合理利用鳥類資源,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倡導社會新風尚,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作出努力和貢獻。
第三條 本會任務
一、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組織、指導會員和愛鳥養鳥單位認真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協助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法制宣傳、科普教育活動。
三、支持、鼓勵會員開展鳥類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活動。
四、開展鳥類方面的業務諮詢和技術服務。
五、加強與全國各省級協會和國內外野生動物和自然保護組織的聯繫,參與有關的合作與交流。
第四條 組織原則是:堅持民主集中制組織原則,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領導、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註冊金額人民幣伍萬元。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吸收國家機關以外的法人單位和組織為團體會員,吸收合法公民為個人會員。
一、 團體會員 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和組織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秘書處審核批准後,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1、獨立法人資格單位; 2、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3、熱愛和支持野生動物保護事業,並為其做出貢獻; 4、按期交納會費。
二、個人會員 凡具備以下條件的合法公民,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秘書處審核批准後,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2、熱愛野生動物保護事業,並為其做出貢獻; 3、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 4、按期交納會費。
三、名譽會員 1、海外僑胞、國際友人或組織自願入會者,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2、為本會捐贈或募捐成績突出者,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社會活動,優先訂閱或受贈本會內部資料。 3、無償享受本會提供的業務諮詢和技術服務。 4、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 5、退會自由。會員自願退會須提出書面報告並交回會員證,即可終止會員資格。
二、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回響本會號召。 2、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3、維護本會聲譽,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有關社會活動。 4、按時交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領導成員,經充分醞釀協商,選舉產生。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他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以上代表參加為有效會議,半數以上與會代表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第十條 理事會是由理事組成,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3—5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二、對本會實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並委任負責人;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定中遠期工作計畫;
五、決定本會的一般性變更;
六、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法人,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組成,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其職責是:
一、推舉下屆理事會候選人;
二、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對秘書處工作實行集體領導;
四、受理監事會提交的對本會及其領導成員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並決定處理辦法。
五、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監事會是本會的內部監督機構,由3人組成,向理事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對本會及其領導違反本會章程,損壞本會聲譽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對本會的財務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章 資產和財務
第十五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於促進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活動,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的報酬以及付給租賃會員的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構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和主要用途
一、經費來源 1、業務主管單位撥款及相關部門資助; 2、社會捐助; 3、對外有償服務; 4、會費收入; 5、承辦政府部門職能轉移和委託的各項任務,取得的資金支持。
二、主要用途 1、宣傳教育、科學研究、資源調查; 2、動物救護、馴養繁殖、保護區建設; 3、本會活動、辦公及必要設備購置。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務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編制年度財務預決算,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及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審計。
第五章 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二、涉及證書登記和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本會內部決定的變更事項,向原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行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終止程式
一、由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變更、終止事項;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資金、財產、人員由理事會、本會主辦單位協商安排;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辦單位和業務主管為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址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北三環裕民中路8號北樓217、2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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