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頂山商會

2012年2月26日下午,北京平頂山商會籌備會在平頂山駐京辦事處二樓多功能廳召開。平頂山市委常委、統戰部長段君海出席會議並講話。平頂山市工商聯主席、市商會會長王傑士,市委統戰部常務副部長、市工商聯黨組書記張富強,市工商聯副主席牛濤、秘書長吳艷麗,各縣(市、區)委常委、統戰部長,北京平頂山商會擬任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監事等80餘人參加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平頂山商會
  • 機構類別:商會
  • 地點:北京
  • 成立時間:2012年2月26日
商會介紹,商會章程,

商會介紹

2012年2月26日下午,北京平頂山商會籌備會在平頂山駐京辦事處二樓多功能廳召開。平頂山市委常委、統戰部長段君海出席會議並講話。平頂山市工商聯主席、市商會會長王傑士,市委統戰部常務副部長、市工商聯黨組書記張富強,市工商聯副主席牛濤、秘書長吳艷麗,各縣(市、區)委常委、統戰部長,北京平頂山商會擬任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監事等80餘人參加會議。
段君海在講話中指出,各位在京創業發展的平頂山籍企業家是家鄉人民的驕傲和自豪,是從鷹城大地走出來的成功者,是平頂山良好形象的展示者,是推動北京平頂山交流交往的辛勤使者。長期以來,大家都在以不同的形式關心、關注和支持著家鄉建設,家鄉人民感謝你們。北京平頂山商會的籌備成立,將為所有在京創業發展的平頂山籍企業界人士搭建起一個聯誼、互動、合作、共贏的有效平台,將成為北京平頂山兩地之間交流交往的橋樑紐帶。希望大家多參與、多支持,正確處理企業和商會的關係,堅持服務立會、奉獻為要,相互支持、理解配合,以更多付出、更大努力,把商會成立的事情辦好辦圓滿。家鄉永遠是大家創業發展的堅實後盾,市委、市政府、統戰部、工商聯將會一如既往的關注大家、支持大家,為大家的發展竭誠服務。
會議討論修改了《商會章程》、《成立大會議程》、《商會籌備工作報告》、《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等重要檔案,醞釀協商了第一屆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監事建議名單,並就舉行北京平頂山商會成立大會暨揭牌儀式的各項籌備工作進行了安排。

商會章程

北京平頂山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北京平頂山商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Pingding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商會由在京平頂山籍企業經營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以支持服務為基礎,以創新發展為目標,以回報社會為願望。幫助政府宣傳政策,規範企業行為;幫助企業了解市場,尋找投資機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民營企業科學持續穩定地發展,為和諧社會建設發揮作用。
第四條 本商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平頂山市工商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平頂山市民政局,同時接受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駐京聯絡處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日常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14號月新大廈1302、13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聯絡在京平頂山籍民營企業經營者為主,同時聯合全國各地平頂山商會,為會員提供商務考察及經濟交流合作的機會,並全程安排簽證、住宿、交通、翻譯等相關事宜。
(二)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資、諮詢及政企溝通等服務。
(三)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樹立文明經商意識。
(四)積極組織會展、交流會、招商引資等經貿活動,為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服務。
(五)協調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促進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加強信息溝通,鼓勵資源共享,推動企業快速發展。
(七)其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在京平頂山籍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個人和平頂山企業駐京機構為主。
(二)承認本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按時交納會費的團體和個人。
(三)擁護本商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四)遵紀守法,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審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有一年不積極履行會員義務或多次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下設辦公室,由秘書長負責主持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協商聘請名譽會長、顧問,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確認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郵件等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熱衷於本會工作,事業心強,在所從事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每年出席會議次數不少於會議次數的二分之一;
(六)沒有刑事處分等不良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以連任,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名商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任命。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商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其他內設機構
在作出重大決議和決定之時,或者新舊換屆之際,會長辦公會、理事會事前應徵求聽取名譽會長、顧問的意見和建議,並定期向他們通報情況。名譽會長和顧問提議或要求時,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商議重大決議和決定,應當適時邀請他們列席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組織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本會會費收取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所接受的政府和社會組織的資助、捐贈等財物,應當按照商會章程和相關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私分、侵占、挪用的,應當積極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本會有對查詢及時如實答覆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商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前,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提前向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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