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執行工作中瀆職侵權行為的若干意見》,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發布時間為2012年2月27日。該意見出台的宗旨是:進一步增強全市法院執行人員防範瀆職侵權行為的意識,規範執行行為,強化執行管理,有效防範瀆職侵權行為發生。共分5項1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執行工作中瀆職侵權行為的若干意見
- 發布部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2-02-27
- 性質:地方法規規章
宗旨,正文,
宗旨
為進一步增強全市法院執行人員防範瀆職侵權行為的意識,規範執行行為,強化執行管理,有效防範瀆職侵權行為發生,現就防範執行工作中瀆職侵權行為提出如下意見。
正文
一、以轉變思想觀念為核心,增強防範瀆職侵權意識
1.加強瀆職侵權的警示教育。要組織開展對瀆職侵權行為界定與危害等方面學習和教育,使執行人員對瀆職侵權行為風險有明晰認識,同時通過瀆職侵權反面警示案例的通報,保證執行人員對瀆職侵權行為的後果有清醒認識,提高執行人員防範瀆職侵權行為的自覺性。
2.增強瀆職侵權防範意識。要採取各種措施切實增強執行人員在執行工作中防範瀆職侵權行為的意識,將瀆職侵權風險防範工作與廉政風險防範工作提升到相同高度,要從轉變執行工作作風入手,通過集中教育學習、日常反覆強調以及注重工作細節,改變執行工作中長期形成的容易導致瀆職侵權行為發生的習慣觀念和習慣做法。
二.以案款和財產管理為重點,完善防控瀆職侵權機制建設
3.實現執行案款的專項管理。案款的分配和發還必須實行專人專項管理。將執行案款區別於一般財務賬目的監管,在全院共管的財務帳戶中實現專人專項監管;開發管理軟體,對各個案件的執行案款實時監控,專人對超過一個月未及時發還案款的案件定期通報提示;定期或不定期與財務部門共同核對執行案款收支情況,與相應的執行案件承辦人進行核實,並針對嚴重超期發還案件逐案進行核查和研究;對無正當原因,故意拖延案款發還的案件承辦人嚴肅處理。
4.加強查扣財產的監督管理。執行中查封、扣押物品應該有專門的場所予以存放,並指定專門機構或設定專人對財產進行監督管理;應定期對查扣財產情況進行核查,對超過一個月未採取評估、拍賣、變賣或其他執行措施的案件集中進行通報提示,督促承辦人儘快啟動財產變現程式;對久拖不進行變現處置的案件要查明原因,及時通報庭、局領導,集中對案件進行研究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加強風險節點的流程管理。結合在全市推行的分段集約執行流程,研發執行流程管理軟體,將執行各個工作環節通過技術上的管理,實現以節點控制為特徵的流程管理,既能夠到期提示執行人員對財產及時採取查封、續封、評估、拍賣等執行措施,又能夠監督執行人員各個工作環節的時間分配,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執行工作電子化、流程化管理。
三.以監管和提示為手段,加強執行工作的內部管理
6.實行財產到期前續控提示。應加強對土地使用權、房屋以及銀行賬戶存款等財產續行查封、凍結的管理工作,在財產控制措施完成後及時告知當事人查封、凍結的期限,要求申請人至少於查封、凍結到期之日十五日前書面申請採取續控措施。建立財產查封、凍結到期前進行續控的提示制度,對土地、房產和銀行賬戶等財產,在查封、凍結到期屆滿十五日前及時提醒承辦人辦理續控手續。同時,注意做好訴前、訴訟和仲裁保全程式中查封、凍結的財產,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的續封、續凍等銜接工作,防止因工作疏忽導致財產流失。
7.加強執行案件交接管理。對執行部門離職、調動、退休人員案件交接工作要加強管理,應指定專人辦理案件的交接手續,案件卷宗要逐案逐卷辦理交接,案款提單、收據要與財務賬目核實後辦理交接,未及時處置的扣押財產要前往扣押場地核實後辦理交接,防止產生卷宗、案款、財產都找不到承辦人的“三無案件”,引發瀆職侵權隱患。
8.開展風險排查清理工作。對執行工作中可能產生瀆職侵權風險的重點環節,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排查工作,著重加強對查扣財產是否及時變現、執行案款是否及時發還等關鍵節點的檢查,對查出風險隱患的案件要及時加以清理,把隱患消滅於萌芽狀態。通過排查與清理工作的常態化,將重點環節的風險防控管理落到實處。
四.以規範執行行為為目的,進一步強化執行監督
9.充分發揮執行局廉政監察員職能作用,強化內部監督。要在執行部門建立執行案件瀆職侵權風險提示制度,充分發揮執行局廉政監察員的職能作用,由執行局廉政監察員整理匯總紀檢監察部門、審判管理部門、信訪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瀆職侵權風險的案件逐一登記,逐一進行提示,有針對性地排除瀆職侵權風險隱患。
10.積極主動接受外部監督,落實好執行情況主動反饋機制。要重視法院外部的監督,主動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督員、人民陪審員以及檢察機關的監督,積極嘗試與檢察機關建立預防瀆職侵權的長效溝通與協調機制。要重視當事人的監督,落實好執行進展情況主動反饋機制,變被動公開為主動公開,在執行案件辦理的重要時點,及時、主動向申請執行人反饋案件執行的進展情況。
五.以各種基礎建設為依託,為防範工作提供保障
11.加強執行隊伍人員保障工作。根據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配齊配強執行人員,充實執行力量,最佳化執行隊伍結構,根據執行權合理配置科學運行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資源合理調配,保證執行幹警適才適崗。同時,通過組織業務培訓學習,加強執行人員的司法能力建設,努力提高執行人員規範執法水平,防止執行幹警因對執行程式不熟悉而產生過失類瀆職侵權行為,向新招錄執行人員傳承好的經驗做法,從入門開始形成依法、規範、文明執行的良好習慣。
12.建設和利用好執行信息查詢中心。要加強執行信息查詢中心的建設,進一步拓寬查詢範圍,並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簡化查詢流程,緩解案多人少壓力,提升辦案質量。要充分運用好執行信息查詢中心的統查反饋功能,提升執行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同時積極拓展其他查詢渠道,避免因不及時依職權調查財產所產生的瀆職侵權風險。
13.加強疑難複雜案件的研究解決力度。要切實加強執行中疑難複雜案件的研究工作,消除因問題缺乏研究導致的工作拖延乃至瀆職侵權風險。充分運用好北京市法院執行理論與實務研究會和北京市法院執行局、庭長座談會機制平台,對執行工作中類型化的疑難問題集中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促進案件及時執結。
1.加強瀆職侵權的警示教育。要組織開展對瀆職侵權行為界定與危害等方面學習和教育,使執行人員對瀆職侵權行為風險有明晰認識,同時通過瀆職侵權反面警示案例的通報,保證執行人員對瀆職侵權行為的後果有清醒認識,提高執行人員防範瀆職侵權行為的自覺性。
2.增強瀆職侵權防範意識。要採取各種措施切實增強執行人員在執行工作中防範瀆職侵權行為的意識,將瀆職侵權風險防範工作與廉政風險防範工作提升到相同高度,要從轉變執行工作作風入手,通過集中教育學習、日常反覆強調以及注重工作細節,改變執行工作中長期形成的容易導致瀆職侵權行為發生的習慣觀念和習慣做法。
二.以案款和財產管理為重點,完善防控瀆職侵權機制建設
3.實現執行案款的專項管理。案款的分配和發還必須實行專人專項管理。將執行案款區別於一般財務賬目的監管,在全院共管的財務帳戶中實現專人專項監管;開發管理軟體,對各個案件的執行案款實時監控,專人對超過一個月未及時發還案款的案件定期通報提示;定期或不定期與財務部門共同核對執行案款收支情況,與相應的執行案件承辦人進行核實,並針對嚴重超期發還案件逐案進行核查和研究;對無正當原因,故意拖延案款發還的案件承辦人嚴肅處理。
4.加強查扣財產的監督管理。執行中查封、扣押物品應該有專門的場所予以存放,並指定專門機構或設定專人對財產進行監督管理;應定期對查扣財產情況進行核查,對超過一個月未採取評估、拍賣、變賣或其他執行措施的案件集中進行通報提示,督促承辦人儘快啟動財產變現程式;對久拖不進行變現處置的案件要查明原因,及時通報庭、局領導,集中對案件進行研究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加強風險節點的流程管理。結合在全市推行的分段集約執行流程,研發執行流程管理軟體,將執行各個工作環節通過技術上的管理,實現以節點控制為特徵的流程管理,既能夠到期提示執行人員對財產及時採取查封、續封、評估、拍賣等執行措施,又能夠監督執行人員各個工作環節的時間分配,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執行工作電子化、流程化管理。
三.以監管和提示為手段,加強執行工作的內部管理
6.實行財產到期前續控提示。應加強對土地使用權、房屋以及銀行賬戶存款等財產續行查封、凍結的管理工作,在財產控制措施完成後及時告知當事人查封、凍結的期限,要求申請人至少於查封、凍結到期之日十五日前書面申請採取續控措施。建立財產查封、凍結到期前進行續控的提示制度,對土地、房產和銀行賬戶等財產,在查封、凍結到期屆滿十五日前及時提醒承辦人辦理續控手續。同時,注意做好訴前、訴訟和仲裁保全程式中查封、凍結的財產,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的續封、續凍等銜接工作,防止因工作疏忽導致財產流失。
7.加強執行案件交接管理。對執行部門離職、調動、退休人員案件交接工作要加強管理,應指定專人辦理案件的交接手續,案件卷宗要逐案逐卷辦理交接,案款提單、收據要與財務賬目核實後辦理交接,未及時處置的扣押財產要前往扣押場地核實後辦理交接,防止產生卷宗、案款、財產都找不到承辦人的“三無案件”,引發瀆職侵權隱患。
8.開展風險排查清理工作。對執行工作中可能產生瀆職侵權風險的重點環節,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排查工作,著重加強對查扣財產是否及時變現、執行案款是否及時發還等關鍵節點的檢查,對查出風險隱患的案件要及時加以清理,把隱患消滅於萌芽狀態。通過排查與清理工作的常態化,將重點環節的風險防控管理落到實處。
四.以規範執行行為為目的,進一步強化執行監督
9.充分發揮執行局廉政監察員職能作用,強化內部監督。要在執行部門建立執行案件瀆職侵權風險提示制度,充分發揮執行局廉政監察員的職能作用,由執行局廉政監察員整理匯總紀檢監察部門、審判管理部門、信訪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瀆職侵權風險的案件逐一登記,逐一進行提示,有針對性地排除瀆職侵權風險隱患。
10.積極主動接受外部監督,落實好執行情況主動反饋機制。要重視法院外部的監督,主動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督員、人民陪審員以及檢察機關的監督,積極嘗試與檢察機關建立預防瀆職侵權的長效溝通與協調機制。要重視當事人的監督,落實好執行進展情況主動反饋機制,變被動公開為主動公開,在執行案件辦理的重要時點,及時、主動向申請執行人反饋案件執行的進展情況。
五.以各種基礎建設為依託,為防範工作提供保障
11.加強執行隊伍人員保障工作。根據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配齊配強執行人員,充實執行力量,最佳化執行隊伍結構,根據執行權合理配置科學運行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資源合理調配,保證執行幹警適才適崗。同時,通過組織業務培訓學習,加強執行人員的司法能力建設,努力提高執行人員規範執法水平,防止執行幹警因對執行程式不熟悉而產生過失類瀆職侵權行為,向新招錄執行人員傳承好的經驗做法,從入門開始形成依法、規範、文明執行的良好習慣。
12.建設和利用好執行信息查詢中心。要加強執行信息查詢中心的建設,進一步拓寬查詢範圍,並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簡化查詢流程,緩解案多人少壓力,提升辦案質量。要充分運用好執行信息查詢中心的統查反饋功能,提升執行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同時積極拓展其他查詢渠道,避免因不及時依職權調查財產所產生的瀆職侵權風險。
13.加強疑難複雜案件的研究解決力度。要切實加強執行中疑難複雜案件的研究工作,消除因問題缺乏研究導致的工作拖延乃至瀆職侵權風險。充分運用好北京市法院執行理論與實務研究會和北京市法院執行局、庭長座談會機制平台,對執行工作中類型化的疑難問題集中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促進案件及時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