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未成年人案件專業化審判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未成年人案件專業化審判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

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加強未成年人案件專業化審判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並從即日起生效實施。《意見》收錄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一輯)》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未成年人案件專業化審判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
  • 發布日期:2013-12-31
為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矯治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進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司法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的指導方針和原則
1.未成年人案件審判應當始終貫徹“堅持、完善、改革、發展”的指導方針,探索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機制與工作方式,確保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公正、及時審理,努力實現未成年人案件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2.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注重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努力做好“兩個延伸”工作,矯治、挽救犯罪未成年人,使其順利回歸社會。
3.審判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充分體現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原則,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及時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問題,依法妥善處理,使未成年人得到全面、綜合的司法保護。
4.各級法院應當加強同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部門的聯繫,共同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挽救和幫教工作。
5.各級法院應當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共青團、婦聯、工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團體的聯繫,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共同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工作。
二、構建專業化審判機構
6.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少年法庭指導小組,負責指導全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總結和推廣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經驗。
少年法庭指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少年法庭工作的副院長擔任,成員為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各相關審判庭和行政部門負責人。
少年法庭指導小組下設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負責具體指導工作。
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設在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內。
7.高級人民法院設立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理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
(2)依法監督、指導全市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
(3)調查研究全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適用情況及疑難問題,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4)協調開展全市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犯罪預防等審判職能延伸工作。
8.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條件尚不具備的,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內分別設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議庭。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和未成年人案件合議庭統稱少年法庭。
9.各級法院應當從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判工作需要出發,選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相關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充實到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並保持有關審判人員工作的相對穩定性。
10、高級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導小組、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及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的設立、變更情況,應當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
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機構的設立、變更情況,應當報告高級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
三、受理案件範圍及案件編號
11.刑事案件的範圍:
(1)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案件;
(2)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並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3)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審理,由各級法院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12.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一般包括:
(1)侵權人或者被侵權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權糾紛案件: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姓名權糾紛;肖像權糾紛;名譽權糾紛;榮譽權糾紛;隱私權糾紛;人身自由權糾紛;一般人格權糾紛;
(2)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包括涉及子女撫養的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撫養糾紛(撫養費糾紛、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收養關係糾紛(確認收養關係糾紛、解除收養關係糾紛);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涉及未成年人繼承權的繼承糾紛;
(3)侵權人或者被侵權人是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包括監護人責任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教育機構責任糾紛;產品責任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環境污染責任糾紛;高度危險責任糾紛;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4)契約糾紛案件:包括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契約糾紛;贈與契約糾紛;服務契約糾紛;
(5)適用特殊程式案件:包括監護權特別程式案件(申請確定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6)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審理,由各級法院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13.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行政訴訟案件。
14.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
15.各級法院可以根據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及案件數量等實際情況,比照本意見第11至第14條的規定,對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的受案範圍進行適當調整,以達到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規範統一。
16.各級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受理的案件應當單獨編號,單獨統計。案號統一編寫為:X(年度)X(地名簡稱)少刑(或者民、行)初(或者終)字第X號。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
17.開展庭前社會調查
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除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審查是否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後的表現,以及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條件等相關調查材料。已經提交社會調查報告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在移送起訴時,應當在起訴書的證據目錄後單獨列明。
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因客觀原因無法開展社會調查,需要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補充社會調查以及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對未成年被告人重新進行社會調查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展委託調查或者自行調查。對辯護人提供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況的書面材料,人民法院應當接受。社會調查報告經法庭質證無異議的,可以作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認真審查。如果第一審人民法院因客觀原因沒有社會調查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全面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開展委託調查或者自行調查。
18.實行分案審理
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實行分案審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審理:
(1)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
(2)未成年人占被告人人數一半以上,分案審理可能妨礙案件審理的;
(3)案件重大、疑難、複雜,分案審理可能妨礙案件審理的;
(4)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分案審理妨礙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審理的;
(5)具有其他不宜分案審理情形的。
人民法院審查涉及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將是否分案起訴作為審查的內容,審查後認為屬於應當分案起訴而未分案起訴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建議。
對分案起訴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案件,可以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不宜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的,可以分別由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刑事審判庭審理,有關審判組織在證人出庭、定罪量刑及附帶民事部分審理等方面應當加強溝通和協調。
19.強化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護
在審判活動中,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強化對其權益的保障。
各級法院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對其提出委託訴訟代理人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可以不出庭作證。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有條件的,可以採取視頻等方式對其陳述、證言進行質證。
對存在心理問題的未成年被害人,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本意見第21條之規定進行心理疏導。
20、強化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保障
對審判時未滿十八周歲的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人民法院應當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訴訟程式及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
21.進行心理疏導
未成年被告人存在心理問題,人民法院可以邀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心理諮詢師或者自行進行心理疏導。必要時,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由心理諮詢師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測評。心理測評報告可以作為法庭教育的參考。
開展心理疏導,可以參考社會調查報告,在庭審前或者庭審後,針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顧慮、恐懼心理、牴觸情緒等進行疏導和教育。
開庭前和休庭時,法庭根據情況,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會見。
對進行心理疏導的未成年被告人,應當建立相關工作檔案並隨卷移送,做好審判及判後幫教工作的銜接。
22.嚴格不公開審理制度
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到場代表的人數和範圍,由法庭決定。到場代表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採取召開大會等形式。
對依法應當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宣判時,不得組織人員旁聽;有旁聽人員的,應當告知其不得傳播案件信息。
23.落實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開庭審理時,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在偵查、起訴階段如已有合適成年人參與的,人民法院應當優先通知同一合適成年人到場。
到場的其他人員,除依法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權利外,經法庭同意,可以發表意見,也可以共同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未成年被告人拒絕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作出必要的解釋,但其仍然堅持拒絕的,可以準許,並記錄在案。
24.發揮人民陪審員參審職能
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審員應當熟悉未成年人的心理與生理特點,熱心於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並主要從共青團、婦聯、工會、學校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相關部門具有人民陪審員資格的人員中選取。
人民陪審員有權參加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和評議,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法庭教育。經人民法院委託,人民陪審員可以參與開展庭前社會調查、刑事和解、附帶民事調解與判後幫教等工作。
25.強化法庭教育
審理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或者過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採取圓桌審判等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設定法庭席位。
法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在法庭辯論後,組織到庭的訴訟參與人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判決有罪的,宣判後,應當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以及社會調查員、心理諮詢師等參加,有利於教育、感化、挽救的,法庭可以邀請其共同參加教育。
26.落實輕罪記錄封存制度
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封存的犯罪記錄材料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卷宗材料及相關案件信息。案件卷宗材料應當按歸檔要求移送檔案管理部門予以封存,並執行嚴格的管理制度。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向封存犯罪記錄的人民法院查詢犯罪記錄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依照相關程式決定是否準許。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如果發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27.開展判後回訪幫教
人民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後,應當及時建立幫教檔案,定期對未成年罪犯的改造、生活學習情況進行跟蹤幫教。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與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服刑場所建立聯繫,協助做好幫教、改造工作,並可以對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進行回訪考察。
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等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同其所在學校、單位、街道、村(居)民委員會、監護人等制定幫教措施。具備就學就業條件的,可以就其安置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28.加強司法救助
對審判過程中發現的,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經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聯繫相關部門為其提供司法救助。
五、完善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審判制度
29.審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遵循訴訟便捷、高效原則,提高立案、審理、裁判、執行等各訴訟環節的效率,實現優先立案、快速審理、及時裁判、高效執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30、受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可以開闢立案“綠色通道”優先立案。
31.審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在遵循自願和合法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在立案前、案件受理後至作出生效裁判前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定的,應當督促及時履行。調解不成的,及時依法判決。
對於涉及未成年人的家庭糾紛、校園傷害等民事案件,可以邀請相關單位、團體及個人協助調解。
32.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未成年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協助甄別未成年當事人經濟困難情況,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33.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未成年當事人及其親屬進行必要的庭前訴訟指導,釋明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告知相關的訴訟權利、義務和在開庭審理中的注意事項。
34.對於撫養糾紛、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以及涉及收養關係糾紛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針對未成年人的個性特點、家庭情況、成長經歷以及權益保護現狀等情況可以開展社會觀護工作。
社會觀護工作應當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可以作為案件審理的參考。
35.審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可以開展心理輔導和司法救助工作,對未成年人給予必要的幫助。
36.審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重視庭審中的教育和引導。法官應當根據庭審情況,從有利於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解決矛盾糾紛的角度,對當事人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和引導。
37.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可以成立專門執行組或者由專人負責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等案件的執行,並建立與少年法庭的定期協商機制,對於未能及時執行的案件應當定期清積。
38.人民法院審結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後,可以適時對未成年當事人進行判後回訪,了解生效裁判的履行、未成年當事人的權益保護等情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委託社會觀護員進行觀護回訪,社會觀護員應當製作相應的觀護回訪報告提交人民法院。
六、最佳化考核機制,加強基礎保障
39.各級法院應當根據本地區少年法庭工作實際,制定適合少年法庭工作特點的、科學合理的考核辦法。
延伸幫教、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等工作應當作為重要績效考核指標,納入績效考核的範圍。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績效考核結果應當作為爭優創先的參考依據。
40、各級法院應當針對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特點,加大對少年法庭在經費、裝備和人員編制方面的投入,為少年法庭開展延伸幫教、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以及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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