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推進管制刑適用的通知》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9月10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推進管制刑適用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3-09-10
- 發布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各區、縣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依法推進管制刑的適用,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構建科學化、層次化刑罰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社會管理創新、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近日,市委政法委就全市政法機關依法用足用好管制刑,進一步推進輕刑制度改革作出統一部署。
各區、縣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依法推進管制刑的適用,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構建科學化、層次化刑罰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社會管理創新、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近日,市委政法委就全市政法機關依法用足用好管制刑,進一步推進輕刑制度改革作出統一部署。
根據部署要求,現就我市法院依法推進管制刑適用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進一步提高對推進管制刑適用重要性的認識
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一定自由,通過社區矯正方法進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種刑罰方法。同時,法院在判處管制時,可以根據犯罪情況適用禁止令,規定禁止性義務,防止其繼續犯罪。
一、統一思想認識,進一步提高對推進管制刑適用重要性的認識
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一定自由,通過社區矯正方法進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種刑罰方法。同時,法院在判處管制時,可以根據犯罪情況適用禁止令,規定禁止性義務,防止其繼續犯罪。
管制是我國刑罰體系中最為輕緩的主刑,它並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而是將其限制在一定的社會區域內進行監督改造,是我們黨和國家依靠人民民眾和專門機關監督改造犯罪分子的一項成功經驗。管制刑的適用,能夠有效克服監禁刑所帶來的交叉感染和回歸社會難等問題,也符合刑罰輕緩化和行刑社會化的發展方向,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創新管理模式,促進社會和諧。要充分認識依法推進管制刑適用的重要意義,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將管制刑的適用落到實處。
二、明確適用對象,積極推動管制刑依法有效適用
管制適用於刑法分則條文法定刑中明確列有管制刑以及具有減輕處罰情節可能判處管制刑的犯罪。
二、明確適用對象,積極推動管制刑依法有效適用
管制適用於刑法分則條文法定刑中明確列有管制刑以及具有減輕處罰情節可能判處管制刑的犯罪。
是否適用管制刑,應當根據案件性質和情節,綜合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做到罪刑相適應。對於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險性較小,且判處管制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被告人,可依法適用管制刑。對於未成年、老年、殘疾、懷孕婦女、初犯、過失犯等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被告人,可考慮優先適用管制刑。
但對被告人在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具備矯正幫教條件的,一般不適用管制刑。在推進管制刑適用過程中要準確領會立法精神,確保符合法律規定。
三、健全工作機制,落實管制刑適用的配套措施
在依法推進管制刑適用過程中,要積極探索、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對可能判處管制刑的被告人應優先考慮適用取保候審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三、健全工作機制,落實管制刑適用的配套措施
在依法推進管制刑適用過程中,要積極探索、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對可能判處管制刑的被告人應優先考慮適用取保候審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對檢察機關建議適用管制刑的案件,法院在依法審查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之外,還應當審查檢察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等材料;
對檢察機關沒有提出相關量刑建議,但認為可依法適用管制刑的,可以委託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進行社會調查。對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需要作出禁止令的,在判決中要明確具體的禁止行為。
針對管制刑的特點,要積極運用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成功經驗,依法從快審理案件。要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做好對被判處管制罪犯的及時交接工作,確保管制刑的執行落到實處。
四、強化組織協調,確保管制刑適用取得實效
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院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具體工作標準和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管制刑的適用。要加強與其他政法部門的溝通,在黨委政法委的統籌協調下,著力解決好工作銜接、配合方面的問題,理順工作關係,統一執法尺度,共同推進該項工作的開展。
四、強化組織協調,確保管制刑適用取得實效
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院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具體工作標準和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管制刑的適用。要加強與其他政法部門的溝通,在黨委政法委的統籌協調下,著力解決好工作銜接、配合方面的問題,理順工作關係,統一執法尺度,共同推進該項工作的開展。
對存在的問題,要加強請示報告。各試點法院要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為全市法院工作開展創造經驗。市高級法院將及時總結經驗,進一步加強改革工作指導力度,不斷推進和完善管制刑適用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