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在2003.09.26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09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10月15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在2003.09.26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在2003.09.26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2003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具體內容第一條 為了實施...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有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一)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檢疫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服務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軍用犬、警用犬等特種犬,教學、科研用犬,動物園以及肉用犬養殖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養犬管理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養犬登記...
第十三條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犬籠、犬舍和圍牆等圈養設施;(二)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居民小區以外。第十四條養犬人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申請辦理養犬登記和年檢。個人飼養犬只的,...
為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 際,制定本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
《鞍山市養犬管理辦法》共三十一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鞍山市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
第十一條 對棄養、走失、無證和無主犬,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負責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留養。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行前已飼養犬只的,應在本辦法實施後一個月內按規定補辦審批手續,並進行強制免疫。第十三條 在限養區未經批准擅自養犬或養犬不按規定年檢及防疫的,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
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養犬登記辦理地點,建立養犬管理電子檔案,具體管理辦法由公安機關研究制定。公安機關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採取措施,逐步實現養犬登記與犬只狂犬病免疫在同一地點辦理。第十八條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每年攜帶犬只、免疫證明以及養犬登記證到公安機關辦理年檢手續。第十九條 養犬人或地點發生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