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門頭溝區人大常委會),是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門頭溝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基本介紹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辦公信息,

主要職責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區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本區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八)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九)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區人民政府局長、委員會主任,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十)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一)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區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現任領導

職務
姓名
黨組書記、主任
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區總工會主席
李偉
黨組成員、副主任、區委教育工委書記
黨組成員、副主任
黨組成員、副主任
副主任
副主任(不駐會)
參考資料:

辦公信息

機構全稱: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辦公地址:北京市門頭溝區新橋大街36號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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