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辦法

《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辦法(試行)》是北京市醫療保障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發布通知,試行全文,

發布通知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醫保發〔2022〕33號
市醫保執法總隊,各區醫保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創新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方式,推行審慎包容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京依法行政辦發〔2022〕2號)等,制定了《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12月6日

試行全文

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創新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方式,推行審慎包容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京依法行政辦發〔2022〕2號)等,特制定《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基本原則
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基本原則,堅持嚴格執法與包容審慎並重的監管方式,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的法治精神,讓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二、適用標準
(一)關於“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的認定標準
1.違法行為輕微:屬於《北京市醫療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2版)》(附屬檔案1)所列行為。
2.及時改正:當事人及時主動改正違法行為。
3.沒有造成危害後果:違法行為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違法行為有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及時退回醫療保障基金。
4.當事人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1款的規定,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後,兩年內再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不予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
以上四項需同時具備,各類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參見附屬檔案1。
(二)關於“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認定標準
1.初次違法:經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查詢核實,兩年內,當事人無因同一違法行為被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做出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的處理記錄。
2.危害後果輕微:
(1)“C7001600定點醫藥機構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行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金額不超過4萬元(含)或者不超過該定點醫藥機構上年度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總額的0.1%(含);
(2)其他違法行為,屬於相應裁量基準最低階次的。
3.及時改正: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者經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後,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及時改正。
4.除外情形:
“C7000300參加藥品採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行為”“C7000800違反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行為”“C7000900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C7001400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不適用該規定。
以上四項需同時具備,各類初次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參見附屬檔案2。
三、適用程式
(一)主動告知當事人適用本《辦法》的具體要求。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中,認為違法行為屬於“輕微違法免罰、初次違法慎罰”等情形,且具備適用條件的,應當給予當事人必要指導,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適用“輕微違法免罰、初次違法慎罰”的具體要求,引導當事人及時改正,自覺守法。
(二)嚴格審批,全程留痕。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符合適用“輕微違法免罰、初次違法慎罰”情形的,應當按照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式相關規定履行審核程式,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並要求被處罰對象簽訂《守法誠信承諾書》,確保適用“輕微違法免罰、初次違法慎罰”的案件,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並做好不予行政處罰的過程記錄、資料整理及歸檔等工作。
(三)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方式。北京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於適用“輕微違法免罰、初次違法慎罰”的案件,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引導,並做好相關教育資料的留存歸檔,使當事人增強法律意識、自覺學法守法。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將根據執法實踐和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情況,不斷完善本《辦法》內容,實行動態化管理,推動實現醫療保障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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