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臨時調整採暖期時間程式規定

《北京市臨時調整採暖期時間程式規定》是由北京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和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下發,如遭遇連續低溫或強降雪天氣,本市最早將於11月1日供暖,最晚可在3月31日停暖,一個採暖季最長增加31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臨時調整採暖期時間程式規定
  • 發布日期:2010年11月7日
  • 涉及內容:採暖
  • 制定依據: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
  • 實施範圍:北京市
  • 制定機關: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
簡介,時間範圍,氣候情況,調整程式,提前啟動供暖的程式,延遲結束供暖程式,供熱單位補貼,

簡介

根據《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2009年,市政府令第216號)第12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等實際情況調整採暖期時間”的規定,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臨時調整採暖期時間程式規定》,2010年11月7日,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這使本市“看天供暖、停暖”有了具體的操作規定。

時間範圍

北京市調整供暖期的時間範圍是:因氣候情況對居民用戶啟動供暖時間為不早於11月1日,結束供暖時間為不遲於3月31日。

氣候情況

預測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於5℃時,啟動供暖;預測3月15日之後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於5℃時,延長供暖。除室外平均氣溫影響因素外,遇強降雪等可能對居民生活保暖產生重要影響的天氣時,也可對居民用戶提前啟動供暖或延長供暖。
《北京市臨時調整採暖期時間程式規定》 - 調整程式 提前啟動供暖的程式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1、本市行政區域內各供熱單位應當按本市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當年用戶發展、設施改造維修、作業人員到崗、打壓試水《北京市臨時調整採暖期時間程式規定》等工作,具備隨時啟動供暖的條件。
2、市氣象局根據中期天氣趨勢分析,提前七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傳送啟動供暖準備的書面報告。
3、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啟動供暖準備的書面報告後,應當立即部署啟動供暖的各項準備工作,並書面通知各能源供應部門,做好隨時啟動供暖的準備。
4、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進行會商,提前五天向市政府提出啟動供暖的具體時間建議,並附市氣象局提供的預報意見。
5、接到市政府下達的啟動供暖指令後,市市政市容委應當立即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啟動供暖的指令,並向社會公示。
6、各供熱單位接到啟動供暖的指令後,應當立即予以回響,並在指令下達後的五日內實現居民用戶室溫達到規定標準。
各供熱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絕執行啟動供暖的指令。
延遲結束供暖程式1、市氣象部門應當根據中期天氣趨勢分析,提前五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傳送延遲結束供暖的書面報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延遲結束供暖的書面報告後,應當立即部署延遲結束供暖的各項準備工作,書面通知各能源供應部門,隨時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延遲結束供暖的指令。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進行會商,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提出延遲結束供暖的具體時間建議,並附市氣象局提供的預報意見。
4、接到市政府下達的延遲結束供暖指令後,市市政市容委應當立即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延遲結束供暖的指令,並向社會公示。
5、各供熱單位接到延遲結束供暖的指令後,應當立即予以回響,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絕執行延遲結束供暖的指令。
《北京市臨時調整採暖期時間程式規定》 - 供熱單位補貼 供熱單位根據市政府指令調整採暖期而增加的居民供熱運行成本費用,由市市政市容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具體辦法,由市、區縣財政對供熱單位予以補貼。
對躉售熱能的經營單位和供熱單位為非居民增加採暖期的,不予補貼。非居民採暖用戶延長採暖期增加的成本費用,由供熱、用熱雙方協商解決。雪等可能對居民生活保暖產生重要影響的天氣時,也可對居民用戶提前啟動供暖或延長供暖。

調整程式

提前啟動供暖的程式

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1、本市行政區域內各供熱單位應當按本市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當年用戶發展、設施改造維修、作業人員到崗、打壓試水《北京市臨時調整採暖期時間程式規定》等工作,具備隨時啟動供暖的條件。
2、市氣象局根據中期天氣趨勢分析,提前七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傳送啟動供暖準備的書面報告。
3、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啟動供暖準備的書面報告後,應當立即部署啟動供暖的各項準備工作,並書面通知各能源供應部門,做好隨時啟動供暖的準備。
4、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進行會商,提前五天向市政府提出啟動供暖的具體時間建議,並附市氣象局提供的預報意見。
5、接到市政府下達的啟動供暖指令後,市市政市容委應當立即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啟動供暖的指令,並向社會公示。
6、各供熱單位接到啟動供暖的指令後,應當立即予以回響,並在指令下達後的五日內實現居民用戶室溫達到規定標準。
各供熱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絕執行啟動供暖的指令。
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

延遲結束供暖程式

1、市氣象部門應當根據中期天氣趨勢分析,提前五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傳送延遲結束供暖的書面報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延遲結束供暖的書面報告後,應當立即部署延遲結束供暖的各項準備工作,書面通知各能源供應部門,隨時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延遲結束供暖的指令。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進行會商,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提出延遲結束供暖的具體時間建議,並附市氣象局提供的預報意見。
4、接到市政府下達的延遲結束供暖指令後,市市政市容委應當立即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延遲結束供暖的指令,並向社會公示。
5、各供熱單位接到延遲結束供暖的指令後,應當立即予以回響,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絕執行延遲結束供暖的指令。

供熱單位補貼

供熱單位根據市政府指令調整採暖期而增加的居民供熱運行成本費用,由市市政市容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具體辦法,由市、區縣財政對供熱單位予以補貼。
對躉售熱能的經營單位和供熱單位為非居民增加採暖期的,不予補貼。非居民採暖用戶延長採暖期增加的成本費用,由供熱、用熱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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