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管理辦法

北京市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管理辦法》在1992.05.30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北京市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經2018年1月23日市政府第1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2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5.30
  • 修改時間:2018年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2日
修改決定,辦法內容,

修改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吉寧
2018年2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北京市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管理辦法(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35號檔案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1.刪去第五條。
2.將第六條修改為:“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宅樓房,依法免徵契稅。”
3.將第八條修改為:“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應當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過戶和產權登記,領取不動產權屬證書。”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主管部門的稱謂、個別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根據本決定修正後重新公布。

辦法內容

北京市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管理辦法
(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35號檔案發布 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宅樓房,是指由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和由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單元式住宅樓房,包括新建樓房和已住用的樓房(以下簡稱新、舊樓房)。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自管公有住宅樓房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均可依照本辦法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
簡易房、危險房、違章建築和近期需要拆除、產權有爭議以及具有歷史價值的樓房,不準出售。
第三條 凡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均可向所在單位或現住房產權單位申請購買公有住宅樓房。
新樓房和騰空的舊樓房,應優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
第四條 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實行準成本價。新樓房的準成本價,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評估測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舊樓房的準成本價,按重置價成新折扣計算。重置價是指出售當年新樓房的準成本價。
公有住宅樓房的實際售價,按建築面積計算,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地段、環境、層次、朝向等項因素的調節標準調節,以每套住房標價。
第五條 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宅樓房,依法免徵契稅。
第六條 職工購買的住宅樓房,供暖費用、燃氣設施維修更新費用的收取,按職工承租公有住宅樓房的辦法執行。電梯、高壓水泵的運行、維修及更新費用,由售房單位負擔。
第七條 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應當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過戶和產權登記,領取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八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購買的住宅樓房,享有合法所有權,可以依法使用、繼承和抵押。對住宅樓房出售、出租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出售的新樓房,售房單位須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期限和項目保修。舊樓房出售前,售房單位須對房屋結構和裝修設備進行檢修,保證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職工購買住宅樓房後的管理和維修,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樓房管理與維修辦法》執行。
第十條 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收入,由售房單位存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金融機構,納入本單位住房基金,所有權不變。
第十一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賤價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足房價款,可並處所得房價款2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以準成本價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規定不適用於高收入家庭的職工。
第十三條 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具體形式,依據本市房改統一政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售房方案按隸屬關係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並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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