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齡產業協會章程

《北京市老齡產業協會章程》是北京市老齡產業協會的章程檔案,經2013年6月26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老齡產業協會章程
  • 通過時間:2013年6月26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北京市老齡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Silver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BSI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北京地區從事老齡產業的生產、開發、流通、服務以及與老齡產業相關的科研、教學、培訓、保險等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有關專家學者自願組織建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社會建設為中心,以改善民生為重點,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及北京市政策。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的文明進步服務,依法維護會員權益,培育、促進老齡產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住所是北京市東城區天壇路71號。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二)參與制定北京市老齡產業發展規劃,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
(三)受政府委託,參與老齡產業重大投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協調對項目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
(四)經政府部門批准,在相關部門業務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
1、參與制定、修訂、評定涉老服務機構、生產企業的相關標準,參與行業服務和質量的管理監督工作;
2、組織實施老齡產業服務項目和產品的評估、推廣;
3、組織實施老齡產業調查和行業指標統計,開發、套用調查統計成果,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4、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為老服務相關職業技能的鑑定考核;
5、組織行業內有關評選表彰活動。
(五)建立老齡產業信息網路,按照規定編輯發行行業刊物;組織開展產業論壇和經濟技術、經營管理、市場信息交流。
(六)根據市場需求,引導、組織會員研發老年產品;引進、推介國內外優秀同類產品。
(七)組織開展從業單位、社會組織間的國際合作交流活動;借鑑、推廣國外為老服務、福利機構的先進經營模式及管理經驗。
(八)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
(九)組織開展涉老行業從業人員的各類培訓。
(十)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老齡產業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討論通過,並報請理事會會議確認;
(三)由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辦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單位會員按年度向本團體報送單位開展工作情況和企業生產、經營等資料;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並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審定本團體的工作規劃,討論和決定本團體的重要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重要事項。重大事項須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召開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負責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會費;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必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企事業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3年6月26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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