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文化產業協會於2015年6月16日成立,首批會員達到315家。該協會是在北京市文資辦指導下,由首都文化企業自願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首批會員達到315家。其中包括保利文化、北廣傳媒、光線傳媒、完美世界、嘉德拍賣、開心麻花、歌華文化、小米科技、噹噹網等知名文化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首都文化產業協會
- 外文名:Capital Cultural Industry Association
- 英文簡稱:CCIA
- 成立時間:2015年6月16日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首都文化產業協會(英文名Capital Cultural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CCIA)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250號〕,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指導下的文化產業行業組織。
首都文化產業協會於2015年6月16日成立,首批會員達到315家。當日,京津冀三地文化產業協會簽署合作協定,將聯手從行業組織角度推動京津冀文化產業協同發展。
該協會是在北京市文資辦指導下,由首都文化企業自願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首批會員達到315家。其中包括保利文化、北廣傳媒、光線傳媒、完美世界、嘉德拍賣、開心麻花、歌華文化、小米科技、噹噹網等知名文化企業。
北京積極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快速發展,骨幹文化企業逐年增多,文化消費日趨活躍。數據顯示,2014年,北京文化創意產業實現增加值2794.3億元,占全市GDP比重13.1%,創歷史新高;規模以上文創企業實現收入11029億元,同比增長9.5%;文創從業人員達109.7萬人,同比也有增長。截至2014年底,北京的文化及相關產業企業已達17.1萬戶,同比增長15.8%。
當日,首都文化產業協會、天津市文化產業協會、河北省文化產業協會共同簽署《京津冀三地文化產業協會框架合作協定》,提出通過信息共享、活動交流、項目合作、諮詢服務、人才培養等形式,為三地文化企業搭建合作交流發展平台,助力文化產業發展。
此次三地協會聯手,從行業組織角度推動京津冀文化產業發展尚屬首次。根據協定內容,三地將建立文化產業行業組織聯繫機制,在文化產業信息交流、開展文化企業跨區域合作、維護會員企業投資興業的合法權益、聯合舉辦文化產業人才培養、弘揚中華傳統優秀文化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以推動京津冀文化產業協同發展。
三地協會將加強三地會員企業合作,支持會員企業實施一批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參與完善投融資體系建設,著力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文化與金融、文化與科技等相關產業的融合發展;以研討會、推介會、對接會、講座等形式,促進三地會員企業在項目對接、推介洽談、合作交流等方面實現有效銜接。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首都文化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apitalCultural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CCIA。
第 二 條本會是由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北京行政區域內、有合法經營權的文化產業類企事業單位和在文化領域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等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 三 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改革開放,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文化產業政策,促進首都文化產業市場的繁榮與發展。通過行業自律、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發揮政府與行業之間、行業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推動首都文化產業市場健康發展。
第 四 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 五 條本會辦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4號新華1949園區2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 六 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主管部門制度行業發展規劃、行業行為規範和行業標準,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實現行業規範管理。
(二)研究文化產業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開展政府委託的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開展大眾文化消費市場調查,促進文化消費市場建設。積極組織會員單位參與實施重大文化產業項目,積極推動首都文化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四)推動會員單位之間的深度交流,鼓勵多種所有制文化企業加強合作,實現文化產業項目的有效對接;積極宣傳、推廣會員單位的成功經驗和有益做法。
(五)開展北京市文化產業發展年度調研,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法規,為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和政策指導。
(六)加強信息交流,起草制定文化產業行業規約,完善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七)及時了解會員單位的合理訴求,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相關需求,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八)積極推廣與展示先進的文化與科技、旅遊、體育、金融等相關產業方面的融合發展;開展文化產業高端人才教育培訓,提高會員單位有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九)發展對外友好往來,組織會員單位參與國內大型交流合作活動,積極與國外政府機構、相關團體建立友好關係,推動會員單位的經濟合作與技術進步,促進首都文化產品及服務“走出去”。
(十)蒐集整理文化產業相關信息,通過協會網站、內部刊物、官方微信等媒介傳遞給各會員單位。
(十一)開展誠信建設,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與各類公益活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十二)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 八 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文化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等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註冊在京從事文化產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會員資格的行使,由會員的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行使)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願意履行本會義務。
第 九 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本會時,應當按照本會的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 十 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或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遵守職業道德,遵守本會的行業規範和準則,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會員的聲譽;
(四)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五)服從本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會的檢查與協調;
(六)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的行為,經秘書處討論提交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等重要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會費;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4年12月10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