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統計調查證核發和管理制度

北京市統計調查證核發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政府統計調查工作順利開展,規範統計調查證核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第19號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北京市統計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統計調查證的印製、核發和管理,市局法規處是統計調查證的核發部門。
市局及區統計局(以下簡稱區局)負責對所聘用人員調查證的頒發和管理,組織實施調查的市局相關部門及區局是人員聘用部門。
市局人事教育處負責對聘用部門所聘調查人員是否符合勞動法律及政策規範予以審核。
市局計算中心負責統計調查證網上審批系統的開發和日常維護。
市局宣傳中心負責統計調查證在北京統計信息網向社會公示信息的技術支持。
第三條 統計調查證核發工作依託網上審批管理平台,實行無紙化網上審批。
第四條 申領統計調查證人員應當由本人填寫登記表並附個人近期同底一寸彩色照片兩張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交由聘用部門審核並存檔,由聘用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第五條 聘用部門對申領調查證人員的登記信息真實性負責並承擔保密義務,組織對申領人統計知識、調查技能及保密義務的培訓,使之具備從事政府統計調查工作的能力。
第六條 聘用部門根據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實際需要和申領調查證人員的具體情況,確定統計調查證有效期限。調查證有效期限定為一年期和半年期。
第七條 市局人事教育處根據聘用部門提交的申領材料,審核申請人與聘用部門的聘用手續是否齊備,是否符合相關勞動法律及政策規範,並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第八條 市局人事教育處將審核通過的申領材料提交核發部門,核發部門根據聘用部門的申領材料和人事部門的審核意見,在3個工作日內向聘用部門下達準予核發的通知。
第九條 聘用部門根據核發部門的通知製作並頒發統計調查證。聘用部門應當對己經取得調查證的人員加強管理,確保其依法履行調查員的工作職責。
第十條 核發部門在下達準予核發調查證通知的同時,通過北京統計信息網向社會公布調查證頒發信息;調查證有效期滿後,公布調查證註銷信息。
調查證公示信息內容: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聘用單位名稱及調查證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持證人不再從事政府統計調查活動或者統計調查證有效期滿,聘用部門應當收回並交核發部門統一監銷。
統計調查證有效期滿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由聘用部門收回並重新申領。
調查證丟失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聘用部門報告,由核發部門負責對原調查證公布註銷後,補發新調查證。
第十二條 聘用部門履行對調查證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的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統計調查證,不得塗改、轉借、故意毀損統計調查證,不得使用統計調查證進行與政府統計調查無關的活動。
第十四條 持證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局或者區局予以批評教育,並可以收繳統計調查證。情節較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解除聘用契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統計違法行為;
(二)將統計調查證轉借他人使用;
(三)利用統計調查證從事與政府統計調查無關的活動;
(四)泄露統計調查資料。
第十五條 聘用部門應當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的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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