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私有住宅樓房管理與維修辦法

北京市私有住宅樓房管理與維修辦法

《北京市私有住宅樓房管理與維修辦法》是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發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私有住宅樓房管理與維修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5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私有住宅樓房管理與維修辦法
(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35號檔案發布 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有住宅樓房,是指個人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購買的單元式住宅樓房(以下簡稱私有住房)。
第三條 同一樓房的產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產權人須遵守國家和本市私有房屋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住宅樓房售出後,一律由售房單位組織樓房管理機構,全面負責售出樓房的日常管理。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和協調樓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使用、維修,負責私有住房自來水設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燃氣設施故障、供暖設備漏水、電源線路和照明設備故障等項目的急修。
二、管理公共維修基金,定期向產權人公布使用情況。
三、及時向售房單位反映產權人的意見。
四、調解產權人之間因房屋使用與維修發生的糾紛。
第五條 私有住房的各項維修費用(供暖、燃氣設施除外),由產權人負擔。其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所需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產權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六條 公共維修基金由產權人在購房時按每平方米建築面
積30元交納。以準成本價購房的,可由產權人和售房單位各交納50%(單位交納部分可從售房款中支付)。產權人出售私有住房或其私有住房拆除更新時,應退還其交納的公共維修基金本金,其中售房單位交納部分應退還原單位。
第七條 私有住房電梯、高壓水泵的管理及其運行、維護和更新費用,由售房單位負責和負擔。
供暖、燃氣設施的維修、更新和費用負擔,按本市公有住宅樓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私有住房的正常修繕,由產權人負責,也可委託管房單位或其他房屋修繕單位承擔。
承擔修繕施工任務的單位,應保證維修及時和施工質量。修繕費用按《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預算定額》執行。或由雙方協商議定。
第九條 產權人應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毗連部位,保證走廊、樓梯、通道暢通。對樓房的承重結構和暖氣、燃氣、上下水、供電等設施設備的使用,應遵守有關規定。需要拆改的,須經管房單位或有關設施設備的管理部門批准。擅自拆改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或發生故障的,按有關規定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或賠償。
產權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使用住房,但不得影響建築安全和他人的正常使用,不得妨害市容觀瞻。產權人改變住房使用性質的,應徵詢管房單位的意見,報所在地房地產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條 市和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加強對私有住房的管理,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房屋安全檢查,監督售房單位對售出樓房的管理與維修工作。對管理不善的單位,房地產管理局應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對因未履行職責造成產權人損失的,責任單位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前已有的私有住宅樓房的管理與維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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