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區服務設施管理若干規定

《北京市社區服務設施管理若干規定》在1991.04.09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根據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政府第277號令第三次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社區服務設施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4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修改決定,規定全文,

修改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吉寧
2018年2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北京市社區服務設施管理若干規定(1991年4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第二次修改)
1.將第五條修改為:“社區服務設施用房的建設,應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新建、改建居住區的社區服務設施用房,應當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進行規劃和設計,由區政府統籌資金建設。”
2.刪去第七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主管部門的稱謂、個別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等26項規章根據本決定修正後重新公布。

規定全文

北京市社區服務設施管理若干規定
(1991年4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第二次修改 根據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號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條為促進社區服務事業的發展,加強社區服務設施的管理,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區、街道(鎮)和居委會興辦的以當地老年人、殘疾人和優撫對象為主,並向本地區居民提供便民服務的社區服務中心、敬老院、傷殘兒童寄託所等社會保障設施、文化娛樂活動服務設施和便民服務設施(以下簡稱社區服務設施),均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堅持社區服務社會辦的原則,實行國家、集體、個人相結合的方針,多渠道籌集資金,積極開展無償或有償服務,充分發揮社會效益。
第四條市、區民政行政部門是本市社區服務設施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工商、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衛生計生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對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發展依法給予扶持。
第五條社區服務設施用房的建設,應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新建、改建居住區的社區服務設施用房,應當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進行規劃和設計,由區政府統籌資金建設。
第六條社區服務設施用房,必須用於社區服務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由民政部門收養或照管的孤寡老人進敬老院或死亡後,其原住房屬於公有房屋的,由民政部門向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手續後,安排用於社區服務事業;其原住房屬於孤寡老人本人私有房屋的,依照收養或照管時的約定,交由民政部門安排用於社區服務事業。
第七條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區服務設施在資金、減免稅等方面依法給予扶持。
社區服務設施開展文化娛樂、醫療康復或其他經營性便民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文化、衛生計生、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扶持。
第八條 區、街道(鎮)興辦的社區服務中心,是具有綜合服務功能的社區服務設施,其名稱統一為社區服務中心,並冠以所在區和街道(鎮)的名稱。
第九條社區服務設施的工作人員,實行專職、兼職、義務服務相結合。街道(鎮)社區服務中心應有二至三名的專職管理人員,其他工作人員實行聘任。
第十條社區服務設施不得改變社區服務的使用性質。違者,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享受的各項扶持待遇。
第十一條社區服務設施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按國家和本市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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