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開展2014年第1批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的通知是一個政府通知
各有關單位:
按照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印發北京市貫徹落實<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2年修訂)的通知》(京發改〔2012〕2024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要求,本市將啟動2014年第1
批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工作,現將認定要求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申報條件
1.企業註冊地和生產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滿足生產所必須的基本條件。
2.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的生產工藝、技術和產品符合國家、本市產業政策及相關標準。
3.企業具備相應的資源綜合利用管理人員,並具有完善的財務、物資、質量、統計、安全、節能等管理體系或規章制度。
4.資源綜合利用原始台帳、統計報表規範,具有相應的計量、質量檢測手段,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應獨立核算並計算盈虧。
5.資源綜合利用原材料來源穩定可靠,數量和品質滿足相關要求,能夠保證企業在一個認定周期(2年)內的生產需要。
6.企業能夠完成國家及本市節能減排年度工作目標,產品能耗限額符合國家、行業及本市相關標準;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健全;生產經營過程符合環保要求,各類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及本市相關標準,不產生二次污染;無重大污染、質量以及安全事故。
7.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企業申報材料
1.《北京市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申報表》(附屬檔案1)、《北京市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產品)年報表》(附屬檔案2)。
2.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合法性檔案,包括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企業(項目)相關資質檔案;企業建設合規性證明檔案;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
3.企業財務年報,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
4.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技術簡要說明和原材料配比表;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或匯總表(含產品名稱、產品配比、檢測單位名稱、檢測報告編號、檢測日期、檢測結論)。
5.資源綜合利用原材料的購銷契約或協定,契約或協定應證明原材料來源穩定可靠,體現原材料的源頭。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質(CMA)的專業機構出具的企業生產過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6.企業資源綜合利用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基本狀況;資源綜合利用原材料的來源、數量及利用情況,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企業對國家、本市或自定的節能減排年度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各項能源消耗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及本市要求。重點用能單位是否開展能源審計,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企業能源審計報告;是否完成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備案情況。
7.以上材料請按照北京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協會網站相關要求進行填報,裝訂成冊一式2份,加蓋單位公章及騎縫章。
三、認定工作具體安排
1.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提交申報材料。區縣發展改革委按照《實施細則》的具體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於4月8-10日期間向我委集中申報。
2.我委將委託專業機構對申報企業開展材料審查及現場核查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及行業專家組成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的認定條件和內容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
3.5月中旬,我委在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上對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的評審情況進行公示。
4.6月初,我委對通過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評審和公示的企業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四、其他要求
1.資源綜合利用認定企業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統計報表上報流程。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季度資源綜合利用原材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產值、利稅等情況上報至“北京市資源綜合利用認定企業網上申報系統”。
2.各區縣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本轄區相關企業的培訓和指導工作,按照《實施細則》的具體要求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及時上報我委。
3.我委將會同相關部門對資源綜合利用認定企業進行抽查,對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偽造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等行為,按照《關於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4.申報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審核的單位,應同時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審核認定細化要求等工作規則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2]584號)的相關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