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結合北京市實際而制定的。

2024年1月2日,《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日
修訂信息,全文,

修訂信息

2007年6月,發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廢止。
2024年1月2日,《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發布實施。

全文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屬於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商場(商店、市場)、賓館(旅館)、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場所
(一)設定在地上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或設定在地下、半地下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二)客房50間以上的賓館(酒店、旅館);
(三)建築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
(四)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放映廳(錄像廳)、禮堂、劇場等演出、放映場所;
(五)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KTV、遊藝廳、網咖等歌舞娛樂遊藝場所和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咖啡廳)、餐廳等場所;
(六)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齡球館、旱冰場、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棋牌室、桌球房、美容美髮等營業性健身、美容、休閒場所;
(七)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餐飲場所。
二、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
(一)住院床位50張以上的醫院;
(二)床位20張以上的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
(三)學生住宿床位100張以上的學校;
(四)幼兒住宿床位50張以上的託兒所、幼稚園。
三、國家機關
(一)區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辦公場所;
(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
(四)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的辦事機關。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
(二)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交通樞紐、客運車站
候車廳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交通樞紐。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一)建築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二)區級以上的公共博物館和檔案館;
(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一)發電廠(站);
(二)承擔市級以上電力調度功能的供電單位。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一)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二)石油庫;
(三)天然氣門站、儲配站、供應站;
(四)液化石油氣儲備站、儲配站、灌裝站;
(五)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六)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
(七)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甲、乙類)且店內甲類物品存放總量達200公斤以上或甲、乙類物品存放總量達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同一時段、同一車間容納30人以上的生產、加工、物流分揀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國家和市級科研單位。
十一、糧食、百貨等可燃物資倉庫
(一)國家儲備糧庫,總數量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二)總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含物流倉庫)。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一)對外經營的高層公寓樓,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二)城市地下鐵道站點、城市交通隧道和一類公路交通隧道;
(三)營業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證券交易所;
(四)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廟、道觀等宗教場所(非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五)市級以上的旅遊景區;
(六)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劇本殺、密室逃脫等劇本娛樂營業性場所;
(七)其他。
十三、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各單位,由各系統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界定標準。
本界定標準中“以上”均含本數。本界定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發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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