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海淀飲服行業協會
- 成立於:2000年5月
- 協會性質:社會團體
- 宗旨:為行業發展服務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主要職能有:
1、通過與政府職能部門及各級行業協會的聯繫,及時為會員單位收集並免費提供與行業相關的最新信息,定期公布行業發展態勢;向政府反映企業呼聲和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政府與企業的雙向溝通。
2、向企業宣傳與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政策,符合開業標準的餐飲、住宿、沐浴、美容美髮和洗染企業辦理《專業資格證》;依據行業等級標準組織開展國家級酒家及行業等級的評審。
3、向會員單位提供人力資源、市場行銷、服務質量、電子商務等專業管理知識的培訓,同時提供業內各工種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證的培訓。
4、發揮協會優勢,為會員單位提供各種業務諮詢服務,如:企業尋求合作信息、人才需求信息等,並通過與各省市地方政府及有關職業技能學校建立的廣泛合作關係,為企業招聘員工提供幫助。
5、依法維護企業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市場需求,組織企業參與國際和國內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舉辦各種形式的行業交流及專業技術比賽等行業活動,實施對企業業務經營與專業技術的服務指導。
協會章程
北京市海淀飲服行業協會章程
2010年7月16 日經北京市海淀飲服行業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北京市海淀飲服行業協會。其英文名稱:Beijing Haidian Catering Service Trad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北京市海淀區社會團體管理機關審核批准,由海淀區域內從事餐飲、住宿、美容美髮、沐浴、攝影彩擴、洗染等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海淀區民政局社團辦的監督管理,接受海淀區商務委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以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宗旨。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六條 本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自主、 自立、自我管理的發展道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職能: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
第八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行業法律法規,引導企業依法經營,維護行業市場秩序,公平競爭;加強信用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區域內餐飲服務市場有序發展。
2、參與行業發展、行業改革、行業管理、行業利益等方面的調研論證工作,在行業的發展方向上向政府提供建議,向企業提供指導,促進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雙向溝通。
3、貫徹相關行業標準和服務規範,組織行業資格審驗和企業等級評定,對未達標企業開展專業諮詢與指導。
4、開展經營管理和專項技能培訓,組織行業交流和技術比賽等活動,促進企業之間在經營、服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發展。
5、利用協會網站、會刊及簡訊平台及時向會員企業發布市場信息、人才信息和行業發展動態,並為企業發展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6、聯繫國內外同行業協會,開展國際、國內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加強行業經濟聯繫,拓寬經營渠道,促進行業發展。
7、接受政府委託,承擔相關的行業管理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實行入會、退會自願原則。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
凡依法註冊並取得合法資質的下列單位,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按時交納會費的,可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1、從事餐飲服務行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2、與餐飲服務行業有關的生產商、供應商和科技諮詢公司;
3、從事行業發展研究的研究單位、教學單位。
二、個人會員:
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的下列人士,可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1、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並熱愛餐飲服務事業的專業人士;
2、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
第十條 會員權利:
1、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加本協會主辦各項活動的參與權;
3、有獲得本協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4、有對本協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有符合本協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
2、嚴格自律,遵守“行規、行約”;
3、承辦協會委託的事務,完成交辦的工作;
4、支持本協會工作並積極參與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5、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費標準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繳納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入會、退會程式:
(一)會員入會: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常務理事會或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3、由協會日常辦事機構頒發會員牌匾和證書。
(二)會員退會:
1、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報常務理事會備案,收回會員牌匾和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2、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3、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協會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海淀區社團辦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理事的產生採取理事單位代表制,在本協會實行會員代表即理事會理事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在任職期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脫離現工作崗位,不再繼續履行理事職責時,由理事單位變更理事,報協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 通過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四)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五) 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協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為有效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一、三、四、五、六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在本屆理事會期間,常務理事因工作變動,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協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從中產生1名監事長。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長或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主要職權:
1、監督本協會及其領導成員遵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2、監督本協會及其領導成員遵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3、對協會成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等行為進行監督;
4、對本協會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熟悉和熱愛協會工作;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本行業工作的,由常務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並報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會長:
1、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2、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② 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
③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④ 提名秘書長人選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並交常務理事會通過;
⑤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⑥ 決定本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
1、秘書長為本會辦事機構專職人員,協助會長組織日常工作;
2、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3、負責各項會議的組織籌備;
4、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資產依照國家和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協會章程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有關單位的撥款和資助;
3、承辦政府委託事項的經費支持;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於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以利潤、股息等方式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條 變更內容和程式:
1、涉及本協會名稱、章程、法定代表人等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2、變更內容向海淀區社會團體行政管理機關申報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一條 終止程式:
1、本協會由於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管理機關申報並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4、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照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北京市海淀區社會團體行政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