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街鎮城管執法隊雙重管理辦法

《北京市海淀區街鎮城管執法隊雙重管理辦法》是依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平的意見》、市編委《關於調整區級城市管理體制下移執法重心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海淀區委區政府《關於加快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核心區建設提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等相關檔案,結合海淀區實際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北京市海淀區街鎮城管執法隊雙重管理辦法
按照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要求,依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平的意見》(京發〔2016〕14號)、市編委《關於調整區級城市管理體制下移執法重心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編委發〔2017〕1號)和海淀區委區政府《關於加快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核心區建設提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京海發〔2016〕9號)等相關檔案,結合海淀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總體原則。街鎮城管執法隊管理體制調整為以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簡稱街鎮)為主的雙重管理,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簡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負責對街鎮城管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專業培訓和監督考核。
第二條 城管執法。街鎮城管執法隊作為區城管執法監察局的派出機構,以區城管執法監察局的名義進行執法。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負責跨區域及重大執法活動的指揮調度,街鎮負責指揮調度街鎮城管執法隊在本轄區內依法開展日常性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 聯合執法。街鎮負責建立以城管執法隊為骨幹、公安為保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對城市管理中的難點問題和重點管控地區開展綜合治理行動,形成管控合力。區城管執法監察局發揮區城管執法協調辦和區查違辦作用,牽頭搭建城市管理聯合執法平台,建立城管綜合執法與公安、消防、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務等的聯合執法機制和聯合懲處治理機制。
第四條 人員管理。街鎮城管執法隊使用的行政執法專項編制劃轉至街鎮,街鎮按照編制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城管執法隊人員進行管理和使用。永定路街道、燕園街道、清華園街道等特殊地域的城管執法隊,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實行統一管理。
城管執法隊所管理使用的工勤人員(契約工和臨時工)隨隊一併劃轉街鎮管理和使用。
此次體制調整前區城管執法系統內已退休人員可以按照自願原則自行選擇保留在區城管執法監察局或轉入相應街鎮。
第五條 人員招錄。按照北京市統一招錄計畫,各街鎮組織實施街鎮城管執法隊人員的招錄工作,並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備案。
第六條 科級領導幹部任免。街鎮擬定城管執法隊科級領導幹部任職方案,書面徵求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審核同意意見後實施,任免後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備案。新任職科級領導幹部到崗後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七條 人員流動。城管執法隊人員跨部門、跨街鎮調動,城管執法隊人員與本街、鎮科室人員轉任交流,由所在街鎮負責辦理,需在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備案。
街鎮城管執法隊在調動、轉任交流時應保證實有執法人員不削減,區城管執法監察局每年要進行核查。
超出市、區執法職位輪換規定年限的科級領導幹部輪崗工作,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和街鎮協商,工作方案報區人力社保局備案,區城管執法監察局組織實施。科級領導幹部輪崗可以在各街鎮城管執法隊、區城管執法監察局機關科室、直屬機構之間進行。
第八條 人員培訓。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負責城管執法系統的業務培訓,培訓情況與人員任職定級、年度考核及職務晉升相掛鈎,並計入人事檔案。
第九條 執法資格管理。區城管執法監察局按照國家、北京市、海淀區相關規定要求,組織新入職以及交流轉任人員參加執法資格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定期組織人員執法資格審查,並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暫停、取消、恢復、失效和丟失補領等相關工作。人員調出(含退休、辭職、辭退人員)城管執法系統時,應先向區城管執法監察局上交《行政執法證》、執法標誌標識後,方可辦理相關調動手續。
第十條 執法裝備。街鎮城管執法隊現有的執法車輛、取證設備、辦公器材等裝備物資器材隨隊一併移交街鎮,按照固定資產相關規定進行管理。調整後,除根據北京市城管執法局要求統一配備的執法裝備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配發街鎮使用管理外,其他執法裝備由街鎮配備並按規定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制服標誌標識。城管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應嚴格遵照住建部、財政部印發的《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供應管理辦法》和北京市相關規定進行發放管理。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負責發放,街鎮負責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案件審理。各街鎮城管執法隊的一般程式案件,除區城管執法監察局授權各隊負責人審批外,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負責人審批決定,由街鎮組織落實。
第十三條 監督考核。區城管執法監察局按照部門管理規定,各街鎮結合日常工作實績,對城管執法隊進行雙重考核。
各街鎮及區城管執法監察局組成聯合考評機構,每半年對街鎮城管執法隊科級領導幹部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全面進行1次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街鎮確定街鎮城管執法隊科級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等次、職務晉升、獎懲、辭退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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