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委宣傳部《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委宣傳部《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委宣傳部《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辦法
區委宣傳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落實北京全國文化中心建設規劃,更好地發揮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撬動作用,促進海淀區文化發展水平的提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市財政局、市經信委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5〕305號),以及海淀區“十三五”文化發展規劃的相關內容,為規範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由區政府主導設立,採用參股基金的方式對外合作投資。參股基金方式,是指引導基金向各類投資主體進行投資,並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
第三條引導基金的設立和運行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引導基金主要來源於海淀區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第五條其他資金來源:閒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六條引導基金的管理和資金使用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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