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務局團委

原北京市水利局承擔的全部水行政管理職責。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承擔的管理本市城市供水、節水、排水與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方面的職責,以及負責本市規劃市區以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水務局團委
  • 類別:團委
  • 內容:北京市水務局
  • 地點:北京
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務局設15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老幹部處。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信息、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接待聯絡,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法制處
組織起草本市有關水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承辦本機關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和區縣之間的水事糾紛。
(三)研究室
負責本市水務發展戰略研究;負責有關水務發展與改革方面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負責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
(四)綜合計畫處
研究提出本市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重點水務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並負責立項申報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提出有關水務方面的經濟調節政策、措施;參與本市水價管理和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工作。
(五)水資源管理處
負責本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組織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組織擬訂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負責城鄉水資源供需平衡;負責編制全市用水的中長期和年度供求計畫、水量分配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取水和鑿井的許可制度;負責水功能區的劃分;研究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和建議;監測河流、湖泊、水庫及飲水區等水域的水量、水質,監督水源防護工作;負責協調流域水資源保護;指導全市水文工作。
(六)供水管理處
負責編制本市供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工作;負責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組織制訂供水行業的技術、運營、服務、供應等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指導、監督供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負責公共供水企業、鄉鎮以上集中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管理。
(七)北京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訂節約用水政策;負責編制節約用水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制訂有關節水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水資源費和超計畫加價水費徵收、使用的管理工作;參與重大節水項目的設計審查與工程驗收。
(八)排水管理處(再生水利用管理處)
負責編制本市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研究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議;制定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的標準、規範和規程,並監督實施;負責鄉鎮以上排水與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及附屬設施的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雨洪和再生水的利用及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管理工作;負責排水許可管理和排水水質監測的管理工作;負責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管理工作。
(九)工程建設與管理處
組織協調本市重點水務工程基建項目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研究擬定並監督實施水務工程建設技術質量標準和工程施工的規程、規範;組織有關水務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河道、湖泊的管理及其綜合開發和利用的管理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務工程及規定範圍內的綠化美化工作;負責重點水務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
(十)農田水利與水土保持處
負責編制本市農田水利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方面的有關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負責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的組織工作;指導基層水務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處
負責編制本市水務系統科學技術和教育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水務科研、新技術開發套用以及水務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本系統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十二)宣傳處
負責本市水務宣傳工作;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理論學習和職工的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三)財務處
負責編制本系統資金收支計畫;管理各項水務專項資金;負責本機關財務、資產的管理。
(十四)審計處
負責對各項水務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其效果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十五)人事處
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工會、團委)。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人員編制

市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77名,另核定紀檢、監察編制3名,老幹部工作機構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3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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