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

《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是為促進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在《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定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的法規。

2018年11月30日,北京市教委發布《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

基本介紹

  • 發布機構:北京市教委
  • 發布時間:2018年11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1月30日
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適用範圍

《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簡稱《辦學標準》)。《辦學標準》中提出,此標準適用範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

主要內容

《辦學標準》中指出,從事中國小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教育機構應將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編號在其網站及教學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辦學標準》同時強調,民辦幼稚園不屬於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範疇;開展3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教育服務的機構、利用網際網路技術線上實施培訓活動的機構,其設定標準另行制定;國家及本市對中外合作培訓機構的設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機構辦學場所建築面積應大於300平方米
在場所條件方面,必須具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場所的房屋產權清楚,如系租賃,應簽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協定(或契約);如舉辦者自有場所,應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
教育機構的辦學場所,建築面積應大於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安全、疏散等條件符合相關規定。未經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辦學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教師資格證編號等應在顯著位置公示
在師資方面,明確提出,兼職教師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其中,從事中國小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4,單個教學場所(含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3人。教育機構應將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編號在其網站及教學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從事非學歷高等教育培訓的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不得聘用中國小在職教師。聘任外籍教師應符合有關規定。
未經批准不得冠以“中國”等字樣
在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制定上,明確提出,未經批准,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未經批准,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稚園”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有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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