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北京市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的管理,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促進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所制定的相關法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
  • 發布文號:保監京發[2003]91號
具體信息,詳細內容,

具體信息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保監京發[2003]91號
【發布日期】2003-04-16
【生效日期】2003-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北京市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暫行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北京市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的管理,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促進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中國保監會《關於改革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2]26號)、《關於改革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2]87號)和《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審批程式及核心內容〉的通知》(保監發[2002]95號)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以下簡稱“條款費率”)是指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制定,並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擬在北京地區執行的條款費率。
第四條公司使用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同意的條款費率前,應依法向北京保監辦辦理有關備案手續;公司廢止條款費率和使用已經備案或審批的條款費率前應向社會公告,並在公告後10日內向北京保監辦報告公告情況;公司如要調整費率,應事前報經北京保監辦批准。
第五條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統一負責申請辦理條款費率方面的備案、審批或報告工作。
第六條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的副總經理對申請備案、審批的條款或費率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保證沒有對中國保監會或其總公司的批准材料擅自做出任何改動,並簽署聲明書。
第七條聲明書籤署人由於失職致使其出具的備案材料三次違反本辦法,並且第一次與第三次時間間隔不足兩年的,北京保監辦兩年內不再接受其出具的聲明書。
第八條公司備案條款費率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備案報告;
二、聲明書(詳見附屬檔案一);
三、條款費率備案表(樣本和填報說明參見保監發[2002]26號檔案附屬檔案3);
四、總公司同意在北京地區使用該條款費率檔案複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同意該條款費率檔案複印件;
六、條款文本(書面材料、文本磁碟(僅條款備案時提供));
七、法律責任書複印件(參見保監發[2002]87號檔案附屬檔案一);
八、總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備費率方案文本複印件;
九、總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備費率測算報告複印件。
十、北京保監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該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和第十項為備案條款費率時均須提供的材料,第七項僅適用於條款備案,第八、九項僅適用於費率備案。
第九條公司在向北京保監辦報送條款費率備案材料之日起,即可使用。
第十條公司申請調整費率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調整費率請示(包括調整前水平、調整後水平和調整原因,並以列表方式說明);
二、聲明書(詳見附屬檔案一);
三、費率審批表(樣本和填報說明參見保監發[2002]26號檔案附屬檔案3);
四、總公司同意保險公司在北京地區使用該費率檔案複印件(該檔案應包含已對本條第六項內容進行了全面、客觀、科學地審核的承諾,並應對各項內容逐一進行簡要評價和說明,如調整前後說明、調整前後業務分析和預測、測算數據來源和處理、費率測算方法、費率公式、測算數據情況等);
五、條款文本;
六、費率方案文本,主要內容:
(一)費率制定或調整說明;
(二)制定或調整後的經營情況預測;
(三)費率表和費率表使用說明;
七、費率測算報告,具體包括:
(一)上一年經營情況分析;
(二)費率公式:純費率公式和附加費率公式;
(三)測算數據:標的的經驗損失率、預期賠付率、預期各項管理費用率(應單獨列示代理人手續費比例)、預期利潤率、調整因素等(以列表形式報送);
八、樣本測算情況(具體說明見附屬檔案二)
九、北京保監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北京保監辦自收到完整的費率報備材料之日起(以收文日期為準)三個月內以正式檔案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二條公司報告條款費率社會公告情況時,應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條款費率社會公告情況報告;
二、聲明書(詳見附屬檔案一);
三、公告條款費率及相關材料複印件;
第十三條公司報告廢止條款費率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廢止條款費率報告;
二、聲明書(詳見附屬檔案一);
三、總公司同意廢止的證明檔案複印件;
四、廢止條款文本;
五、北京保監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上述書面材料一律使用A4紙,並按照上述順序進行羅列報送。
第十五條對於公司不完整的報備材料,我辦將全部退回所報材料,公司補充完整後可重新上報。
對公司報備材料的完整性考察,我辦主要關註:
一、報備內容是否在我辦許可權範圍內;
二、申請機關是否為保險公司分公司;
三、備案報告或請示是否為正式檔案;
四、材料是否齊全、裝訂是否整齊;
五、報備材料是否作為備案報告或請示的附屬檔案,並清晰列明。
第十六條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和港、澳、台地區的保險公司在北京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北京辦事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