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安全生產綜合考核辦法》是北京市東城區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進一步提高東城區安全生產工作水平制定的辦法。
北京市東城區安全生產綜合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進一步提高本區安全生產工作水平,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根據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和《北京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京政辦發〔201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區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被考核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綜合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區政府領導下,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區安全生產綜合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實施。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立足實際、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嚴格工作考核,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二)推進依法治理。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開展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治理,依法依規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
(三)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落實監管執法經費、裝備,創新監管機制,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社會共治,提高執法效能,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系。
(四)加強安全預防。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全面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信用體系建設,積極實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強化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築牢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礎。
(六)防範遏制事故。加強城市運行和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控,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較大以上事故和社會影響大的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條 考核工作採取被考核單位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年終考核與日常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動態考核。被考核單位對照考核內容,每季度通過信息化手段逐項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二)年底自評。年終考核以自查自評為基礎,被考核單位對照考核辦法和考核細則規定的內容,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總結和評價,並於當年12月上旬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
(三)抽查核查。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被考核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定期開展現場抽查核查,也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相關工作。
(四)專項考核。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區交通安全委會員辦公室、區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分別對被考核單位進行生產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專項考核。專項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逐項扣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
(五)綜合評議。區安全生產綜合考核領導小組匯總專項考核成績,開展綜合評議,以百分制計算,按照生產安全專項考核占50%、道路交通安全專項考核占25%、消防安全專項考核占25%的權重計入綜合考核成績。
第七條 生產安全專項考核設立加分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認定,給予加分:
(一)安全生產工作創新舉措被省部級單位(含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經驗推廣的;
(二)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獲省部級表彰獎勵的;
(三)在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製法制、組織事故搶險救援、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基層基礎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因加分導致生產安全專項考核成績高於100分的,超出分數不計入綜合成績,但在同等得分情況下,超出分數決定考核名次。
第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四個等級(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考核成績在90分以上為優秀;
考核成績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
考核成績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
考核成績在7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九條 強化事故防控情況考核,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度,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監管(管理)責任單位一律按不合格評定。
第十條 考核過程中注重加強痕跡化管理,被考核單位各項工作完成情況要有相應材料(包括檔案、制度、方案、計畫、總結、紀要、清單、記錄或工作總結等)作為支撐。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經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並報區政府同意後,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向各被考核單位通報。同時將考核結果抄送區委組織部、區政府績效辦、區綜治辦、區精神文明辦,納入相關考核評價體系。
第十二條 推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單位參與評定全國、北京市安全生產表彰和獎勵,對考核結果連續三年排名靠前的單位優先推薦,具體方式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確定。
第十三條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在全區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年度所有評先、評優資格,其主要負責人要向區政府做出書面檢查。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約談不合格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令其制定整改措施,並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優秀、良好等級資格評定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參與考核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嚴守考核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敢於擔當,保證考核結果的公正性。被考核單位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情況,主動配合開展工作,確保考核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六條 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區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區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和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分別擬定年度生產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專項考核細則,報區安全生產綜合考核領導小組審定後,對被考核單位實施差異化考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