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東城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北京東城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貫徹落實中央、市委關於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區委有關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北花市大街14號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相應制度、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
(四)指導推進本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快本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係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五)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提名推薦、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收支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人才工作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協調解決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方面的重大問題,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和維護穩定工作。
(九)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加強為駐區中央單位、市屬單位、駐區部隊和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的服務。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郭威元,東城區國資委主任。
王秀菊,東城區國資委二級調研員。
分管黨組織建設工作。
易月明,東城區國資委黨組成員、黨委副書記。
分管黨組織建設、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機關人事工作。
張浩軍,東城區國資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分管改革發展、財務預算工作。
顧麗紅,東城區國資委黨組成員、駐東城區國資委紀檢監察組 組長。
分管監督執紀工作。
黃紅莉,東城區國資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分管統計、業績考核、資產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承擔信息、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化建設工作; 負責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 承擔重要檔案和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負責本機關資產管理、後勤服務和接待聯絡工作; 負責國資委系統維護穩定工作,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負責信訪事項的接收、文書流轉和督查督辦工作。
(二)黨群辦公室
負責黨委日常工作;負責黨委文電、會務、機要、信息、保密工作;負責黨委重要檔案、報告的起草和制度化建設工作; 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宣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和統戰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承擔重要檔案和黨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三)企業發展科
研究提出本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意見建議;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的戰略規劃編制及戰略管理工作;審核所出資企業改制方案;對所監管企業改革改制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管理現代化工作;承辦所監管企業(公司)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研究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規範性檔案審核工作,承擔機關的法律事務。
(四)統計評價科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工作,對外發布統計信息;研究分析國有資產的運行情況;建立和完善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體系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考評確認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工作;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
(五)資產管理科
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工作; 審核及監督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國有產權交易;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對外投資、擔保、融資事項進行審核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按照國家和市、區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資產損失的核銷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土地、房屋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土地、房屋資產管理工作;聯繫重大事項決策諮詢機構工作。
(六)財務預算科
編制制定並監督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組織所監管企業財務預算、決算有關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財務信息化工作;負責投融資平台建設;協調日常企業重要投融資項目中有關財務問題;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七)業務指導科
負責加強所監管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指導和規範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的業務工作;受理有關工作報告;指導派出國有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業務工作,對所監管企業董事會、派出國有董事的工作進行評價考核;參與董事人選的遴選工作;協助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集體經濟管理職責。
(八)組織人事科
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黨員教育和政工職稱評定等方面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國資委機關幹部隊伍建設及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董事和監事人選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 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人才工作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及勞動技能人才的培養工作;負責因公出國(境)任務報批和政審工作;負責機關幹部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擔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幹部人事檔案和監管企業領導人員檔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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