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汽車露營旅遊分會
- 外文名:BeijingTourism Industry Association Auto-Camping Tourism Branch
- 簡 稱:北京市汽車露營旅遊協會
- 成立時間:2013年8月22日
- 類 別:旅遊行業組織
- 性 質:社會團體
組織架構,領導機構,聯繫方式,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本會的任務及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領導機構,第五章經費,第六章附則,
組織架構
汽車露營旅遊分會設立秘書處,為分會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協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綜合辦公室、會員管理部、宣傳推广部、專家委員會、標準委員會、營地委員會、旅居車委員會、戶外裝備委員會。
協會設副秘書長2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各部設定主任和副主任職位。副秘書長、各部主任和副主任職位實行聘任制,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聘任。
領導機構
序號 | 社團職務 | 姓名 | 工作單位 |
名譽會長 | 吳傑 | 北京市政協經濟委員會主任 | |
1 | 會長 | 北京汽車行業協會會長 | |
2 | 常務副會長 | 石建忠 | 首旅集團華龍休閒旅遊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
3 | 常務副會長 | 李艷 | 北京賽博時光國際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
4 | 副會長 | 田群 | 中國港中旅資產經營公司董事、總經理 |
5 | 副會長 | 王北 | 北京匯光鑒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
7 | 副會長 | 韓偉 | 北京歐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 |
8 | 副會長 | 儲佳建 | 北京盧溝鴻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
9 | 副會長 | 王旭東 | 北京電視台科教節目中心主持人 |
10 | 副會長 | 劉振金 | 北京安吉達康汽車露營地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
11 | 副會長 | 陳必發 | 祥發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12 | 副會長 | 陳效禹 | 北京德盛通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
13 | 副會長 | 廖紅斌 | 北京東方艾威旅遊裝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
聯繫方式
地址:
東辦公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乙12號天辰大廈4層
郵編:100000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汽車露營旅遊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系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旅協”)的分支機構,是由上級管理單位——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同意,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登記註冊的非法人社團組織(分支機構,二級社團組織),是根據市旅協的章程及其宗旨、任務、業務範圍的需要設定。本會在“市旅協”的領導下,開展和積極推廣汽車露營旅遊。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規範,宗旨是:挖掘北京市汽車露營旅遊市場潛力和社會資源,帶動汽車露營旅遊行業整體發展,代表本行業企業的利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反映會員企業訴求,協調會員之間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聯繫政府,為行業、會員、政府提供服務,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北大街乙12號天辰大廈402室
第五條本會接受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和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的領導,依照《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章程》和本《管理辦法》開展工作。
第二章本會的任務及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參與政府有關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政策和建議;組織開展行業發展、戰略規劃等重大問題的研究。
第七條本會通過市旅協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八條本會開展行業數據統計調查,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為會員、政府和社會各界提供諮詢服務。
第九條本會在市旅協的組織領導下參與制訂、修訂行業的技術標準、服務標準和行業準入標準。
第十條本會健全行業自律管理制度,規範會員企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十一條本會促進品牌建設,推進產品質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本會組織開展新技術的交流與推廣,組織新產品鑑定和推廣,推動新技術在本行業中的推廣和套用,推進技術創新和科學管理,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競爭力。
第十三條本會組織和推動行業開展節能減排工作,開展綠色設計、資源回收和再利用,促進相關產品的節能水平不斷提高。
第十四條本會促進國內、國際貿易活動開展,促進露營旅遊知識的普及,組織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維護企業在貿易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參與協調貿易爭端。
第十五條本會組織開展本行業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政策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發展與其它相關協會、國際組織的聯繫與合作,組織行業參加有關交流活動。
第十六條 本會致力於宣傳行業,創辦分會出版物和行業網站。
第十七條本會發展公益事業,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八條本會承擔主管部門和市旅協交辦的工作。
第十九條本會開展符合市旅協章程規定的有益於會員企業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條 本會在組織開展或參加上述活動前,須報經市旅協批准。本會對外簽署的任何契約、協定,事前均須經市旅協審查通過。
第二十一條本會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旅協報告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旅協上報本年度的工作總結。
第二十二條本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市旅協有權即時終止本會正在開展、從事的任何活動,本會應無條件服從市旅協決定。
第三章會員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五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章程》和本會的《管理辦法》;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汽車露營旅遊行業的經營者、在汽車露營旅遊領域有一定影響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成員。
第二十六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八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章程》和本會《管理辦法》;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做好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積極支持並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會員未履行相關義務,本會有權利取消會員資格。會員如在規定時間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和會員標牌。
第三十一條會員如有重大違反《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章程》或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領導機構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審議並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由出席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30人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理事會理事由理事單位現職領導者擔任,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根據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的推薦意見,選舉與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與罷免常務理事;
(四)審議通過本協會的行規和行約;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一般每一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常務理事會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13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議案;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五)審議理事的增補和變更事項;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會長負責協會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研究和處理本會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會員代表大會推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成員二人;監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本會第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及常務理事由市旅協推薦產生。
第三十九條因機構變化和人事變動,原任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由原推薦單位提出調整和增補意見,經會長辦公會批准後辦理變更手續,並適時報告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五章經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會費是本會開展各項工作和服務的主要經費來源,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時繳納會費。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於每年第一季度一次繳清。無理由和未經理事會機構批准不繳會費的,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收繳證書、牌。
第四十二條經費管理
(一)本會經費實行獨立核算,接受市旅協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市旅協為本會開設專門賬號,該賬號下資金專款專用;市旅協為本會分設單獨賬冊;本會財務情況接受審計部門和會員的監督。
(二)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四)本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旅協、社團登記機關、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五)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市旅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核准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會可依法刻制公章一枚。
第四十五條本會應在工作中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受到任何第三方基於民事責任的指控和訴訟。鑒於本會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如果市旅協遭受與本會有關的投訴和訴訟,本會將就上述投訴和訴訟向市旅協為應對糾紛提供一切可能的協助,並承擔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裁定的一切費用、損害賠償和律師費,並對市旅協的一切損失負有完全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管理辦法》的修改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