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

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簡介

旅遊行業組織。位於北京旅遊大廈內。1993年成立。創辦有《北京旅遊報》和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會刊《旅遊業》。出台的檔案有《北京地區飯店業誠信公約》、《北京地區導遊員誠信公約》、《北京地區旅遊區(點)誠信公約》、《北京地區旅行社同業誠信公約》等。2002年9月與北京綠色事業文化發展中心聯合成立北京市綠色飯店管理辦公室,11月在銀龍苑酒店召開21世紀中國綠色酒店研討會。2003年7月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與在華各國(地區)商會舉辦“商會聯手振興旅遊共促繁榮”聯合倡議書發布儀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旅遊協會
  • 類型:旅遊行業組織
  • 位置:北京旅遊大廈內
  • 成立:1993年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旅遊行業組織。位於北京旅遊大廈內。1993年成立。創辦有《北京旅遊報》和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會刊《旅遊業》。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
第二條本會由北京地區從事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熱心旅遊事業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等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宗旨:根據北京旅遊業發展的需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廣泛聯繫、緊密團結北京地區從事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及關心、支持旅遊事業的各界朋友,積極維護旅遊經營者的利益和中外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為繁榮和發展北京地區的旅遊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七條註冊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

  
第二章 任 務
第八條 基本任務
1.貫徹國家及北京市關於發展旅遊業的方針、政策,做好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間的協調和服務工作。
2.系統調查、收集、研究、整理國內外有關旅遊業的信息、資料,做好市場發展趨勢的預測,及時向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和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3.在平等協商、協調一致的基礎上,研究並解決涉及全行業的有關問題;規範會員單位的企業行為,保護企業合法利益;幫助會員單位在市場經濟中成為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
4.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代表會員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各種要求、意見和建議,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事宜,在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5.宣傳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並教育會員遵紀守法。創辦《北京旅遊報》和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會刊《旅遊業》。
6.負責對北京地區旅遊行業分會的領導工作,加強會員間的團結,協調會員間的關係。
7.團結全市旅遊企業,加強北京地區旅遊行業的整體意識和統一性,共同維護行業的利益和聲譽。
8.廣泛開展與全國各地及國際有關旅遊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北京旅遊業的發展,擴大北京旅遊業的影響。
第九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畫,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為促進北京地區旅遊事業的發展,得到社會各界對旅遊業更多的關心和支持,對為發展中國和北京的旅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本會將聘請為特邀會員或發展為個人會員(包括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關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以及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外籍管理人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資格
北京地區從事旅遊業務的旅行社、飯店(賓館)、餐館、旅遊汽車公司、旅遊商店、旅遊景區景點、攝像公司、旅遊醫療諮詢機構等相關企事業單位。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資格
各分會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個人會員的入會條件和標準,各分會負責審批個人會員資格。
三、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一份。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有參與本會內部事物的管理權;
4.有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5.享用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6.優先得到本會編髮的信息、資料、刊物;
7.可在會員俱樂部活動;
8.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考察推銷活動;
9.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二、會員義務
1.履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承辦本會委託的事務;接受本會的領導、協調和監督;支持、配合併承擔本會的工作;
3.維護本會聲譽;
4.積極參與活動;積極反映情況;提供信息資料;
5.按時繳納會費;
6.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本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4月至6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它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它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五、審批會員;
六、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八、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九、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二、接受監事會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其它職責。
第十五條 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十六條 本會的法人為理事會。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第十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行業分會
第十八條 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下設分會。各分會在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凡加入分會的會員即為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會員,須履行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會員的權力與義務。
第十九條 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下設飯店、旅行社、餐飲、商業、景區景點等分會。各分會組織形式參照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的組織形式,各分會推選本行業代表一名(有的行業可推選兩名)擔任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副會長。各分會負責本行業會員的發展和各項工作的開展。
各分會根據本行業內各專業的特點可成立專業支會。支會的活動應服從分會的領導,重大問題和活動應及時向分會請示、匯報。支會實行個人會員制,支會會員享有本支會會員權力,履行會員義務。

  
第六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始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的報酬以及付給租賃會員的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條 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
2.資助和捐贈;
3.會刊、報紙發行收入;
4.協會辦企業的盈利部分;
5.其它收入。
二、主要用途
1.協會業務活動;
2.協會聘用人員報酬;
3.辦公設施及辦公費用;
4.考察推銷和交流活動;
5.其它支出。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賬。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 終止程式
一、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址:中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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