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扶貧助殘基地扶持管理暫行辦法由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扶貧助殘基地扶持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關通知,辦法正文,
相關通知
關於印發《北京市扶貧助殘基地扶持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09〕119號)
門頭溝區、房山區、大興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平谷區、懷柔區、延慶縣、密雲縣殘聯、財政局、農委: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扶貧助殘基地管理,全面提升扶貧助殘基地發展水平,推動扶貧解困工作深入開展,更好地扶持農村貧困殘疾人脫貧致富,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京發〔2009〕17號)、《北京市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社〔2007〕1443號)精神,我們制定了《北京市扶貧助殘基地扶持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辦法正文
北京市扶貧助殘基地扶持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總則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扶貧助殘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管理,推動扶貧解困工作深入開展,更好地扶持農村貧困殘疾人脫貧致富,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京發〔2009〕17號)、《北京市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社〔2007〕1443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貧助殘基地
本辦法所稱扶貧助殘基地,是指由政府部門支持,集體組織、企業興辦,通過集中組織農村貧困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輻射帶動殘疾人家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等項目,以幫助農村貧困殘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為目的,由市殘聯認定的扶貧載體。
第三條基地的條件
(一)屬於當地主導產業或政府支持的項目;
(二)具有較好市場前景和一定生產經營規模;
(三)扶持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年齡在16周歲以上的殘疾人30人以上(不含已就業和參加職業康復勞動的殘疾人);
(四)與被扶持對象一次簽訂三年以上扶持協定,並免費提供技術培訓、勞動示範、信息諮詢等服務。
第四條基地的扶持方式和標準
(一)對基地的扶持採取直接撥付資金方式或貸款貼息方式。鼓勵基地申請貸款貼息,並在資金上給予適當傾斜。
(二)對於申請直接撥付資金方式的基地扶持期為三年,資金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扶持資金總額=當年農村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扶持對象人數×3年。
(三)對於申請貸款貼息方式的基地按下列公式計算:
扶持資金總額=當年農村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120%×扶持對象人數×貸款年限。
貸款期限3年以上的基地,與被扶持對象簽訂扶持協定期限不低於貸款年限。貸款利息總金額低於貼息資金總金額的按實際利息總金額貼息。
第五條基地的申請與審核
(一)符合條件的扶貧載體向所在鄉鎮(街道)殘聯提出申請,並逐級上報。
(二)各區(縣)殘聯於每年9月底前向市殘聯申報下一年度基地項目。鄉鎮(街道)申請時間由各區(縣)殘聯規定。
(三)申報基地的經濟實體需提供《北京市扶貧助殘基地項目申報書》、《可行性分析報告》、《扶持資金支出預算報表》、《扶持殘疾人花名冊》、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材料(各一式三份)。申請貸款貼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契約及貸款到賬單原件、複印件。
(四)鄉鎮(街道)殘聯收到申請後,對申報材料和開辦條件等進行初審,經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同意後報區(縣)殘聯複審。
(五)區(縣)殘聯審核通過並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報市殘聯評估。
第六條基地的評估與審批
(一)對新申請基地的評估於每年第二季度由市殘聯統一組織實施。市殘聯成立基地評估組,由專家和殘聯相關業務人員組成,其中專家不少於評估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市殘聯根據基地的性質和實際情況,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
(三)評估組根據《北京市扶貧助殘基地項目申報書》、《可行性分析報告》,採取現場考察、市場調查等方式進行綜合評估,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四)市殘聯根據專家組《評估報告》,對通過評估的基地提出扶持意見並上報市殘聯理事會研究決定。
(五)對於審批確認的基地,市殘聯於每年9月底前撥付扶持資金,並加掛統一標識。
第七條資金的撥付
(一)扶持資金按年撥付。貸款利息低於補助標準時,按照實際貸款利息撥付。
(二)區(縣)殘聯在收到市級撥付的扶持資金後,與基地簽訂《扶貧助殘基地扶持資金使用協定書》,並於一個月內將扶持資金一次性撥付基地。以後每年款項,也應在收到市級撥付的扶持資金一個月內撥付到位。
(三)扶持期內基地項目如有重大調整,必須重新申報審批。
第八條基地的考核與獎懲
(一)基地按屬地原則由區(縣)、鄉鎮(街道)殘聯實施管理。市殘聯有關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於每年一季度對基地進行考核。
(二)年度考核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主要內容為扶持資金、幫扶協定、扶持對象人數和收入等預期目標的落實與完成情況。
1.扶持對象人數高於原申報人數10%以上且被扶持對象收入超過當年農村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10%以上的基地,年度考核為優秀。
2.扶持對象人數不低於申報人數,被扶持對象收入達到或超過本市當年低收入標準的基地,年度考核為合格。
3.出現和發生扶持對象人數低於原申報人數、未按照扶持協定履行義務造成扶持對象利益受到損失、隱瞞真實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資金使用嚴重違規等情況和問題之一的基地,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三)獎懲。
1.對於扶持期滿後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地,給予3萬元的獎勵,考核優秀的基地,給予5萬元獎勵。
2.對於扶持期內考核為合格以上的基地,繼續撥付下年度扶持資金。
3.對於扶持期內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停止撥付資金並取消扶貧基地資格,區(縣)殘聯負責追回已撥資金。對於扶持期滿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取消扶貧基地資格。對連續出現基地考核不合格情況的區(縣),市殘聯從嚴控制其基地申報數量。
第九條扶持資金的來源及使用範圍
(一)扶持資金來源為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市農委支農性資金及社會捐贈資金等。
市殘聯按照當年資金總量和申報基地數量協調分配各種扶持資金的使用。市農委支農性資金的審批、撥付等程式,按照市農委支農性資金的相關規定執行。社會捐助資金的審批、撥付等程式,按照市殘疾人福利基金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扶持資金的使用範圍:購買生產資料和生產工具;提供培訓、諮詢、技術等服務;改造無障礙設施;支付銀行貸款利息;直接用於被扶持殘疾人的其他開支。
第十條監督檢查
市殘聯會同農委、財政、審計部門對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附則
(一)本辦法頒布之前建立的基地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與考核。
(二)各區(縣)殘聯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管理辦法。
(三)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