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是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發布的檔案。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意見》(國辦發〔2014〕42號),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5〕23號),結合本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促檢查工作是落實黨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全面履行職責的重要途徑。做好此項工作對於確保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各項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一區一城”新房山,打造京保石發展軸橋頭堡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 要把督促檢查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實抓好,做到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後檢查落實情況。
第四條 要把確保政令暢通和工作落實作為督促檢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衡量督促檢查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促進政府科學決策,改進工作作風,樹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風,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證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二章 工作組織體系
第五條 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辦公室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機構組織實施的督促檢查工作體系。督促檢查工作機構負責工作計畫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對本級各部門督促檢查工作的協調和對下級單位督促檢查工作的指導。政府系統督促檢查工作機構要加強與同級黨委督促檢查工作機構的配合,充分發揮監察機關行政監察和審計部門專項審計的監督作用、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統計部門民意調查的輔助作用以及第三方機構的專業評估作用。
第六條 區政府辦公室是區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統籌推進全區政府系統督促檢查工作;區政府督查室設在區政府辦公室,是履行區政府督促檢查工作職責的專職機構,主要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檢查工作,並對重大決策事項開展直接督查。
第七條 各鄉鎮(街道)、區政府各部門是區委、區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的具體落實單位,負有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同志是督促檢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工作落實負總責。各鄉鎮(街道)、區政府各部門要明確一位負責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檢查工作;明確承擔督促檢查職能的機構,其中承辦工作量大、任務重的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督促檢查工作機構。
第三章 工作任務與分工
第八條 督促檢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推動黨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重要會議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檢查的事項。要突出抓好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重要檔案、重要會議、領導同志批示以及其他各項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第九條 根據督促檢查工作任務內容,分工如下:
1.對北京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下發的檔案,區委、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有關部門、鄉鎮(街道)貫徹落實的,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由主責單位會同協辦單位按要求抓好落實。
2.以區委、區政府或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名義联合印發的檔案,由區政府辦公室商區委辦公室按有關要求聯合開展督促檢查;以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檔案,由區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要求開展督促檢查;由報請發文的單位作為主責單位,會同協辦單位按要求抓好落實。
3.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區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區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督促檢查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區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區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促檢查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或承辦會議的相關部門負責。
4.區委、區政府領導同志的批示、指示和交辦事項的督促檢查、反饋和協調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領導同志調研中交辦事項以及其他有關應急管理、對外聯絡、建議提案辦理、政務信息等工作領域需要督促檢查的事項,根據“誰承辦、誰督查”的原則,由相應承辦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督促檢查。
第十條 涉及多個單位承辦的督查事項,承辦任務的主責單位對落實工作負主要責任,協辦單位負相應責任。主責單位要主動與協辦單位溝通,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開展工作,形成落實合力。
第四章 相關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要不斷深化、完善相關工作制度,保障督促檢查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1.限期報告制度。承擔落實任務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對於需長期落實事項,要按月上報貫徹落實情況;對於緊急事項應及時上報貫徹落實情況;對於短期辦理事項,應按照督查通知單規定時限上報貫徹落實情況。
2.重大專項督查制度。根據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重要檔案、重要會議,以及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適時組成區政府督查組,抽調工作人員集中力量、集中時間開展實地督查活動,了解實情、協調服務、督促落實。
3.情況通報制度。對涉及全局性的重點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區政府辦公室負責以《督查專報》的形式,按月進行通報;對落實成效明顯的單位,要總結經驗,交流推廣;對工作進展緩慢、落實不力的單位,要指出問題,責成其報告原因,予以通報批評並督促整改。
4.動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程式工作規範,實現對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全過程、動態化管理。在政府出台重大決策部署時,督促檢查工作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同步建立督促檢查工作檯賬,細化任務分工,明確責任單位,規定完成時限,加強跟蹤督查,確保任務落實。
5.聯合督查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對涉及部門多、落實難度大或專業性強的重大決策任務,區政府督促檢查工作機構可會同同級黨委督促檢查工作機構或專業部門聯合開展督促檢查。
6.定期會商制度。由督促檢查工作機構牽頭,相關鄉鎮(街道)和部門參加,定期召開情況溝通會,通報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已向社會公開承諾完成時限的事項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7.調查覆核制度。對領導關注、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項,督促檢查工作機構要進行實地調查覆核,適時開展“回頭看”、“再督查”,鞏固落實成果,確保取得實效。
8.督查調研製度。圍繞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決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和領導同志關注的重點問題,積極開展督查調研。深入基層,發現問題,查明原因,提出對策、建議,為科學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9.績效管理制度。將督查事項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管理範疇。客觀公正的對各鄉鎮(街道)、各部門決策落實效果進行績效評估。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各鄉鎮(街道)、區政府各部門要認真配合督促檢查機構的工作,不得推諉扯皮、虛報瞞報;督查人員要堅持原則,嚴守工作紀律,確保廉潔公正。在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過程中發現失職瀆職、違紀違法等情形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隊伍建設
第十三條 各鄉鎮(街道)、區政府各部門要配齊配強專(兼)職督查人員,選配政治素質好、思想作風硬、業務能力強並熟悉各方面情況的人員從事督促檢查工作。要加強對督查人員的培訓,提高綜合協調、政策把握、調查研究等方面的能力,打造一支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善抓落實的督促檢查幹部隊伍。同時,要為督查人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鄉鎮(街道)、區政府各部門的督促檢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並根據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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