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懷柔區職業教育學會

北京市懷柔區職業教育學會

北京市職業技術教育學會是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領導下,是由從事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研究與實踐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是由北京市職業院校組成的北京市民眾性職業技術教育學術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懷柔區職業教育學會
  • 主管單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 登記單位: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 屬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 社團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右安門西街5號西教學樓2層
團體宗旨,組織機構,學會章程,

團體宗旨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尊重職業技術教育規律,團結、組織北京市熱心從事職業技術教育事業的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職業技術教育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繁榮社會主義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為推進職業技術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組織機構

學會設定秘書處(辦公室、學術部、編輯部、財務部)和31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學科研究會)。
31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學科研究會):語文教學研究會、數學教學研究會、英語教學研究會、計算機技術套用專業委員會、化學教學研究會、技工教育研究會、數控專業委員會、機電技術套用專業委員會、汽車運用與維修專業委員會、金融事務專業委員會、物流管理專業委員會、飯店服務與管理專業委員會、烹飪專業委員會、美發美容與形象設計專業委員會、國際商務專業委員會、電氣技術套用專業委員會、園林專業委員會、文秘專業委員會、航空服務專業委員會、服裝設計與表演專業委員會、工業與民用建築專業委員會、會計專業委員會、職教黨建工作研究會、德育工作研究會、文化藝術專業委員會、學前教育專業委員會、物聯網專業委員會、電子商務專業委員會。

學會章程

(第四次代表大會暨第四屆一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北京市職業技術教育學會( BEIJING SOCIETY OF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縮寫為BSTVE)。
第二條 本團體是北京市民眾性職業技術教育學術團體,由從事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研究與實踐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尊重職業技術教育規律,團結、組織北京市熱心從事職業技術教育事業的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職業技術教育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繁榮社會主義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為推進職業技術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勁松八區811-3樓62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介紹國內外職業技術教育的動態,推廣優秀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三)開展調查研究,為職業技術教育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四)開展業務諮詢服務、業務培訓和其他社會服務活動,提供信息資料和報告;
(五)組織經驗交流,舉辦展覽,開展科研和教育教學成果的評估與推廣活動;
(六)組織、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的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編輯、出版、發行有關書刊和資料;
(八)開展符合本團體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一)單位會員應具備法人資格,包括與職業技術教育相關的行業教育學會,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的其他高等學校,職業技術教育的科研和服務機構,熱心支持職業技術教育發展的其他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
(二)個人會員是指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其他高等院校中從事職業技術教育的人員,職業技術教育的管理、科研和服務機構的人員,與職業技術教育相關的其他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團體,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願意參與職業教育科學研究和改革實踐活動;
(三)在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研究和實踐領域中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團體交給的任務;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提交論文,提供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會員未經同意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團體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團體終止事項;
(六)決定本團體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含2/3,下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一般不應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其職權是
(一)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三)決定調整理事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本團體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訂本團體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本團體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49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任期四年,其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根據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並檢查落實情況;
(三)主持研究本團體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規定,辦理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工作;
(五)處理秘書處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團體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會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八)監事會成員不得是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九條 分支機構
(一)本團體的分支機構是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劃分設定的專門從事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二)分支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遵守本團體章程,其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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